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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GMP法规及其指南] 审核查验中心答疑汇总--干货收藏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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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0-10-21 13:5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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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大呆子 于 2020-10-21 16:17 编辑

1 标题:液相 chemstation C版本工作站在现场核查时的合规性考虑。2020-06-17咨询内容:老师您好:我们有一个化学原料药品种,工艺优化部分的HPLC图谱是在chemstation C版本的工作站分析的,我们的研发工作严格遵守真实性要求,请问由于该版本工作站系统本身的缺陷,现场核查的时候是否能接受?
回复:您好!在药品研发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数据可靠性。如果系统本身存在缺陷,应当立即评估并改正,以确保数据可靠性。

2 标题: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现场核查 2020-06-11咨询内容:
老师好!我想咨询目前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现场核查的问题,按照《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这个新法规下申报的保健食品,目前也有产品已经完成技术审评,进入现场核查阶段了,想了解一下,接下来现场核查是由核查中心进行核查呢还是在食品审评中心下来核查?核查的条款依据是什么呢?保健食品那份现场核查的征求意见迟迟未见实施。
回复:温女士您好!现在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由审评中心负责,相关问题可向其咨询。

3 标题:关于滴眼液内包材变更 2020-06-01咨询内容:
我司有一滴眼液产品拟进行内包材变更粒料。我司使用的是吹灌封工艺。请问变更粒料会引发原辅包关联审评现场检查吗?
回复:您好!根据总局关于调整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公告(2017年第134号),根据药品技术审评中的需求开展现场核查 , 建议您咨询审评中心。

4 标题:新药/仿制药在批准前BE批、稳定性批次、注册批可否销毁 2020-05-26咨询内容:
请问,新药/仿制药在批准前BE批、稳定性批次、注册批可否销毁?其他中试以上研究批次可否销毁?是否有文件规定了相关要求。
回复:您好!品种注册申报过程中的关键生产批次建议在品种审批结束前不要销毁,以免影响品种相关补充研究或者现场核查、抽样检验等。

5 标题:关于一致性评价产品注册批样品到期处理问题 2020-05-26咨询内容:
对于一致性评价注册批产品已经到拟定的有效期,如暂未进行现场核查,上述样品是否可以进行报废处理?是否有相应法规文件明确规定。谢谢!
回复:您好!拟定效期非最终确定效期,品种注册申报期间可能涉及样品的补充研究、现场核查、抽样检验等。因此品种审批结束前不建议您报废处理。

6 标题:咨询核查中心纪委联系人姓名 2020-05-15咨询内容:
尊敬的老师您好,我院于今日接受国家药监局审核查验中心委派的专家检查,项目检查结束后有一份廉洁尽责调查问卷需要寄到核查中心,联系人为核查中心纪委。考虑到马上两会,寄顺丰快递时联系人需为实名,联系人为核查中心纪委无法寄送。打电话无人接听,恳请老师能否告知负责老师姓名,我们医院这边方便寄送文件,麻烦您了,谢谢。
回复:您好,廉洁尽责调查问卷邮寄信息如下: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文兴街1号院3号楼北矿金融大厦6层 邮编:100044 收件人:核查中心纪委 郭启迪 联系电话:010-68441882 谢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7 标题:COVID-19疫情是否影响临床试验现场核查 2020-05-11咨询内容:
老师您好!请问COVID-19疫情期间,临床试验现场核查任务是否会被影响,如核查任务积压或者延后?另外请问申请人从什么渠道可以获知申报产品被列入核查名单?谢谢!
张颖回复:您好,目前,核查任务正常安排。列入核查名单的品种注册申请人会提前接到通知,也可通过网上咨询窗口进行咨询。

8 标题: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报告是否需要提交?2020-05-08咨询内容:
尊敬的审核查验中心老师:根据贵中心2015.7.23发布的《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有关事项的说明函》,自查报告表需要在核查前提交至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报告填报系统。根据2020.4.23贵中心发布的《关于对注射用丹参多酚酸进行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的通告》,要求提交临床试验申报资料,补充资料和承诺书。请问,后续进入临床试验现场检查计划的产品,是否还会开放自查报告填报系统,是否还需要在线提交自查报告?非常感谢!祝好!
回复:您好,对于2017年12月1日以后集中受理的品种,不再要求填报自查系统。

9 标题:关于现场检查及海外核查所需技术资料的咨询 2020-03-25咨询内容:
背景:2019年5月6日,药品审评中心发布《关于提交药品注册检查检验用申报资料光盘的通知》,要求注册申请人在提交新药上市申请和仿制药申请时、提交供现场检查、检验用资料,其中包括申请资料的光盘以及药品研制情况信息表、药品生产情况信息表、现场主文件、药品注册临床试验研究信息表和临床试验信息表等附件。问题:1、在临床试验现场检查、GMP现场检查和进口药品海外核查时,是否需要完全结合上述附件进行检查/检验?2、如需要提供,时间点可否放在正式核发核查名单时提供,而不是在申请受理时提交?3、如需要提供,对于附件中的详细要求,是否可由申请人酌情简单化处理,而非完全按照附件的模板逐一填写?
回复: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药品注册检查检验用申报资料光盘为现场检查中的核对依据,必须与注册申报资料一致。注册人应及时完整的提交资料以保证现场检查安排的顺畅、高效


10 标题:2019年编制外聘用人员公开招聘第二批 2020-01-10咨询内容:
第二批的资格审核人员,根据文件要求,“4.实际报名人数与岗位拟招聘人数比例资格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与岗位拟招聘人数比例一般不低于5∶1以上方可开考。”,检查岗(化药方向2)实际资格审核人数5人,招聘人数4人,不符合比例,请问这个情况符合开考条件吗?
回复:按照“实际报名人数与岗位拟招聘人数比例资格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与岗位拟招聘人数比例一般不低于5∶1以上方可开考”的要求,实际资格审核通过人数5人,可招聘1人,符合开考比例。

11 标题:原料药车间变更 2020-01-02咨询内容:
老师您好,有两个2014年申报,目前还在审的6类原料药,一个处于第2次发补研究状态;一个处于完成补充研究(补充研究时已在变更后车间进行了生产验证,并且提交了相关资料),已发生产现场核查通知,待核查状态;由于公司原因,导致这两个原料药均不能在原申报车间生产,需变更为同一个公司同一个场地内的另外一个原料药车间,请问这两种状态下的原料药是否需要进行生产许可证变更?或者需要走其他什么手序以及如何走手序?[本文由药研公众号排版欢迎关注]
回复:您好!审评期间的变更情况请及时与药审中心沟通.现场检查的生产地址、生产线以药审中心核定的为准。生产许可证的变更请咨询该许可的审批部门。

12 标题: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销售药品的问题 2019-12-18咨询内容:
老师您好。新药品管理法34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销售药品的,应当具备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而52条第4款规定“(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该规定是否意味着MAH需如何GSP全部要求,例如温湿度自动记录、计算机化系统等(GMP对温湿度有要求但每要求自动记录);还是说按照字面意义,相应的规章制度符合GSP要求。谢谢您的解答,谢谢。
回复:您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销售药品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13 标题:实验记录、使用记录等操作者签字规范性问题咨询 2019-12-18咨询内容:
老师,您好!实验记录与使用记录,操作者使用名字首字母缩写进行签字(例如:李强,签字:LQ),但签名字迹已在质量部与人力资源部备案,请问现场核查时是否可以接受?如不能,应采取何种补救措施?敬盼您的回复,谢谢!
回复:您好!签字应当能使相关的活动或数据归属至人,保证相关记录内容真实、可追溯。

14 标题:肌肉松弛药品是否不能跟普通药品共线生产 2019-12-18咨询内容:
您好,我公司拟开发一化药品种,舒更葡糖钠注射液,属于肌肉松弛类药品。我们关注到同品种申报企业有按照特殊药品安排该品种样品的生产工艺验证,与普通药品生产线区分开来。GMP中未明确上述事项,特此提出,肌肉松弛药品是否不能跟普通药品共线生产?请老师抽出宝贵时间予以指导,十分感谢。
回复:您好!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共用设施设备的可行性,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及验证方式。





15 标题:是否需要专线生产 2019-12-18咨询内容:
老师您好!请教,氟维司群注射液——雌激素作用的有效和特异性抑制剂,是否需要专线生产?
回复:您好!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共用设施设备的可行性,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及验证方式。

16 标题:原料药过了有效期后复测合格是否能继续使用的问题 2019-12-18咨询内容:
老师,您好!我们购买厂家A有批文的原料药,注册批件上标明产品有效期为2年,该厂家有3年的稳定性数据。我们购买该原料药拟用于制剂的研发生产,放置至目前,发现已经超过有效期了,超了3个月,请问我们是否可以对该原料药进行复测全检合格后用于制剂生产?
回复:您好!超过有效期的原料药不可使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只有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放行并在有效期或复验期内的原辅料方可使用。

17 标题:关于注册申报时工艺验证批次的检验问题 2019-12-16咨询内容:
老师: 您好 请问原料药注册申报的工艺验证期间,生产企业是否可以将中间体检验以及成品检验的所有项目均委托其他单位检测?工艺验证批次的稳定性研究也委托其他单位考察?现场检查是否会被接受?
回复:您好!申请人应当具有质量控制能力,质量控制实验室的人员、设施、设备应当与产品性质和生产规模相适应。企业通常不得进行委托检验,确需委托检验的,应当按照药品GMP第十一章中委托检验部分的规定,委托外部实验室进行检验,但应当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并在申报资料中明确说明。

18 标题: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复核检查申报流程问题 2019-12-05咨询内容:
老师您好!根据GCP复核申请要求,需在资格认定证书有效期提前6个月进行复核申请,但目前“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系统已关闭,请问目前如何申请复核检查,盼复,谢谢!
回复:您好!自2019年12月1日起,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认定改为备案,已不再受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受理申请。请到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按相关要求进行备案即可。

19 标题:药品GMP认证 2019-09-19咨询内容:
新的药品管理法于今年12月1日实施,那么,在12月1日前(含11月30日)药品GMP证书到期的企业是否需要进行药品GMP再认证?请老师在百忙中给予回复为盼,谢谢!
回复:您好!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请关注相关法规、规章及国家局的规范性文件等内容,以正式发布的文件为准。

20 标题:医疗器械境外核查场地主文件文字性变更是否需要向核查中心重新提交?2019-09-17咨询内容:
老师,您好!我们是一家进口体外诊断试剂公司,今年10月份药监局要去我们境外工厂进行现场核查,我司已经提交场地主文件,目前由于场地主文件中涉及到的一些SOP号发生了更新以及其他一些文字性变化,比如“manufacturing lab”生产实验室)变为“manufacturing area 生产区域)。请问: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场地主文件或者变更申请给核查中心?非常感谢您的帮助!
回复:您好,如已提交的现场主文件涉及多处实质变化,可后续提交一份修订说明并盖章确认。

21 标题:原辅包和制剂关联审评政策下,原料药的销售问题。2019-09-16咨询内容:
老师您好:请问,原辅包和制剂关联审评政策下,原料药企业新开发的原料药产品是否可销售给仿制药企业用于制剂研发?对于进口未获得批准文件的原料药用于制剂研发的操作,是有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研制过程中所需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120号)》支持的。但对于国产未获批准文件的原料药用于制剂研发,有哪个文件支持呢?谢谢解答。
回复:您好!建议向药品注册管理部门咨询。感谢您对我中心的关注!

22 标题:GMP认证 2019-09-16咨询内容:
老师您好!新的《药品管理法》于今日上午表决通过,定在2019年12月1日实施,对于GMP认证这块,企业还需要申报GMP认证吗?例如我司现在有一新药拿到了药品注册批件,准备近期申报GMP认证。时间刚好在2019年12月-2020年1月左右。我司现在是继续申请GMP认证,还是自行确认符合GMP要求直接生产?
回复:您好!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请关注相关法规、规章及国家局的规范性文件等内容,以正式发布的文件为准。

23 标题:关于医疗器械研发与生产转换 2019-08-30咨询内容:
老师,你好!我公司是一家进入医疗器械注册人试点的企业。目前的产品是体外诊断试剂及配套有源设备。在研发与生产转换中遇到了问题。问题1. 在实行注册人制度过程中,出于保密的原因,对于产品的主要原材料,是否可以由注册申请人购买后,更改标签信息后,发往受托生产企业质检?问题2. 产品组份校准品、质控品的原料存在从人源性材料(非血液)中纯化的抗原,则这校准品、质控品的生产是否必须要在万级车间中进行?问题3. 在研发中使用到了血清样本,则相关的试验条件需要达到什么要求?
回复:问题1:医疗器械产品研发与生产,均应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要求,具体针对二类或三类产品注册问题,请咨询所在省市或国家医疗器械技术审评部门。问题2:校准品、质控品的生产均应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附录》的有关要求。问题3:产品研发过程中的试验、生产条件等,应参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附录》等相关法规要求执行。

24 标题:粘合剂含荧光物质 2019-08-30咨询内容:
老师您好!按照国家要求聚氯乙烯(PVC)原料制成的输液输血器具不得含有荧光剂,我司已对PVC粒料及制品进行控制,确保其不含有荧光剂。我司在与主流输液输血器具自动化线供应商以及医用粘合剂供应商对接时,对方均反馈自动化线检测导管与接头粘接效果设计原理为使用含荧光剂粘合剂连接导管与接头,然后通过检测粘接部分荧光分布情况评判是否充分粘合。同时医用粘合剂供应商(乐泰)可提供该粘合剂生物相容性报告等研究资料。请问我们是否可采纳自动化线供应商以及粘合剂供应商建议,使用含荧光剂粘合剂,粘合导管和接头。
回复:请符合国家医疗器械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要求,关于产品粘接等具体要求可进一步咨询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25 标题:医疗器械注册检验项目 2019-08-30咨询内容:
1. 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包括注射器,注射器是外购已获得CE证产品,产品技术要求中是否可不包括注射器检验项目(注射器用途未变)?2. 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包括注射器,注射器是外购已获得国内注册证产品,产品技术要求中是否可不包括注射器检验项目(注射器用途未变)?3. 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包括注射器,注射器是外购已获得国内注册证产品,产品技术要求中包括注射器检验项目,实际不进行检测是否可行?
回复:以上3个问题,涉及产品技术要求和注册检验问题,均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有关内容,请咨询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注册司和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26 标题:生物相容性检测 2019-08-30咨询内容:
请问需要灭菌的产品的生物相容性评价是使用未灭菌的产品还是灭菌的产品进行?还是都可以?
回复:生物相容性评价为产品注册过程中开展,请咨询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本文由药研公众号排版欢迎关注]。

27 标题:参比制剂发票问题咨询 2019-08-27咨询内容:
我们选择的参比制剂在国外上市,用于药学质量对比研究的参比制剂没有进行一次性进口,是在国外直接采购的,发票为药店购物票(等同于上市国家的发票),这种情况,提供国外发票是否能证明参比制剂的来源是有效的。
回复:您好!根据《总局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等4个指导原则的通告》(2017年第77号)附件1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现场检查确认研究用参比制剂需要有明确的来源及来源证明,如购买发票、赠送证明等。申请人应将参比制剂的来源证明保存完整备查。

28 标题:二部部分辅料无微生物限度检测要求,按照四部要求是否仍要检测?2019-08-27咨询内容:
老师,您好!中国药典2015版四部,通则0251药用辅料,药用辅料的微生物限度应符合所应用制剂的相应要求。通则1107非无菌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表3非无菌药用原料及辅料的微生物限度标准。如果在中国药典二部的各品种项下,无微生物限度标准的,是不是必须按照四部通则规定?
回复:您好!关于中国药典的执行标准问题,建议向国家药典委员会咨询。

29 标题: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需进行原辅料供应商变更 2019-08-26咨询内容:
老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如果需进行原辅料供应商的变更,企业需采取哪些变更控制措施?目前有无相应的法规政策或指导原则指导企业开展相应的变更控制工作?盼复,谢谢!
回复:您好!药品GMP对变更控制有明确的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GMP执行。企业应当建立变更控制系统,对所有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进行评估和管理。需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变更应当在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另外,为规范和指导已上市化学药品的生产工艺变更研究,原食药监总局2017年发布了《已上市化学药品生产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该原则中未涉及的变更事项,仍按照2008年《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一)》开展变更研究。

30 标题:已通过一致性评价品,批量扩大问题咨询 2019-08-26咨询内容:
老师您好!想咨询的问题如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品,想要罗达批量,批件备注的是:必要时需要报补充申请,请问这个批量扩大的必要时怎么理解?若是上报补充申请,需要做哪些研究工作?谢谢,期待您的回复指导!
回复:您好!涉及的注册批件有关问题建议向药品注册管理或药品审评部门咨询。感谢您对我中心的关注!

31 标题:药品GSP证书复检期间可以经营吗 2019-08-21咨询内容:
药品GSP证书复检期间可以经营吗
回复:您好!依职能,建议向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咨询。

32 标题:关于原料药变更的问题 2019-08-19咨询内容:
尊敬的审核查验中心老师:我想问一下原料药场地变更和工艺变更+场地变更申报时需准备的资料和申报时间有没有区别?
回复:您好!有关申报资料的问题,请向药品审评相关部门咨询。感谢您对我中心的关注!

33 标题:D级洁净区除尘问题 2019-08-16咨询内容:
我们是口服固体制剂车间,车间设计是各产尘间(粉碎过筛、制粒干燥、整粒总混和压片)均有直排,实际操作过程只有少量粉尘,是否可以用直排方式除尘,而不用加装单独的除尘设施?
回复:您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生产过程中应当尽可能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应当定期检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并评估其适用性和有效性”。企业应当根据具体生产操作、设备设施等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控制交叉污染的风险,并评估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34 标题:药用辅料的微生物限度检验与否?2019-08-16咨询内容:
中国药典2015版四部,通则0251药用辅料,规定药用辅料的微生物限度应符合所应用制剂的相应要求。通则1107的表三也规定了非无菌药用原料及辅料的微生物限度标准。如果在中国药典二部的各品种项下,无微生物标准的,是不是必须按照四部通则规定?
回复:您好!关于中国药典的执行标准问题建议向国家药典委员会咨询。

35 标题:企业内控标准 2019-08-16咨询内容:
尊敬的老师您好,我们依据药典标准制定企业内控标准,描述需要完全一致吗,比如药典用大写的M,企业内控标准用小写的m,今后在申报资料中也用小写的m,这是允许的吗?
回复:您好!尽管从您的提问中看不出字母M的具体含义,但原则上质量标准应当采用标准的文字表达,如果企业标准依据中国药典制定,通常其描述应当与中国药典保持一致。涉及申报资料的有关问题,建议向药品注册管理部门或审评部门咨询。

36 标题:无菌制剂无菌检测的环境要求 2019-08-14咨询内容:
无菌制剂做无菌检验项目时:2010版药典要求环境是C+A;2015版药典要求环境是B+A;2020版药典快实施了,不知是否有改变!个人认为环境C+A更能检测产品的无菌性,接近医院使用的环境,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回复:您好!药典标准的问题,建议向国家药典委员会咨询。

37 标题:有关原料药生产设备的清场的咨询 2019-08-14咨询内容:
GMP194条:每次生产结束后应当进行清场,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遗留与本次生产有关的物料……。197条:生产开始前应当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上批遗留的产品、文件或与本批产品生产无关的物料......。原料药附录33条:同一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的残留物带入后续数个批次中的,应当严格控制。带入的残留物不得引入降解物或微生物污染,也不得对原料药的杂质分布产生不得影响。问题1:为了控制粉尘扩散和降低劳动强度,原料药生产洁净区使用的设备在操作过程是全封闭操作,出料时设备内部的产品难以出干净,有约1~3的产品残留在设备内部。请问在同一产品联系生产上下批之间是否允许有上批产品残留(与194和197条有冲突),批间只对设备外部和周围进行小清场?当然前提是按原料药附录33条的要求进行评估。问题2:假如不可以有产品残留的话,如何理解原料药附录33条?
回复:企业可根据产品及工艺特点设计清洁方式、清洁频率,因原料药的特殊性质,同一中间产品或原料药可以残留到后续批次中,但应按规范要求进行充分研究和控制,确保不对后续产品造成不良影响,并提供相关证据。

38 标题:不同规格药品批量划分 2019-08-14咨询内容:
背景:有一口服速释片剂,大规格和小规格为等比制剂。问题1:验证批及商业批是否可按照大规格和小规格一起湿法制粒、总混后,再根据各自的片重、片型进行压片。问题2:如果商业批可这样操作,请问今后是否必须以这样的形式进行生产,是否可更改为单个规格?需要进行其他补充验证吗?
回复:您好!首先,应当按照批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关于验证,药品GMP确认与验证附录第二十一条规定,采用新的生产处方或生产工艺进行首次工艺验证应涵盖该产品的所有规格。第二十二条规定,工艺验证批的批量应当与预定的商业批的批量一致。企业首次工艺验证应当根据产品上市批量对所有规格产品进行验证。

39 标题:关于原料药批量放大 2019-08-14咨询内容:
老师,您好!请问原料药(已批准上市)批量放大(如:5kg/批放大为10kg/批)是否需要报补充申请,原生产工艺路线、工艺参数,投料比等均未发生变更,但会涉及设备大小变更(设备材质、设备原理不变)。
回复:您好!产品批量放大首先应根据相关变更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研究工作,按照药品注册相关法规和要求申报。涉及补充申请等事项,建议向药品注册管理部门咨询。

40 标题:新药片剂工艺中使用到并最终去除的溶剂要求 2019-08-08咨询内容:
尊敬的审核查验中心老师:我司有1个化药一类片剂品种,在包衣混悬液中选用乙醇作为溶剂,且在工艺中将最终被除去。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乙醇不是制剂的最终成分,仅为工艺需要,可以视为非药用辅料,即不需要符合中国药典中关于辅料乙醇的要求(即非药用级别),也无需选择在CDE辅料平台备案的厂家。此外,乙醇在产品中的残留量应以中国药典0861或ICHQ3C作为限度要求。请问这种理解是否正确?是否可以采用食品级乙醇?乙醇的资质需要提供哪些?请老师给些建议。
回复:您好!药用辅料应当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以保证产品质量。具体建议向药品审评部门咨询。

41 标题:参比制剂合法来源问题咨询 2019-08-08咨询内容:
老师:您好!我公司有一个化学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品种,属于二类精神药品,自行从国外购买的参比制剂,没有办理进出口许可证,但有合同协议、发票、包装标签、说明书、实物等。请问,在现场核查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合法的问题,谢谢!
回复:您好!根据《总局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等4个指导原则的通告》(2017年第77号)附件1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制现场核查指导原则,现场检查确认研究用参比制剂需要有明确的来源及来源证明,如购买发票、赠送证明等。申请人应将参比制剂的来源证明保存完整备查。

42 标题:甘露醇药用辅料标准咨询 2019-08-08咨询内容:
老师您好,我们的药品有使用甘露醇作为辅料,但在中国药典四部辅料中未收载,而是收载在二部中,类别未脱水药。请问老师我们是否必须遵循二部甘露醇的标准进行检验?该品种在初始申请的时候报的辅料为参考USP标准制定。还是我们要继续采用USP标准?谢谢[本文由药研公众号排版欢迎关注]
回复:您好!有关质量标准、注册申报要求的问题,建议向标准管理部门和审评部门咨询。感谢您对我中心的关注。

43 标题:临床试验用药物 2019-08-08咨询内容:
老师,您好。有以下问题想向您请教:1.《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对于用于临床试验的药物的制备,生产车间满足GMP条件即可。并不要求制备车间一定通过GMP认证。但是《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2016年第80号 2016年5月4日发布)中规定,注册分类1、2、3类证明性文件:(1)申请人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记录页、《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需要GMP证书复印件。请问按照那个标准执行?
回复:您好!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车间制备。应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特殊要求可参考2018年7月1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相关要求建议向药品注册管理有关部门咨询。

44 标题:一致性评价时,以中试批做注册批,中试物料的检验需要在GMP体系中进行吗?研发单位能否进行检测?2019-08-08咨询内容:
一致性评价时,以中试批做注册批,中试物料的检验需要在GMP体系中进行吗?研发单位能否进行检测?
回复:您好!注册批物料的生产、检验等过程等均应符合药品GMP的要求。

45 标题:关于医疗器械退货区设置问题。2019-08-07咨询内容:
我司属于三类有源医疗器械,最近内审中有人提出退货区顾客退回的产品不应都属于不合格品(有些是顾客无理由退回的,从质量方面来看,是属于合格品),且不应当贴上不合格品标签,所以退货区应当增加一个合格区。请问是否有这样的法规予以支持
回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七条规定:“仓储区应当能够满足原材料、包装材料、中间品、产品等的贮存条件和要求,按照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者召回等情形进行分区存放,便于检查和监控。”产品退货区如何管控,企业可按照要求制定相应规定。

46 标题:冻干制剂无菌工艺模拟试验的培养基选择 2019-06-24咨询内容:
中心老师,您好!冻干制剂冻干结束时基本为真空状态下压塞后轧盖,请问在无菌工艺模拟试验时是选择需氧胰酪大豆胨液体培养基(TSB),还是选择厌氧硫乙醇酸盐液体培养基(FTM)呢?谢谢回复!
回复:您好!1、冻干过程的进箱、冻干、出箱操作是冻干制剂无菌工艺一部分,因此应在无菌工艺模拟试验中模拟产品的冻干操作过程。冷冻可能使培养基捕获的微生物受损,影响其生长,因此方案设计时应给予考虑和评估。如影响明显,则不推荐模拟冷冻过程。模拟冻干时,必须考虑真空度、维持时间及温度。一定温度下的真空度会使培养基沸腾,应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2、模拟冻干操作过程有以下两种模式,企业应基于风险评估设计模拟的方式。一是缩短维持时间模式。即培养基灌装到容器中,半压塞,将容器转移至冻干机内,在冻干机箱体内部分抽真空,维持真空状态的时间短于实际冻干周期,然后箱体破空(可依据产品特性设计破空次数),在冻干机内完全压塞。应当有预防性措施确保培养基保持在有氧状态以免阻碍微生物生长的情况发生。此模式关注了风险最大的装载和压塞操作,但模拟冻干的时间较短,可能导致污染风险低于正常生产。二是全程维持时间模式。即培养基灌装到容器中,半压塞,将容器转移至冻干机内,模拟正常的生产的冻干时间,在冻干机箱体内全部或部分抽真空,箱体破空,在冻干机内完全压塞,转移至下道工序密封。此种模式为全程模拟,和实际生产一致。但应关注长时间真空可能导致培养基水分挥发过度,可能降低微生物回收率,且较为费时。因此,按照产品是否在严格的厌氧条件下操作来选择培养基,无菌操作在严格的厌氧环境中进行时 (即氧气浓度低于0.1%),应考虑采用厌氧培养基,如硫乙醇酸盐液体培养基 (FTM),其余可正常选用TSB培养基进行。冻干产品可在冻干模拟中部分抽真空,然后破空完全压塞。

47 标题:药用辅料企业内控标准制定 2019-06-24咨询内容:
公司需要检验一批用于生产口服固体制剂的微晶纤维素,最终的固体制剂会在中国和美国同时申报注册,那这批微晶纤维素内控的微生物限度标准,是不是需要同时符合中国药典四部药用辅料中微晶纤维素的要求以及USP Monograph 中微晶纤维素的要求呢?现在USP和中国药典对口服固体制剂的微生物限度的检测项目相同,都是需氧菌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大肠埃希菌,中国药典四部药用辅料中微晶纤维素的检测项目也是需氧菌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大肠埃希菌,但是USP中除了这三个检测项目外,还有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沙门菌。因为我一般认为药用辅料的微生物限度标准参考制剂的标准就可以了,想咨询一下使用微晶纤维素生产的制剂只检测三个项目,那微晶纤维素还需要检测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沙门菌吗
回复:您好!用于国内制剂申报的微晶纤维素微生物限度应符合《中国药典》要求,用于国外制剂申报的微晶纤维素质量标准请咨询申报国。

48 标题:工艺变更的一致性评价问题 2019-06-24咨询内容:
您好,请问如果原料药工艺变更的话,后续制剂的一致性评价还需再做一遍吗?或者是有没有需要再做一致性评价的明确标准?谢谢
回复:您好!请咨询药品审评部门。

49 标题:肿瘤药物临床试验中因疾病进展导致的死亡是否需要报告SAE 2019-06-17咨询内容:
老师您好!查验中心在中国新药杂志 2019 年第 28 卷第 8 期发表了文章“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看申办者的职责履行情 况” 。其中描述有“2.4.1 方案设计不符合法规要求 方案设计违反相关法规要求,如某抗肿瘤药物方案规定:试验期间出现因疾病进展而导致的死亡不属于SAE,无需报告。在现场核查中,发现该试验多例死亡SAE漏报”,根据文章内容是否可以理解为: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的因疾病进展而导致的死亡也应属于SAE,需要报告?还是因疾病进展而导致的死亡不需要报告,但研究者需要明确死亡的原因确定为死亡进展,如果不能明确的应该报告SAE?谢谢!
回复:您好!根据我国现行GCP对SAE的定义“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需住院治疗、延长住院时间、伤残、影响工作能力、危及生命或死亡、导致先天畸形等事件”,试验期间不管是何种原因导致的死亡都属于SAE,都需要报告。如果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方案中将死亡作为试验终点且获得监管部门的同意或默视同意,则可不作为SAE个例报告,但在试验报告中需对死亡事件进行分析。

50 标题:制川乌,制草乌,胆南星这些使用28种毒性药材制成的饮片是否需要按毒性中药材管理 2019-06-05咨询内容:
制川乌,制草乌,胆南星这些使用28中毒性药材制成的饮片是否需要按毒性中药材管理(例如按中药制剂附录要求分别设置专库/柜存放等)?
回复:中药饮片附录“第二十四条 仓库应有足够空间,面积与生产规模相适应。中药材与中药饮片应分库存放;毒性中药材和饮片等有特殊要求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设置专库存放,并有相应的防盗及监控设施。”制川乌,制草乌,胆南星不属于28种毒性药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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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0-10-21 14:01: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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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0-12-21 09:5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分享,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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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0-12-27 21:41:2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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