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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 GSP讨论] 多措并举解决药店执业药师短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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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4-10-23 10: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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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新修订GSP规定,到2015年末,所有零售药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所有零售药店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售药资格。而现实情况是,许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配备方面存在不少问题,要实现这一目标有很大困难,需要具体研究相应的配套政策。
  存在的问题

  一是执业药师数量严重不足。以笔者所在江苏省靖江市为例,因为严格准入审查,执业药师挂证的现象已基本消失,但是158家单体零售药店仅有执业药师19名,绝大多数为药店负责人或药店从业人员考试通过取得证件。配备在职到岗执业药师的成本较高,规模较小的药店承担不起。
  二是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率和在零售药店执业率低。参加每年10月的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是目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唯一途径,考试合格后注册到相关单位,才能成为一名注册执业药师。药学及相关专业人员才有资格报名参加考试,考试科目既有法律法规,又有专业知识,还有实际操作;考试通过时限为2年。目前参考的许多人系在职人员,由于工作、生活、家庭的压力,往往感到精力有限,力不从心。考试的部分科目,例如药物分析、药物化学等在实际工作中基本接触不到,非常抽象。此外,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只要求医疗机构要配备药学技术人员,并未强制要求医疗机构必须配备执业药师,而且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通过本系统职称晋升的方式就可以取得从业资格证,所以这部分人很少有积极性参加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基于上述诸多原因,执业药师报考率不是很高,通过率就更低了。取得了执业药师资格证的人,多愿意去医疗机构和生产企业,到药店工作的少之又少,导致单体药店执业药师配备数量严重不足。

   思考与建议

  1.尽快出台《执业药师法》,明确执业药师的责、权、利,即执业药师在质量管理中应承担的义务、职责范围内的权力、应享受的利益等,使之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
  2.实行执业药师分类考核管理,使之更具实用性、针对性。目前,执业药师从业范围主要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及部分科研单位。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科目有药理学、药剂学、药物化学、药物分析、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共6科。零售药店主要从事商品销售管理,药物化学、药物分析在平时工作中基本接触不到,建议增强适用性,对执业药师进行分类考核管理,将其分为使用单位执业药师(从业于医疗机构药房)、制剂执业药师(从业于药厂或科研机构)和经营企业执业药师(从业于药品批发、零售企业),根据不同类别调整或删减设置不同的考试科目,对执业药师进行分类考试和管理。还可考虑延长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通过周期,例如从目前的两年期限调整为3年,适当降低考试的准考门槛,例如缩短报考人员的从业时间等。通过以上措施提高执业药师考试合格率,增强执业药师的实用性、针对性。
  3.积极引导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连锁化经营。
  4.企业应做好宣传培训,鼓励符合条件的员工积极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提高执业药师报名人数和参考率,促进执业药师队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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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4-10-23 11:02:3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药店都不够的,还提出使用单位执业药师(从业于医疗机构药房)、制剂执业药师(从业于药厂或科研机构)和经营企业执业药师(从业于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这样不是药店的执业药师更少了吗?能解决目前的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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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10-23 11:05:0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如此!鼓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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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10-23 11: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有道理!支持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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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10-23 13:42:43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考与所用极其不配套的应试....一个不负责任的执业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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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4-10-23 13:49:4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好多都是挂证在药店的,根本就是应付检查,没有起到实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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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3 14:49:43 | 显示全部楼层
执业药师待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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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3 14:5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执业药师到岗,药店会给开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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