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残留物限度是个相当复杂的问题,但却是验证方案无法回避,必须解决的问题。
FDA 在其《清洁规程验证检查指南》中指出:“ FDA 不打算为清洁验证设立一个通用方法或
限度标准。那是不切实际的,因为原料和制剂生产企业使用的设备和生产的产品千差万别,
确立残留物限度不仅必须对所有有关物质有足够的了解,而且所定的限度必须是现实的、能
达到和可被验证的。”也就是说,鉴于生产设备和产品性质的多样性,由药品监督机构设立统
一的限度标准和检验方法是不现实的。企业应当根据其生产设备和产品的实际情况,制定科
学合理的,能实现并能通过适当的方法检验的限度标准。
目前企业界普遍接受的限度标准基于以下原则:
① 分析方法客观能达到的能力,如浓度限度——百万分之十 (10 × 10
- 6 ) ;
② 生物活性的限度,如正常治疗剂量的 l / 1000 ;
③ 以目检为依据的限度,如不得有可见的残留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