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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zzz2008 发表于 2023-04-10 08:41 这个问题,GMP里只有一句话:不能晚于最终混合的日期。 具体以哪个日期为生产日期,看你申报注册的时候,是怎么定的,稳定性考察是怎么做的。 生产周期拉的长,会影响最终的效期。 如果你申报注册的时候,生产日期是制备固体分散体的日期,那么,现在还这样定,如果你们申报注册的时候,生产日期是总混日期,那么,现在还这么定就好。 如果要变更,那就走变更流程吧,否则,有变相延长有效期的嫌疑,被发现的概率可能不大,但一旦发现,后果应该不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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