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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GMP法规及其指南] 未过GMP、GSP药企,明年1月1日停产、停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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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12-31 09: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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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认证企业停止生产和下放无菌药品认证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 第285号)


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药品GMP)实施规划有关规定,未通过药品GMP认证的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已于2014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未通过药品GMP认证的其他类别药品生产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部停止生产。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认证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再受理药品GMP认证申请。对于已经受理的认证申请,将继续组织完成现场检查、审核发证。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12月30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未通过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企业停止经营的公告(2015年第284号)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有关要求,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必须达到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SP)的要求。


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是未通过新修订药品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一律停止药品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12月30日

(转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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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12-31 09:40: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车间)一律停止生产。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生产的药品,可继续销售。2015年12月31日前已完成最终包装的药品,经企业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后,可继续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二)2015年12月31日前已通过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并已公示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车间),2016年1月1日后,可继续生产。但是,其产品应在取得《药品GMP证书》后方可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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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12-31 10: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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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12-31 10:54:22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又一则好消息,理应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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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12-31 11: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每个在药厂的人,都知道的时间大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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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12-31 11: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多少没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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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12-31 11:45:17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地址新车间,认证需要做稳定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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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31 16: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早就应该这样了,总局应该在监管方面加大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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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12-31 16:26:20 | 显示全部楼层
差不多都过完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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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6-1-1 15:3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早就应该这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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