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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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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4-1-30 13:4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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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于2024年1月9日发布了《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征求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8日。与2015年废止的委托加工备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已废止)、《关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2001]41号)(已废止)等相对比,“意见稿”中对食品委托生产加工涵盖范围、合同、责任及义务、监督及管理、法律及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更加明确详细的规定。基于之前食品生产委托加工备案的实际操作经验,笔者对“意见稿”在将来执行中所应注意的事项进行了解读及梳理,供大家参考。

1、第三条【委托方资质】委托方应当为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或取得备案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

在实际生产经营中部分企业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而未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在此类情况下,申请食品委托加工时需要更加谨慎。以往的备案中,此类企业会被特别要求明确委托方和被委托方详细责任归属。同时,此类委托方在食品加工监督管理方面的内部资源相对薄弱,需要充分利用第三方的资源进行弥补。

2、第五条【禁止条款】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进行委托生产。

此条款为新增条款,对于有生产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需要的企业,必须依据相关法规取得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证等(不限,其它资质文件仍需按相应法律法规申请办理)外,还需依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24号令)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意味着企业必须建立相应的完整生产管理流程包括硬件设施、人员及管理制度等。对于目前依赖委托加工生产此类产品的企业,需要进行大规模的生产经营策略调整。

3、第九条【报告制度】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在签订合同10日内分别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委托生产情况。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委托双方的名称、地址、质量负责人、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编号、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和食品的名称、品种、数量、执行标准、合同期限等。签订期限超过1年的长期合同的,还应当每年报告一次委托生产情况。

原有已废止的委托备案法规文件中,有类似的规定,但又有与该条款不同之处。

首先,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同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递交资料报告委托加工的情况,而以往需要委托方先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批准后再向被委托方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递交资料进行申请。两者对比,依据“意见稿"的规定,企业双方委托加工报告的申请时间明显缩短,有利于企业更灵活的安排生产经营。

其次,“意见稿"中委托加工情况报告所需提交的资料与之前基本一致,但特别注意产品必须按名称、品种、数量、执行标准、合同期限来进行报告,而不是按产品大类执行。例如500ml颜XX洗发水与500ml美XX洗发水虽然都是洗发水且单位包装一致,但属于不同名称和品种,涉及的产品检验标准也可能不同,需要分别准备申请资料包括执行标准、合同等。

4、第十条【原料交付】委托双方应当约定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等的采购方式,并对质量安全负责。委托方提供的,受托方应当进行验收。受托方提供的,应当经委托方审核确认。

与以往法规相比,此条款表明委托方对委托加工的生产监管需要更加的前移,从原材料的监管就开始介入,要求委托方做到了整个生产全过程参与监督管理。

5、第十二条【标注要求】委托生产的食品,应当同时标注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编号、地址、联系方式。在企业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等字样。

在设计预包装食品标签时,委托加工的预包装食品需同时遵守“意见稿"的此条款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用于部分特殊外观设计或小规格产品的标签要给予重视,避免出现设计标签不符合法规要求的情况,例如字体大小不合格、条形码分辨率不够等。

6、第十五条【产品检验】委托方应当查验委托生产食品的出厂检验报告,或抽取样品进行检验,确保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

此条款明确了出厂检验报告的要求,双方需在委托加工合同中定义检验批次,依据检验批次每批均出具相应的成品出厂检验报告。与此同时,委托方也可将第三方型式检验报告纳入监督管理的范围,结合第三方产品检验报告综合评估生产的质量状况。如果有此需要,双方可在委托加工合同中进行明确。

7、第十六条【产品留样】受托方应当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委托生产产品留样,并留存产品生产和交付记录。委托方可根据需要或合同约定保存产品留样。

产品留样期限通常依照产品保质期来执行,如委托加工的产品有其它相关法规规定需依照执行。而双方若有特定的留样期限要求,则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同时,留样必须在适当的环境下保存,避免留样遗失、破损、保存不当变质等。此项目可作为委托方日常或定期监控的检查项。

8、第十九条【合同内容】委托生产合同应当明确下列食品质量安全相关事项:……(四)食品标签标识审核及提供方式;……

部分食品企业因生产、经营、销售等原因而经常转换产品标签,因此食品标签审核需要特别给予关注。通常此类企业从标签设计稿开始,双方就都会介入标签的审核确认,与此同时双方还会对随后的实物样板进行审核确认。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可根据双方的实验情况,在合同中明确标签审核确认流程和要求。

以上则是基于以往食品委托加工备案的经验与“意见稿”所得出的几点个人看法和建议,但是食品种类繁多,可能涉及不同的问题,企业需按照实际情况进行适应与调整。与此同时,本次的“意见稿”也将在2月8日截止征求意见,相信市场监管总局将会收到来自各方的意见建议,让我们共同期待《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最终版本。市场监管总局于2024年1月9日发布了《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征求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8日。与2015年废止的委托加工备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已废止)、《关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2001]41号)(已废止)等相对比,“意见稿”中对食品委托生产加工涵盖范围、合同、责任及义务、监督及管理、法律及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更加明确详细的规定。基于之前食品生产委托加工备案的实际操作经验,笔者对“意见稿”在将来执行中所应注意的事项进行了解读及梳理,供大家参考。

1、第三条【委托方资质】委托方应当为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或取得备案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

在实际生产经营中部分企业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而未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在此类情况下,申请食品委托加工时需要更加谨慎。以往的备案中,此类企业会被特别要求明确委托方和被委托方详细责任归属。同时,此类委托方在食品加工监督管理方面的内部资源相对薄弱,需要充分利用第三方的资源进行弥补。

2、第五条【禁止条款】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进行委托生产。

此条款为新增条款,对于有生产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需要的企业,必须依据相关法规取得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证等(不限,其它资质文件仍需按相应法律法规申请办理)外,还需依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24号令)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意味着企业必须建立相应的完整生产管理流程包括硬件设施、人员及管理制度等。对于目前依赖委托加工生产此类产品的企业,需要进行大规模的生产经营策略调整。

3、第九条【报告制度】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在签订合同10日内分别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委托生产情况。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委托双方的名称、地址、质量负责人、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编号、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和食品的名称、品种、数量、执行标准、合同期限等。签订期限超过1年的长期合同的,还应当每年报告一次委托生产情况。

原有已废止的委托备案法规文件中,有类似的规定,但又有与该条款不同之处。

首先,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同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递交资料报告委托加工的情况,而以往需要委托方先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批准后再向被委托方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递交资料进行申请。两者对比,依据“意见稿"的规定,企业双方委托加工报告的申请时间明显缩短,有利于企业更灵活的安排生产经营。

其次,“意见稿"中委托加工情况报告所需提交的资料与之前基本一致,但特别注意产品必须按名称、品种、数量、执行标准、合同期限来进行报告,而不是按产品大类执行。例如500ml颜XX洗发水与500ml美XX洗发水虽然都是洗发水且单位包装一致,但属于不同名称和品种,涉及的产品检验标准也可能不同,需要分别准备申请资料包括执行标准、合同等。

4、第十条【原料交付】委托双方应当约定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等的采购方式,并对质量安全负责。委托方提供的,受托方应当进行验收。受托方提供的,应当经委托方审核确认。

与以往法规相比,此条款表明委托方对委托加工的生产监管需要更加的前移,从原材料的监管就开始介入,要求委托方做到了整个生产全过程参与监督管理。

5、第十二条【标注要求】委托生产的食品,应当同时标注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编号、地址、联系方式。在企业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等字样。

在设计预包装食品标签时,委托加工的预包装食品需同时遵守“意见稿"的此条款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用于部分特殊外观设计或小规格产品的标签要给予重视,避免出现设计标签不符合法规要求的情况,例如字体大小不合格、条形码分辨率不够等。

6、第十五条【产品检验】委托方应当查验委托生产食品的出厂检验报告,或抽取样品进行检验,确保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

此条款明确了出厂检验报告的要求,双方需在委托加工合同中定义检验批次,依据检验批次每批均出具相应的成品出厂检验报告。与此同时,委托方也可将第三方型式检验报告纳入监督管理的范围,结合第三方产品检验报告综合评估生产的质量状况。如果有此需要,双方可在委托加工合同中进行明确。

7、第十六条【产品留样】受托方应当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委托生产产品留样,并留存产品生产和交付记录。委托方可根据需要或合同约定保存产品留样。

产品留样期限通常依照产品保质期来执行,如委托加工的产品有其它相关法规规定需依照执行。而双方若有特定的留样期限要求,则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同时,留样必须在适当的环境下保存,避免留样遗失、破损、保存不当变质等。此项目可作为委托方日常或定期监控的检查项。

8、第十九条【合同内容】委托生产合同应当明确下列食品质量安全相关事项:……(四)食品标签标识审核及提供方式;……

部分食品企业因生产、经营、销售等原因而经常转换产品标签,因此食品标签审核需要特别给予关注。通常此类企业从标签设计稿开始,双方就都会介入标签的审核确认,与此同时双方还会对随后的实物样板进行审核确认。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可根据双方的实验情况,在合同中明确标签审核确认流程和要求。

以上则是基于以往食品委托加工备案的经验与“意见稿”所得出的几点个人看法和建议,但是食品种类繁多,可能涉及不同的问题,企业需按照实际情况进行适应与调整。与此同时,本次的“意见稿”也将在2月8日截止征求意见,相信市场监管总局将会收到来自各方的意见建议,让我们共同期待《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最终版本。

来源:CIO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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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24-1-30 17:47: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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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7 14:33: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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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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