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6076|回复: 25
收起左侧

[医药领域] 关于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条款

[复制链接]
药士
发表于 2017-12-12 09:4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本帖最后由 红茶. 于 2017-12-12 09:43 编辑

看了那篇文章,感觉怎么一堆堆的人把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条款混为一谈呢?

保密协议是针对劳动合同期限内的,竞业限制条款是针对劳动合同接触后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从上面两条来说,两者有很大的不同。

保密是劳动者的义务,竞业限制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约定。

保密是全体劳动者的职责,竞业限制面向的人群是有限定的,而是什么人都可以。

保密是没有额外补助的,竞业限制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价款的。

————————————————————————————————————————————————————————————————————————

另外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不是说支付了赔偿金,竞业限制协议就作废了啵,而是劳动者在支付了赔偿金以后还要继续履行协议。

不要想着看到有划算,支付违约金然后打破协议赚一笔,发梦!

————————————————————————————————————————————————————————————————————————

然后关于30%工资的出处,来源于以下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敲黑板,注意了!

1)这是在竞业限制协议里没有约定金额时,才会出现可能适用30%的事情。
2)这里是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而不是用人单位可以这么要求。
3)月工资30%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意思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最低工资标准是底限。

像那个一个月只给300-500的,用人单位HR不是坏就是蠢。

—————————————————————————————————————————————————————————————————————————

综上,用人单位要求签竞业限制条款本身是合法合规的,需要留意的是订立条款是否合法合规。

至于劳动者签还不是不签,那就看各自的考量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7-12-12 09:4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当初第一份工作交了2个月违约金,做个QC而已,华海的

点评

跟海正有仇,跟华海也有仇,有意思,说说看,还和哪些单位有仇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2-16 19:50
矮油,看来这里面有故事啊,讲讲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2-12 17:5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7-12-12 09:4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当初第一份工作交了2个月违约金,做个QC而已,华海的

点评

你交违约金给公司?没搞反吧?这都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2-12 09:5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楼主| 发表于 2017-12-12 09:50:16 | 显示全部楼层
zysx01234 发表于 2017-12-12 09:48
呵呵,当初第一份工作交了2个月违约金,做个QC而已,华海的

你交违约金给公司?没搞反吧?这都行?

点评

合同没到辞职的,需交违约金,那时候新劳动法还没有出来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2-12 09:5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7-12-12 09:51:23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很详尽,很明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7-12-12 09: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红茶. 发表于 2017-12-12 09:50
你交违约金给公司?没搞反吧?这都行?

合同没到辞职的,需交违约金,那时候新劳动法还没有出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12-12 10:34: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公司最近也在签这个。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12-12 11:02:14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常呀,不对一些拿企业内部文件出来换钱换金币的行为禁止,那就天下大乱了。。。不过现在也没好到哪去。。现在职业者缺少的就是职业道德或者说职业操守。。

点评

比如那个谁,是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2-12 13:12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12-12 11: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不能让公司忽悠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12-12 12:37: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同的公司做法也不尽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7-12-12 12:5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底线。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楼主| 发表于 2017-12-12 13: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河西智叟 发表于 2017-12-12 11:02
正常呀,不对一些拿企业内部文件出来换钱换金币的行为禁止,那就天下大乱了。。。不过现在也没好到哪去。。 ...

比如那个谁,是吧?

点评

这个“那个谁”到底是谁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2-12 17:51
比如那个谁,是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2-12 13:1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12-12 13: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红茶. 发表于 2017-12-12 13:12
比如那个谁,是吧?

比如那个谁,是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12-12 14:51:41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科普,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12-12 17:50:52 | 显示全部楼层
zysx01234 发表于 2017-12-12 09:48
呵呵,当初第一份工作交了2个月违约金,做个QC而已,华海的

矮油,看来这里面有故事啊,讲讲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12-12 17:51:31 | 显示全部楼层
红茶. 发表于 2017-12-12 13:12
比如那个谁,是吧?

这个“那个谁”到底是谁啊

点评

不关你的事。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2-12 20:55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楼主| 发表于 2017-12-12 20:5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阿炳1987 发表于 2017-12-12 17:51
这个“那个谁”到底是谁啊

不关你的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12-12 23:05:33 | 显示全部楼层
红茶. 发表于 2017-12-12 20:55
不关你的事。

嘚瑟吧你

点评

必须滴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2-13 07:29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楼主| 发表于 2017-12-13 07:2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滴

点评

快来人啊,版主欺负人啦!大家快举报他啊,举报有奖!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2-13 09:3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12-13 09:34:08 | 显示全部楼层

快来人啊,版主欺负人啦!大家快举报他啊,举报有奖!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5-24 14:22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