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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哪些行为属于“实施专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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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0-1-2 11:5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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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政府文件,非原创文字。


实施专利的行为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实施专利,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而言,是指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而言,是指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专利法》第十一条列举的五种行为是对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穷举,未列入其中的行为,不构成实施专利的行为,不能采用类比的方式将其纳入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范畴。例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如果未将该设计转化为专利产品,则设计行为本身不构成实施专利的行为;仓储和运输专利产品的行为,如果该专利产品不是由行为人制造,行为人也未销售或许诺销售该专利产品,则仓储和运输行为不构成实施专利的行为,但构成共同侵权的除外。


一、制造
制造,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而言,是指做出或者形成具有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产品;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而言,是指做出或者形成采用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中所表示的设计的产品。

制造行为的对象应当是专利产品,包括将原材料经化学反应、将零部件经物理组装形成权利要求所保护的专利产品等行为。


(一)产品的数量、质量和制造方法对制造行为的影响


在制造行为的认定中,通常需要关注制造的结果,即制造的产品是否为专利产品。产品的数量、质量或性能以及制造方法通常不影响对制造行为的认定,除非制造产品的数量极少从而影响到对生产经营目的的认定或者产品的质量或性能使得产品未落入权利要求参数限定的范围内,或者权利要求中同时限定了特定的制造方法。


(二)委托加工或贴牌生产行为


委托加工或贴牌生产,是指定作人或委托人提供样品或图纸,承揽人或加工人按定作人或委托人的要求完成产品,承揽人或加工人交付成品,定作人或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行为。企业接受委托加工或贴牌生产都属于加工承揽。如果委托加工或者贴牌生产的产品侵犯专利权,承揽人或加工人的加工行为构成实施专利的行为,定作人或委托人的委托行为也构成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三)在已有产品上添加图案和或色彩获得专利产品的行为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组成外观设计的要素是形状、图案和色彩。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有:单纯形状的设计,单纯图案的设计,形状和图案结合的设计,形状与色彩结合的设计,图案与色彩结合的设计,形状、图案和色彩结合的设计。被控侵权人从他人处获得已有产品,并在产品上添加图案和/或色彩,如果最终的产品落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则该添加图案和/或色彩的行为属于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四)制造产品仅供出口的行为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制造侵权产品并全部出口到国外的行为,虽然因产品全部销往国外,并不会损害专利权人在本国市场销售其专利产品,但其仍然构成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二、使用


使用,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产品专利而言,是指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产品技术方案的技术功能得到了应用,该应用不局限于专利说明书中指明的产品用途,除非权利要求中已明确记载该用途;对于方法发明专利而言,是指权利要求记载的专利方法技术方案的每一个步骤均被实现,使用该方法的结果不影响对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认定。
单纯使用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一)将专利产品组装成另一产品


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或中间产品制造另一产品的,一般应当认定属于对侵权产品的使用。


(二)拥有、储存或保存侵权产品


拥有、储存或保存侵犯专利权产品的行为,通常不构成使用侵权产品的行为。
判断拥有、储存或保存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使用行为,需要考虑产品的性质以及储存或保存的目的等因素。例如,如果行为人购买了侵权产品,但仅存放于库房中,尚未进行下一步的销售行为,其本身也不具备使用该产品的条件,则储存行为不应被认定为使用侵权产品的行为。但是,对于某些属于备用性质的产品,例如急救装置、救火设备等,只要将其按照使用要求在建筑物内予以配置,就构成使用行为,不能认为只有在救火或急救中的使用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同样,如果储存或保存某种产品的目的是随时投入使用,则只要备用状态存在,也构成使用侵犯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三)使用专利方法


专利技术方案可以分为产品技术方案和方法技术方案,方法技术方案又可以分为产品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产品制造方法是制造某种产品的方法,一般是通过设定一定条件、使用特定的装置设备并按照特定的工艺步骤使某种物品如原材料、中间产品在结构、形状或物理化学特性上发生变化并形成新的产品的方法。操作使用方法是对特定装置设备、特定产品的操作使用,如测量、计算、制冷、通信方法等。



使用专利方法,是指权利要求记载的专利方法技术方案的每一个步骤均被实现。使用专利方法的结果不影响对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认定。对于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使用专利方法就是按照专利方法生产出相应产品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制造相关产品的过程,在结果上表现为制造出相应的产品;对于操作使用方法专利,使用专利方法就是生产经营过程中按照专利方法的步骤、条件逐一再现专利方法的全过程。
使用专利方法是专利方法的完整再现,如果专利方法有特定步骤顺序,则使用专利方法还应遵循该顺序。一般而言,省略专利方法的步骤或者未按专利方法的顺序完整地再现专利方法,均不构成使用专利方法的侵权行为。



三、销售


销售侵权产品,是指将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侵权产品的所有权、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所有权或者含有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产品的所有权从卖方有偿转移到买方。搭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上述产品所有权,变相获取商业利益的,也属于销售该产品。
销售行为的完成,应以合同依法成立为判断标准,不要求合同实际履行完毕。如果合同成立后出卖人未交付产品,不影响销售行为已成立的定性。



(一)将侵权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


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应当认定属于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应当认定属于销售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仅具有技术功能,是指该零部件在最终产品的正常使用中不产生视觉效果,只具有技术功能。不产生视觉效果,既有可能是零部件位于最终产品的内部等不可视部位,也有可能是零部件部分被遮挡,无法从整体上体现出侵权产品与现有设计的区别。



(二)搭售、搭送


搭售,是指销售商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其商品或服务的同时购买另一种商品或服务。搭售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既包括搭售品构成侵权的情形,也包括被搭售品构成侵权的情形。无论搭售行为在形式上是否具有独立性,只要搭售品或者被搭售品构成侵犯专利权,则搭售行为应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搭送,是指销售者在销售某种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基于广告宣传等目的免费赠送某种商品或服务。与搭售行为不同,搭送行为从形式上对消费者是免费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即便搭送的是侵权产品,销售商也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销售商搭送的产品或服务侵犯了他人专利权,即使销售的产品未侵权,搭送行为和主销售行为合并成为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也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四、许诺销售


在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实际发生前,被控侵权人作出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产品的意思表示的,构成许诺销售
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在网络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寄送供试用的侵权产品等方式作出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产品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许诺销售。许诺销售的方式还可以是口头、电话、传真等
许诺销售既包括合同法上的要约,也包括合同法上的要约邀请。许诺销售成立的关键,不在于订立合同的意向最先由谁提出,只要被控侵权人一方作出将会提供侵权产品的意思表示即可构成许诺销售
许诺销售行为本身即构成独立的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非实际销售行为之前的准备性工作,不能以其后确实发生实际销售行为来认定许诺销售行为成立。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其后实际销售的产品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即便以销售方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不能成立,也不影响对以许诺销售方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成立的认定。



五、进口


进口侵权产品,是指将落入产品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侵权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或者含有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产品在空间上从境外运进境内的行为
无论被控侵权产品自哪一国家进口,这种产品在其制造国或者出口国是否享有专利保护,该产品是专利产品还是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到的产品,进口者的主观状态如何,只要该产品越过边境进入海关,都属于进口侵权产品的行为
进口行为的成立,不以产品交付给进口商为判断基准,只要产品进入海关即可判定进口行为成立。
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在我国境外售出其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后,购买者将该产品进口到我国境内以及随后在我国境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六、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延伸保护


所谓“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延伸保护”,是指一项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除了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该专利方法外,也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一)延伸保护仅涉及产品制造方法


方法专利包括制造方法、加工方法、作业方法、物质的用途等专利。只有产生专利法意义上的产品的方法才涉及延伸保护,不产生专利法意义上的产品的方法不涉及延伸保护。
专利法意义上的产品,是指符合专利法定义的,具有一定结构、组成、性状、功能的产品,不仅包括常规的物品,还包括物质、机器、装置、系统等。



产生专利法意义上的产品的方法主要是制造方法和加工方法。产生专利法意义上的产品既可以是通过将原材料经一系列加工步骤处理后获得一种全新的产品,也可以是对原有物品的性能、结构进行改进后获得一种不同于原有物品的产品。


(二)“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的含义


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权只能延伸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所谓“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是指完成专利方法的最后一个步骤后所获得的最初产品。当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中的目标产品与完成最后一个方法步骤后获得的最初产品一致时,主题名称中的目标产品就是制备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当主题名称中的目标产品与完成最后一个方法步骤后获得的最初产品不一致时,需要根据说明书的内容,考查二者的关系。如果说明书中已经明确最后一个方法步骤获得的最初产品能通过常规的方法转化为主题名称中的目标产品,则该权利要求直接获得的产品是所述主题名称中的目标产品;如果说明书中没有明确最后一个方法步骤获得的最初产品如何转化为主题名称中的目标产品,并且转化方法非现有技术,则该权利要求直接获得的产品是最后一个方法步骤获得的最初产品。



(三)延伸保护与是否获得新产品无关


对于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无论该产品是新产品还是已知产品均可获得延伸保护只要制造方法本身被授予专利权,即使该方法直接获得的是已知产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许诺销售、销售、使用、进口该已知产品的行为也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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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0-1-2 13: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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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20-1-2 14:33: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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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0-1-2 18:03: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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