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药械安全性监测专题研究班管理规定 · 监测与评价综〔2013〕71号 1 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药械安全性监测专题研究班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中心)组织的全国药械安全性监测专题研究班的管理。 3 职责 3.1 业务综合处负责专题研究人员录取计划的制定、招募、录取、分配;负责专题研究人员考核工作的方案制定;负责专题研究人员业务工作的总体管理与协调。 3.2办公室负责专题研究人员到岗、结业手续的办理、日常相关人事管理和有关存档资料的管理。 3.3各有关业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中心专题研究人员考核工作方案,结合本部门工作特点,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题研究人员的专项工作计划及相关考核工作;负责本部门专题研究人员日常及业务工作的管理。 4工作程序 4.1专题研究人员的确定 专题研究人员由省药监局、省级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或有关单位推荐,经国家中心录取,在国家中心开展药械监测专题研究工作。 4.2 专题研究人员的责任和基本工作要求 a) 按照国家中心整体安排,参加国家中心组织的基础培训及开展药械监测的专题研究; b) 严格遵守国家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规范,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 c) 原则上必须完成专题研究工作,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结束研究时,需由推荐单位提出意见,并经省药监局或省中心核实同意后,向所在业务部门提出申请,该部门同意后应提前15天向业务综合处提出申请; d) 在专题研究期间,研究人员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家中心的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国家中心可提前终止其研究工作,并通知其推荐单位。 4.3专题研究人员的录取条件 a) 省、市药品不良反应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一线工作人员(正式在编人员优先),年龄45岁以下,身体健康; b) 大学本科并一年以上药械监测工作经验或中级职称,业务能力较强; c) 有责任心,热爱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d) 有团队精神,能遵守国家中心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e) 能保证专题研究班时间安排; f) 能熟练使用办公软件,有较强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和水平。 4.4专题研究人员的录取 4.4.1 国家中心根据业务需要开展专题研究班研究人员录取工作。 4.4.2 各业务部门提出本部门次年招募专题研究人员的要求。 4.4.3 业务综合处根据国家中心实际工作情况及各业务部门的要求,制定专题研究人员录取计划,经中心领导批准后,启动相关工作。 4.4.4 业务综合处根据省药监局、省中心或有关单位的推荐意见及国家中心的实际情况,提出录取及分配的建议,报请中心领导批准。 4.4.5经批准决定录取的人员,由业务综合处负责向推荐单位发出录取通知。 4.4.6 业务综合处将录取人员的相关材料(审批单、推荐表、录用通知,详见附件1-2)通报相关业务部门。 4.4.7录取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国家中心报到。 4.5 专题研究人员离岗 4.5.1专题研究人员在专题研究结束一周前,向所在部门提交专题研究报告。 4.5.2各业务部门根据专题研究人员的专题研究报告,填写鉴定意见(附件3),与专题研究报告一并报业务综合处审核。 4.5.3业务综合处根据提交的相关资料,提出鉴定意见、并制作专题研究结题证书(附件4)等文件,并交办公室存档。 4.6专题研究人员的待遇 a) 专题研究人员在国家中心开展专题研究期间,工作关系保留在原工作单位; b) 国家中心每月给予专题研究人员补贴,补贴额度由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决定; c) 中心为专题研究人员提供免费工作早、午餐;为京外人员提供免费住宿; d) 专题研究人员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不再享受其他休假; e) 在国家中心研究期间,国家中心负责报销专题研究人员由工作单位前来报到、专题研究结束返回工作单位,以及 “十一”长假往返工作单位与国家中心的火车票(硬卧);若乘火车时间超过十五小时(不含十五小时)可报销飞机票(经济舱);市内交通及托运等费用自理。报销时,凭本人当期的乘坐票据实报实销。 5 本规定由业务综合处负责解释。 6 本规定自2013年6月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