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1420|回复: 4
收起左侧

新药法第二条:药品定义的分类法,更利于避免药品界定纠纷?

[复制链接]
大师
发表于 2019-12-12 21: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新药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新药法关于药品的定义,与上一版略有不同: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本次新药法,关于药品的定义,从注册角度进行了简单分类,避免了之前枚举法存在的一些漏洞,从药品界定纠纷角度,可以更好的避免?对此,您有什么观点和看法?


欢迎参与讨论,相互学习........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9-12-13 09:02: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切药物都是 花妖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师
发表于 2019-12-13 10:46:19 | 显示全部楼层
诊断人的疾病 ;这都包括哪些?包括目前属于医疗器械的体内外诊断试剂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9-12-13 15:02: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可以进一步全面概括。如老法在面对中药配方颗粒、中药超微粉、中药提取物时,很难以界定,但现在用中药,就可以全则概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9-12-13 15: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认识的提升,由繁到简,由简单认识到理解的过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7-25 07:34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