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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备采购时风险的问题,今天接着说第二种交付风险。
2014年11月28日,安徽XXX公司(甲方)与湖南XXX公司(乙方)签订一份《机械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生产的滴眼剂吹瓶/灌装/封口一体机(规格型号:CGF3)一套,总价575万元。
乙方责任:乙方在设备制造完成后,通知甲方到乙方验货,现场试机初验合格后由乙方负责组织发货。乙方指导甲方进行设备的就位,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在甲方将水、电、压缩空气等备齐的前提下,乙方保证在30天内完成设备试运行,并逐步达到技术要求……。
甲方责任: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安装使用要求,准备好必要的安装场地、管线、配齐水、电、压缩空气等,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甲方在乙方指导下负责卸车及设备就位……。交货时间方式:合同签订生效,且合同定金到乙方账户后115天交货;设备到货地点在甲方厂内,交货方式为乙方负责运输至设备到货地点,运费、保险费均由乙方负责。
包装标准:设备运输方式为汽车运输,包装方式为乙方通用国内运输标准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调试与验证:以上设备运至甲方厂区后,乙方技术人员在收到甲方书面传真3日内到达甲方厂区内进行开箱查验,安装调试。如设备运至甲方后三个月内,甲方未书面通知乙方进行安装调试……,视为调试合格……。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30%货款作为定金,乙方安排生产;设备发货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40%货款作为提货款,乙方发货;设备运至甲方后五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货款作为到货款……,支付方式为承兑汇票支付。
违约责任:乙方未在合同要求时间内交货的,每延期一天按合同总额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甲方未按合同要求时间提货或未按合同要求支付到期货款的,每延期一天按合同总额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甲乙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全部直接损失,各方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十,任何间接损失均不在赔偿范围之内。
合同附件并对滴眼剂吹瓶/灌装/封口一体机(设备质量9000KG)的主要技术指标、主要电器及气动元件配置等作出了明确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甲方于2014年11月29日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乙方合同定金即合同总额30%的货款172.5万元;2015年5月13日,甲方又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乙方40%的货款即230万元,合计支付定金及预付货款计402.5万元。2015年5月18日,乙方委托湖南XX物流公司运输上述涉诉制药设备,该公司指派张某某驾驶皖L×××××/皖J×××××挂平板货车到乙方厂区车间装载运输上述设备。当日晚,乙方车间工人使用航车和两根纤维吊装带(承载重量分别为8T、5T)将设备吊装到平板货车上,两根吊装带固定在设备上未取下。设备装载完毕后,乙方方提供一块雨布,驾驶员张某某又在设备上加盖两层雨布进行了包装防护。2015年5月19日下午,张某某将涉诉制药设备运输至甲方厂区,甲方委托易某某使用吊车完成涉诉设备吊卸任务,易守文指派易某某、易某某、易某某驾驶皖C×××××号吊车(车主:易某某)前往甲方厂区吊卸上述制药设备。易某某等人到达甲方厂区后,上车查看后发现设备无固定起吊点,张某某向起吊方介绍生产厂家使用纤维吊装带起吊设备装车的经过,吊装带固定在设备上未取下,并指示起吊点在设备的上面。易某某操作吊车并按照张攀登指示的吊点起吊设备,当设备被起吊到距离平板货车车厢底部约20㎝-30㎝时,两根吊装带突然断裂,设备坠落砸在平板货车上,造成设备毁损。事故发生后,甲方、乙方、设备起吊方就事故责任承担、设备损毁赔偿等经多次协商未果,甲方遂诉至法院。
直接略过一审的判决,看乙方上诉后二审法院的认定。
乙方提供2014年11月29日乙方与甲方签订的编号TS-URS-DY-001技术合同一份,该合同第6条技术要求URS10-1规定“包装满足运输和装卸要求,放潮湿。防磕碰,防振动”,URS16-4规定“本设备出厂前应按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13384)的规定进行可靠包装,包装箱上应由下列内容及标志:产品名称、型号、制造厂名及所在地区、毛重、净重、机组配套箱号、外型尺寸、出厂日期、发站、到站。按包装箱储运图示标示(GB/T191)的规定在箱外显著位置印上如下标志:向上、防潮、小心轻放、由此起吊、重心位置”,以证明双方约定的包装标准,乙方未对设备进行箱体包装,仅以两根吊装带对设备进行捆绑,作为标注“由此起吊、重心位置”的标示,乙方在本案中未尽到合同义务。上诉人质证对该证据第一页偏离表无异议,对后附12页技术合同内容有异议,认为系被上诉人自行制定,与实际情况不符。经查,双方签订的《机械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应按照通用国内运输标准包装,与该技术合同内容相对应,且该技术合同第一页偏离表中偏离项均与后附技术合同需求编号相一致,法院认定该技术合同真实可信。
法院认为:上诉人乙方与被上诉人甲方签订的《机械产品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机械产品买卖合同》中约定:甲方在乙方指导下负责卸车;乙方按照通用国内运输标准包装。双方于2014年11月29日签订技术合同约定应对设备进行箱体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注“由此起吊、重心位置”等标示。乙方未按照通用国内运输标准包装,简易包装后,留有两根吊装带。货到甲方后,甲方在现场无卸车指导人员的情况下,使用此吊装带起吊设备,造成设备坠落损坏的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条三十一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乙方未按约定对设备妥善包装,并提供卸车指导,甲方在卸车指导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起吊,以致卸车过程中设备坠落毁损,产生设备无法使用的问题后,为促进合同目的实现,乙方应及时对设备进行修复,而设备至今未修复,致使甲方无法使用该设备。买卖活动中,当事人应诚实信用、全面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积极实现合同目的,从而促进交易。依据上述规定,甲方可要求乙方对本案设备进行修复,修复期限以60日为宜,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原买卖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继续履行。如不按期修复,甲方可要求退货,乙方应返还甲方定金及预付货款。本案系设备接收装卸过程中发生的损坏,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风险负担条款判决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部分成立。
判令乙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本案滴眼剂吹瓶/灌装/封口一体机(规格型号:CGF3)按合同约定质量标准进行修复,修复合格后,被上诉人支付下余货款。如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按期修复,甲方退还乙方本案滴眼剂吹瓶/灌装/封口一体机(规格型号:CGF3),乙方返还甲方定金172.5万元、预付的货款230万元,合计40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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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篇里面提到,《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甲方正是因为在买卖合同和URS中对运输及运输方式进行了约定,避免了运输过程中的交付风险,否则这个案例里面因为设备吊带断裂而造成设备坠落损坏的风险就要有甲方承担,而不是由乙方来承担了。所以在订立合同和URS的时候,要对各种风险进行规避,尤其是URS这类技术协议,订立的人员往往是设备、生产、质量方面的人员,对于法律风险的注意力不是很充分,往往留下一些收尾。例如上面案例的条款,实际上也是有缺陷的,今天就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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