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根据制剂企业自身工艺的情况对其进行了分类,不同的类型就面对的供应商就有很大的区别。
第一种情况,有前处理工序的企业,面对的供应商会主要是药材供应商或药材产地的农户。
第二种情况,没有前处理的企业,面对的供应商主要是各个饮片生产企业
第三种情况,使用提取物的企业,面对的供应商主要是各个中药提取企业。
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对供应商的确定和审计可以根据GMP规范的相应要求进行,相对来说比较简单。而第一种情况尤其是从产地农户手中进行收购的时候,会有很到的麻烦,下面我们看看法规针对第一种情况进行哪些要求。 首先我们要保证中药材来源的稳定,这个同样是对供应商中药材来源的要求,因为只有相对稳定的药材来源才能保证后续药品的质量,药材来源稳定应该包括产地的稳定、药材基源的稳定、采摘时间的稳定等要求。在保证来源稳定的情况下,还应该对供应商药材存储保养条件确认,同时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能够持续的保证质量。
质量管理部门牵头对供应商进行审计和评估,评估应该有相应的记录,同时给合格供应商建立质量档案,并在后续的合作中对该供应商进行不断的评估工作。当直接从农户手里面采购的时候,需要农户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并对购入的药材进行质量评价,然后建立相应的质量档案。[1]
在附录中药提取中并没有对从农户手中采购药材进行相应的规定,所以作为制剂企业,如果从农户手中采购的话,按照附录中药饮片中的相应规定来做,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相对于第一种情况,第二、第三种情况中关于供应商的资质问题很好解决,但是对对方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审计内容就相对更多,对于怎么对他们的质量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在这里就不多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