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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〡科志康
12月26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条文13条,修改条文34条。科志康小编整理了其中与医疗药品相关的条文。 1)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原: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2)、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修改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原: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3)、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将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食品监管渎职罪修改为:“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删除了原【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小编点评: 1-3):修改/新增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刑罚进行了完善。将药品使用单位纳入药品销售流通环节,对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提供给人使用的等同生产、销售假药罪处罚。同时将罚金从【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改成不限定。之前刑法法条对假药劣药的处罚力度过轻,且罚金范围远低于2019年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117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不做限定后,第一可依据行政处罚要求进行罚款,第二可增加司法机关根据情况加强对违法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 修正案中对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新增四条内容。前两条对应《我不是药神》原型陆勇因代购印度仿制药被“销售假药罪”起诉,2019年《药品管理法》124条明确了“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现刑法修正案(十一)也明确了符合前两条,同时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按照新增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定罪处罚。后两条对应近年来国家加强打击药品注册数据造假行为,新增药品注册数据、生产检查记录造假行为的定罪量刑,可上升至刑事犯罪行为,进一步强化监管。 4):新增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犯罪。加强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配合2019年实施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以及2020年颁布的《生物安全法》,将严重危害公共健康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犯罪纳入刑事处罚范畴中。 5):新增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犯罪。2018年,我国“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引发了巨大争议。新增法条明确了国家加强人类基因编辑、克隆行为的监管和违法的处罚。 6):2019年《药品管理法》第149和150条,明确了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渎职行为的行政违法后果。本次刑法修正案(十一)衔接《药品管理法》,修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范围,增加药品监管渎职犯罪,同时不只看是否引发严重后果,还考虑其他严重情节,细化渎职犯罪情况,增强执行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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