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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槽及其他] 一群非专业人士,评今天蒲公英微信的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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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7-3-28 14:2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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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蒲公英微信转推了这条《广西灵川县检察院立案监督排除一药企违法违规》简直是三观并洗,家家无下限。

1、原来药监局查来查去查了半天,连人家是外购的都还没搞清,就给人家开单子并移交公安局了。仓库和财务的账不查的?

2、公安局的侦查机关,也是一样,没查出来。不知道是怎么立案移送检察院的呢?

3、检察院侦查部门继续。


4、靠谱点的是,检察院监督部门稍微靠谱点,会去查。——食品药品检验部门认定的该药业公司10批次银杏叶片为“假药”所依据的标准是2015年8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而该药业公司涉案药品的生产行为发生在2013年,按照当时的药典对应的标准检验,该行为不属于“未按药品标准规定投料生产”。依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能以后面的标准来评价前面的行为。

——东西是买的,这都不算“未按药品标准规定投料生产”,哈哈,洗三观了吧。

5、真相终于大白了。药业公司被从极度困境的悬崖边拉了回来!——这句话笑得我都不知道怎么走路了。


6、唯一靠谱点的是法院,案件最终撤销起诉,还没到法院管理的范畴,所以要相信法律。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1]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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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3-28 14:36:05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年8月10日 CFDA没有发布什么《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
只有2015年06月04日发布的《银杏叶提取物、银杏叶片、银杏叶胶囊中游离槲皮素、山柰素、异鼠李素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和2015年08月10日发布的《银杏叶提取物、银杏叶片及银杏叶胶囊中槐角苷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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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9 15: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件最近网上热议的案子,是继去年震惊全国的银杏叶案件之后的一个逆转,而且是从司法角度对行政执法的逆转。
       微信圈在转发时,标题又猛戳眼球,变成了《银杏叶事件,法院认为药企无罪,驳回了药监局的处罚!》。其实通篇与法院没有一毛关系。
       其实,就此文的标题也有问题,本案并不是排除药企违法违规,而是排除了涉罪。
       就本案中企业的行为是否涉罪,可以讨论,最终由承办的检察机关说了算。
       这里将全文帐贴出,行家里手可以各论。至少以为检察机关的认定仍有商榷的空间。再就是此文表述不完整,不准确、不专业,缺少报道此类事件的职业素养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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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4-1 22:4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u044137 于 2017-4-1 22:44 编辑

那篇文章主观倾向很强的,当事公司没犯法,这个法院说了算,当就违规情况已经够到收证了。我觉得药监局的检查人员会想不到看记录吗,这是最基础的啊,估计是药企不给看吧,后面的公安也没查到,才是奇怪的,侦查在这方面公安手段比药监局可多多了,目测该企业在当地影响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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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3-28 14:32:50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好闲啊,上班时间还在发帖子!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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朕附议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3-28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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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7-3-28 14: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阿炳1987 发表于 2017-3-28 14:32
版主好闲啊,上班时间还在发帖子!举报!

朕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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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朕”只是附议而已哦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3-29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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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3-28 14:38: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三观并洗,家家无下限,O(∩_∩)O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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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3-28 14:42:1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杀了人,但当时技术鉴定不出来是哪个凶手,后来有了新技术,鉴定出来了,是不是也是鉴定无效,此人无罪,哈哈,我瞎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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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喻 完全是 牛头不对马嘴  发表于 2017-3-28 16:25
杀人判罪这个也是有时间限制的,貌似过了那个期限法院就不再受理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3-28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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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3-28 14:4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雪上一枝蒿1986 发表于 2017-3-28 14:42
以前杀了人,但当时技术鉴定不出来是哪个凶手,后来有了新技术,鉴定出来了,是不是也是鉴定无效,此人无罪 ...

杀人判罪这个也是有时间限制的,貌似过了那个期限法院就不再受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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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只要立案,不再收起诉时限限制。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3-28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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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3-28 14:43: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查查渎职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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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3-28 14:47:29 | 显示全部楼层
执行标准都没搞明白?不会这么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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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楼主| 发表于 2017-3-28 15: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阿炳1987 发表于 2017-3-28 14:43
杀人判罪这个也是有时间限制的,貌似过了那个期限法院就不再受理了

在中国,只要立案,不再受起诉时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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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立案的话,最高追溯期是20年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1-4 16:29
是吗,啥啥都政策改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3-28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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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3-28 16:32:54 | 显示全部楼层
红茶. 发表于 2017-3-28 15:09
在中国,只要立案,不再受起诉时限限制。

是吗,啥啥都政策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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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看刑法的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3-28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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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楼主| 发表于 2017-3-28 17: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阿炳1987 发表于 2017-3-28 16:32
是吗,啥啥都政策改了?

你不看刑法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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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事儿看个刑法干啥?举报你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3-28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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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7-3-28 18:06: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是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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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3-28 18:24:17 | 显示全部楼层
红茶. 发表于 2017-3-28 17:23
你不看刑法的吗?

我没事儿看个刑法干啥?举报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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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楼主| 发表于 2017-3-28 22:3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阿炳1987 发表于 2017-3-28 18:24
我没事儿看个刑法干啥?举报你啊!

最全快速致富宝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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嘛意思?这是要烧杀抢夺呢?还是要钻法律的空子呢?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3-28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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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3-28 22:48:54 | 显示全部楼层
红茶. 发表于 2017-3-28 22:38
最全快速致富宝典啊。

嘛意思?这是要烧杀抢夺呢?还是要钻法律的空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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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9 09:4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雪上一枝蒿1986 发表于 2017-3-28 14:42
以前杀了人,但当时技术鉴定不出来是哪个凶手,后来有了新技术,鉴定出来了,是不是也是鉴定无效,此人无罪 ...

行业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标准肯定在提高,这个东西和杀人是两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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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3-29 12:4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又一起葫芦僧判葫芦案!!
可能药企的老板和检察院的人脉好一些,才弄出了这一场闹剧。
药企非法购进中药提取物,改变批准的生产工艺,可以按照《药品管理法》48条查处;
这家企业给他注销文号,收回GMP证书就行了。这两条在法律上完全站得住。药监部门的执法依据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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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3-29 12:47:15 | 显示全部楼层
GMP造假,药监部门可以拿着法院证据去收回GMP证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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