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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偶尔范范小糊涂 于 2022-5-25 13:37 编辑
引某些学者的观点:
观点一:
物料平衡问题:强制降解的物料平衡是广大分析工作者极为头痛的问题之一,由于物料平衡主要是考察分析方法能否将所有杂质有效检出,所以含量测定没有必要进行物料平衡的考察,物料平衡的接受
范围问题,至今没有统一的规定,其实也很难统一,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样品中各组份性质、降解率大小、强制降解杂质的结构、质量标准中杂质限度要求等因素综合考虑,建议为95.0~105.0%
较为合适,有些企业制定为98.0%~102.0%,只考虑HPLC方法本身误差,没有考虑未知杂质的结构、介质pH 等因素对测定的影响, 接受标准过于严格, 有些企业对于制剂考虑到辅料影响, 制定为
90.0%~110.0%,又过于宽松,失去物料平衡考察的意义。
观点二:
质量守恒 有关物质检测方法需要做质量守恒的验算,应评估主成分减少的量与杂质增加的量的一致性。理论上如主成分减少10%,杂质应增加10%,才能说明有关物质方法能准确检出所有的降解杂质。如二者不一致,则证明方法有缺陷,或为降解杂质未检出,或为降解杂质研究不充分,因为没有获得主要降解杂质的对照品,不清楚主要降解杂质的校正因子。 质量守恒验算方法 如主成分峰在线性范围内,可将供试品溶液的主峰峰面积和校正后的总杂质峰面积之和A供除以与破坏后的溶液主峰峰面积和校正后的总杂质峰面积之和A破,其限度应在98%-102%之间。 即A供/A破的值应在98%-102%之间。制定此限度的依据是药典液相系统适用性实验连续进样5针,允许RSD不大于2%,也即数据2%以内的误差可以归属为仪器引入。 如主成分不在线性范围内,则可测定供试品溶液和破坏后的溶液的主成分含量和有关物质,含量减少值除以有关物质增加值,限度应在90%-110%之间。制定这个依据源自校正因子0.9-1.1之间都可不加校正因子计算有关物质,表明杂质结果允许10%的误差。 以上两个限度非官方规定,为合理限度,仅供参考,实际工作中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观点三:
物料平衡(Mass balance):未破坏样品的含量作为100%,计算破坏样品的含量与降解产物的含量之和距离此100%的结果。
补充说明 降解实验可以有关物质和含量测定同时做,二者可以共用同一份破坏样品,减少工作量,一般来说有关物质的供试品浓度大于含量测定,可以将有关物质破坏后的溶液稀释至含量测定规定浓度。 具体如何操作请读者诸君自己设计。
问题是: 强降解实验我用的是有关物质的浓度(2mg/mL)去破坏的,主峰峰纯度没有问题,破坏条件也都摸好了,质量守恒一般是含量外标法(0.5mg/mL)计算, 想问的是用来计算外标含量对照液配成0.5mg/ml(这是含量验证的浓度),破坏的样品还是用2mg/ml的破坏样直接去计算? 因为高浓度下峰没有过载平头,质量守恒也能达到90-110%,不想去再稀释破坏的样品,这样做可以吗? 按照上述学者说明: 需要将有关物质破坏溶液稀释至含量线性浓度范围。
请教大家通常都是怎么做的质量守恒的计算? 1. 有关物质的面积归一化法: 单位浓度的峰面积之比? 2. 测定供试品溶液和破坏后的溶液的主成分含量和有关物质,含量减少值除以有关物质增加值,限度应在90%-110%之间
(因为多数条件下:有关物质浓度要高于含量,也有少许是一样的浓度。需要同时测定有关物质和含量,有关物质破坏后的溶液稀释至含量测定规定浓度。)
补充内容 (2023-3-29 17:27):
ICH Q1R2中表明:
Mass balance
The process of adding together the assay value and levels of degradation products to
see how closely these add up to 100% of the initial value, with due consideration...
补充内容 (2023-3-29 17:28):
所以:通常采用第二种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