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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药学社] 非自行生产的MAH是否需要具备检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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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0-6-5 1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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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日执行的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生产许可第六条从事药品生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四)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必要的仪器设备


专家解读


委托他人生产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不具备检验仪器要具有对检验进行管理的人员,类似于药检所的职能科室,其职责是对检验进行管理,保证检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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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0-6-5 10:56: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是方便对受托方检验工作开展监督,要不然会被忽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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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0-6-5 12:58:3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写的是第四条,再结合第三条,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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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0-6-12 08:55: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后面的,委托他人生产的,需要具备的是(一),(三),(五)这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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