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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产品检验出现OOS结果,当然首先是通过OOS调查程序,确定导致该OOS结果的原因。原因通常分为3类,第一类是实验室原因,即导致OOS结果的原因为实验室错误,原OOS结果无效,说明QC系统存在问题;第二类为生产过程控制方面的原因,即非生产工艺本身的生产原因,说明生产过程控制有问题;第三类为生产工艺本身有缺陷,如不耐用。根本原因清楚后,CAPA措施就是纠正错误,防止风险扩大,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并预防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当然,部分OOS调查,未必能够调查出根本原因,而只可能是可能原因。其CAPA措施的有效性,则更将依赖于效果跟踪和回顾。 一旦OOS结果被证实,即调查结果证明产品确实不合格,就应马上启动不合格品处理程序。对于中间产品来讲,处理方式通常包括返工、销毁、再加工和风险放行。对于前3种处理方式(特别是前2种),目前的各种文章较多,风险较小,也比较好掌握,而关于风险放行方面的讨论却很少,具体如何操作,大家都不怎么熟,笔者也不是很理解,所在企业目前也没有这样坐,撰写此文目的是抛砖引玉。 欧盟QP问答,对中间产品不合格品风险放行说明如下,“已注册的中控标准的关键性可能会因所测试的质量属性、对后续生产工艺的影响以及测试成品中质量属性的能力而不同。因此,在风险评估证实对生产过程或产品质量没有影响的情况下,可以接受偏离中控标准。” 笔者的理解是,中间产品质量标准检验项目和限度要求的确定,首先是满足工艺需要和确保终产品质量符合预定规格的要求,如杂质及其控制限度、压片前的颗粒水分等,除此之外,还可能包括对中间产品稳定性有影响的项目(特别是中间产品等待下一步加工时间较长时),对收率有影响的项目。所以,中间产品不合格品风险放行,首先要考虑的是,不合格检验项目对生产过程或产品质量是否有影响?如果有影响,就不能放行,如果没有影响,就不妨放行。 以某原料药中间产品为例,其有关物质项目中单杂及其限度制订依据就是根据杂质追踪研究,确定该杂质来源是什么(如原料、前道工序中间产品、抑或反应副产物等)?如何去除?如果后道工序无法去除,那么该道工序的中间产品就必须将其控制在一定限度内,一旦超标,不能风险放行。如果考虑到该中间产品通常要等待一段时间才进入下道工序,而水分对其稳定性有一定影响,所以要检测其水分含量。但下道工序是在有水的系统中进行操作,水分的存在对后续生产工艺没有影响,仅仅水分超标的话,就可以采取风险放行的方式进行有条件放行,条件是立即投入下一道工序。 个人认为,风险放行必须要有充分的科学依据,除了风险放行的管理原则外,通常应提前在SOP中规定,哪些项目可以在什么条件下风险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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