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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领域] 设备采购风险之:交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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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9-8-5 09: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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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红茶. 于 2019-8-5 09:42 编辑

今天再来谈谈承揽合同这个东西


原告:XX市XX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组织机构代码:××。


被告:XX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组织机构代码:××。


  2017年10月24日,某某设备公司(甲方)与某制药公司(乙方)签订《机械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一、某制药公司向某某设备公司购买西林瓶灌装加塞机(规格XXX、单价24万元)一台、西林瓶轧盖机(规格XXX、单价125000元)一台可生产3ml、5ml两种规格和西林瓶,稳定生产速度:250瓶/分钟,总价合计365000元。
……
  三、双方责任:(一)甲方责任:1、甲方按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和乙方达成的协议进行设计制造,其产品达到国家、行业相关标准GMP标准。2、甲方在设备制造完成后,通知乙方到甲方验货,现场试机验收合格后由甲方负责组织发货。……(二)乙方责任:1、乙方应根据甲方书面提供的安装使用要求,准备好必要的安装场地、管线、配齐水、电、压缩空气等,配合甲方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2、乙方在甲方指导下负责卸车及设备就位。
  四、交货时间:自签订合同生效,预付款到甲方账上之日算起,50个工作日内。……。
  七、付款方式:1、本合同约定的款项支付方式为银行电汇和承兑汇票;2、签订合同后,乙方支付甲方合同总金额的30%货款作为定金,甲方安排生产;3、设备发货前,乙方支付甲方合同总金额的65%货款作为提货款;4、余款5%货款在质保期届满时结清;5、甲方收到乙方合同总额的95%后一周内,向乙方开具全额16%增值税发票。
  八、违约责任:甲乙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全部直接损失,但任何间接损失均不在赔偿范围之内。……。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1、对调试是否合格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均可申请国家制药机械质量检测中心鉴定,鉴定费用由无理的一方承担。但如乙方已自行使用该设备进行生产,则无权要求鉴定并不得要求退货。2、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按上项方式处理。3、其他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可向某制药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发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包括聘请律师所支出的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
  本设备应能适应以下要求:1、由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数量提供样品,包括3ml/5ml西林瓶、3ml/5ml内塞、3ml/5ml铝盖和需要灌装的液体,包装材料可能存在误差,本设备应能适应乙方提供的包装样品的误差范围(误差不超过国标,即瓶身外径偏差≤0.2mm)和需要灌装的液体。2、乙方的西林瓶瓶身有喷涂和印刷,在设备中完成灌装、加塞,轧盖后不能有刮花。3、灌装量的误差范围要小于正负3%。4、乙方提供铝盖有金色和银色,设备完成轧盖后应轧口部份平滑,不能有刮花和褶皱。5、生产中两台设备的不合格率(包含破损率)要小于3‰。6、本设备要预留软件和机构的接口,方便乙方以后使用甲方生产的配套的清洗机和烘干杀菌机”。

  双方在签订《机械产品买卖合同》前即2017年10月18日,某制药公司已将两台制作机械定金109500元汇到某某设备公司的账户。2017年12月14日,某制药公司的人员通过QQ向某某设备公司的工作人员了解设备进度,某某设备公司答复还在备料过程中,下月初装配,按合同交货。2017年12月16日,某制药公司发了3ml/5ml包材各3000套给某某设备公司。2017年12月17日某某设备公司答复包材收到。随后某某设备公司一直没有通知验货,也没有将制作机械交给某制药公司。2018年7月15日、8月1日、9月16日某制药公司分别致机器催收函给某某设备公司,催促交货,催收函内容:“我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贵司订购‘西林灌装加塞机’一台和‘西林瓶扎盖机’一台,合同编号:20171016001。我司于2017年10月18日预付订金109500元。合同约定自签合同生效,预付款到甲方账上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验收交货。我司按时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而贵公司却以轧不好盖为由,一直不能交货,到现在已经有260多天,近几个月也无人跟进,给我司造成极大损失。敬请贵公司尽快把机器生产并调试好,通知我司派人验收,避免我司损失扩大”,但某某设备公司仍没有通知某制药公司验货收货。

  2018年10月27日,某制药公司委托律师向某某设备公司发出律师函,函告某某设备公司:
  1、解除贵公司与某制药公司签订的设备定作合同。在7日内退还某制药公司支付的定金109500元,并支付某制药公司所交定金利息7227元;
  2、在7日内赔偿某制药公司因某某设备公司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12万元。

  2018年11月26日,某某设备公司向某制药公司发出传真,提出解决建议,内容为:“十月底发来的律师函收到,对设备未能按期交货表示歉意,因贵司包材与普通西林瓶药包材不同,早在合同交货期前,我司调动了数批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了一个多月的反复调试,但部分包材轧盖卷边终止不能达到合同指标,我司当时提出整改意见,通过减小盖子长度可以解决卷边问题。但就此事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终未能达成共识,这也是设备未能按期交货的主要原因。在此提议,在2018年11月30日前向贵司退还您已支付的设备款109500元,贵司收到款后,双方2017年签订的西林瓶合同自动废止,日后双方互不找责”。

  后由于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纠纷,某制药公司遂于2018年11月19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
  1、解除双方签订的《机械产品买卖合同》;
  2、某某设备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19000元;
  3、由某某设备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23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某某设备公司承担。

  诉讼期间,某某设备公司提出反诉请求:
  1、判令某制药公司赔偿某某设备公司255500元;
  2、案件诉讼费由某制药公司承担。


  另查明:2015年3月5日,某制药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律师费23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归纳某制药公司、某某设备公司的主张以及辩解意见,本案存在五点争议焦点:
  一、关于涉案合同性质;
  二、某某设备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应向某制药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三、某某设备公司与某制药公司签订的《机械产品买卖合同》可否解除;
  四、某制药公司请求律师费是否合法;
  五、某某设备公司反诉要求某制药公司赔偿损失是否成立。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法院作如下认定:
  一、关于涉案合同性质。某某设备公司与某制药公司签订的《机械产品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名称虽为《机械产品买卖合同》,但两台机械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制作,某某设备公司是按某制药公司提供的样品、参数而特定制作的机械设备,且按某制药公司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因此本案合同应定性为承揽合同。
  二、某某设备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应否向某制药公司双倍返还定金。依据某制药公司提供的《机械产品买卖合同》、银行转账凭证、机器催收函、快递单、律师函、QQ聊天记录、手机短信截图、传真等证据,可以证明某制药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合同总额的30%款项的义务,某某设备公司在收到该笔款项后,没有通知某制药公司验货,也没有将制作机械交给某制药公司。某制药公司在多次催收机械无果后,发出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对于某某设备公司提出其已依约履行合同,曾通知某制药公司验货、因某制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提货款,故其拒绝交付设备的答辩主张,某某设备公司提供的《机械产品买卖合同》和机械照片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提出的答辩主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某某设备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某某设备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日期通知某制药公司验货、交付机械设备,该院认定某某设备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对于某制药公司提出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该院予以支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定金为合同标的额30%,则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故法院认定某制药公司已付款109500元中的73000元为定金,余款36500元为预付货款,某某设备公司应返还的双倍定金数额合计146000元。至于某某设备公司已收取的36500元预付款,亦应返还给某制药公司。
  三、某某设备公司与某制药公司签订的《机械产品买卖合同》可否解除。本案中,双方约定自签订合同生效,预付款到某某设备公司账上之日(即2017年10月18日)起,50个工作日内交货,但某某设备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日期履行交付义务。2018年10月27日,某制药公司委托律师向某某设备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某某设备公司收到该律师函后,并没有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解除合同的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某制药公司与某某设备公司之间的合同,自某某设备公司收到该律师函时已解除
  四、某制药公司请求的律师费是否合法。某制药公司要求某某设备公司支付律师费23000元,符合合同的约定,该院予以支持,但该费用的收取数额超出《XXXXXX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许可范围,该院依法调整某某设备公司应当承担的律师费为19000元。
  五、某某设备公司反诉要求某制药公司赔偿损失是否成立。某某设备公司反诉称已依约履行了合同,并完成定作机械设备,某制药公司拒不提交包材(盖子与瓶子),拒不支付65%提货款,造成某某设备公司损失。根据某制药公司提供的QQ聊天记录、手机短信截图及传真可印证,某制药公司已前后二次将包材发给某某设备公司调试机械,且某某设备公司在提起反诉时并没有证据证实其曾通知某制药公司验货、支付65%提货款,其亦未实质将机械设备交付给某制药公司,致使某制药公司未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其反诉请求某制药公司赔偿255500元的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某制药公司与某某设备公司签订的《机械产品买卖合同》;
  二、某某设备公司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某制药公司双倍定金合计146000元;
  三、某某设备公司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某制药公司预付款36500元;
  四、某某设备公司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制药公司律师费19000元;
  五、驳回某某设备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4930元,由某制药公司负担608元,某某设备公司负担432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66元,由某某设备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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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制药人采购设备的时候想当然的,或者从来没有进一步想过,采购设备的合同是什么合同?

对于甲方来说,最好定义成承揽合同,而对于乙方来说,当然是买卖合同比较好来。因为承揽合同: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解除权在你甲方手里握着,你为啥要让给乙方呢?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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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8-5 09: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合同这个东西没事就无所谓,有事恐怕就是致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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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9-8-5 14:53:34 | 显示全部楼层
扯皮的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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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8-5 15:26: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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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19-8-6 08:3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作参考,谢谢提供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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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0-3-10 20:3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设备购买还有这么多细节要注意,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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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8 14:04: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设备方竟然还反诉,没法评论了,多来些案例分享就好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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