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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调整药品注册省局备案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川食药监发〔2014〕18号, 其中:“(五)其他。 变更药品包装规格的备案申请,省局仅受理最小包装单元包装规格变更的备案申请(如24粒/板变更为12粒/板,60片/瓶变更为20片/瓶)。在符合临床用法用量的情况下,最小包装单元不变,仅变更单元数量的(如10粒/板×4变为10粒/板×2;每盒10支变为每盒2支),不需备案。 三、以下内容不需要备案 (一)国家局批准的药品注册批件和补充申请批件,说明书包装标签已经按照《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4号令)核准的;经省局审批的药品补充申请事项,如改变药品生产企业名称、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变更药品的有效期、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等,可依据批件结论修改药品说明书中相应项内容; (二)已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局委托加工批件的; (三)其他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省局相关批件对说明书及包装标签做相应变更的事项; (四)变更公司电话号码、网址、电子监管码、条形码等非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性文件核准内容; (五)仅涉及药品的包装标签颜色、图案、注册商标以及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的尺寸变更。 (六)标注少数民族语言、盲文等。 上述不需要备案的内容,由药品生产企业对其自身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并符合《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 也就是说说明书标签的变更很多不需要到药监系统去备案了,但是关于印刷性包装材料 GMP条款第一百二十二条 规定: 应当建立印刷包装材料设计、审核、批准的操作规程, 确保印刷包装材料印制的内容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一致,并建立专门的文档,保存经签名批准的印刷包装材料原版实样。 这不是硬逼着大家都存在这样的缺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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