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1909|回复: 10
收起左侧

[执业药师考试] 执业药师政策谋变

[复制链接]
药徒
发表于 2015-4-6 15:4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QQ图片20150406154559.jpg


    去年在非官方的行业会议上,曾传出将限制甚至取消远程审方,转而通过分级管理思路,将处方药销售限定在具有执业药师服务资质的门店中。
    而从近期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发布的“2015年工作重点”中可以发现,“远程审方”虽确实只字未提,但却提出了“执业药师多点执业”的概念,从研究多点执业形式上来看,远程审方可能仍在备选之中。
    2015年,执业药师政策到底会有哪些变化?从这份工作重点中或可看出端倪。
    变化一:《执业药师业务规范》将出台,执业药师分级管理呼之欲出
    在认证中心的2015年工作重点中,提出“研讨拟定《执业药师业务规范》,提出执业药师分级定标、岗位服务标准化等方面的要求”,如无意外,执业药师分级认证与管理等细则年内应会出台。
    变化二:构建执业药师大数据平台,执业药师注册上岗更趋透明
    大数据在监管层面上理应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实际上,现在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已经在数据源上有了充分的基础,而最为监管层所警惕的挂证现象,从理论上来看,在利用大数据技术后,或将无处遁形。
    变化三:“执业药师多点执业”被官方认可,远程审方或柳暗花明
    执业药师多点执业此时被提出,与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的不断推进不无关系。直白一点看,连医生都可以多点执业了,药师为何不可?而进一步来看,远程医疗的阳光化,基础正在于医师多点执业能成为现实。因此,远程审方曾面临的尴尬境地,在接下来的“执业药师多点执业”研究过程中,或被逐渐化解。
   变化四:药店分级管理与执业药师配备规定等相关办法法规或正式出台
    食药监部门与商务部门都曾提出过要实行药店分级管理,从药品安全与目前执业药师现状出发,分级管理2015年很有可能动真格。而在药店分级管理的大思路下,结合执业药师的分级管理,不同等级药店,将配备相应层级与数量的执业药师,执业药师的地位与作用将相应得到提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5-4-6 16:0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5-4-6 16:37:08 | 显示全部楼层
执业药师应该得到重视,而不是可有可无的鸡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5-4-6 17: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执业药师也应当可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5-4-6 17:28:35 | 显示全部楼层
要给月能赚个5 6千我就不在药厂干了
好好为人民服务!!

点评

就这么愉快的决定了  发表于 2015-4-16 09:05
赞同  发表于 2015-4-7 13:0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5-4-6 22:2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来就少就缺,还没人重视这是什么概念!无人问津就是对患者服务和指导用药不重视,无视患者滥用抗生素和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5-4-7 12:59:42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划着下一个工作,执业药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4-7 13: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下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5-4-7 14: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执业药师紧缺,赞成执业药师多点执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4-7 14:3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普子 发表于 2015-4-6 17:28
要给月能赚个5 6千我就不在药厂干了
好好为人民服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5-6-13 14:44:57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师应该得到重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8-6 05:05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