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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医保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要求,
切实加强四川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医疗保障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四川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四川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川药监发〔2021〕95号(联合发文)关于印发《四川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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