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1857|回复: 0
收起左侧

关于对《北京市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复制链接]
大师
发表于 2021-6-17 08: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本帖最后由 山顶洞人 于 2021-6-17 15:03 编辑

关于对《北京市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1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北京市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和法规的准确适用,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及《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等规定,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京药监发〔2020〕240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北京市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1年6月11日至6月27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邮寄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广场A座1415室 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100053

  2.电子邮件:邮件主题请注明“裁量反馈意见”,邮箱地址:fazhichu@yjj.beijing.gov.cn

  3.传真:010-83560780

  4.电话:010-83979475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附件1:北京市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2:北京市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附件3:《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制定依据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1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9-21 21:36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