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曾文亮博士,迪哲医药CMCRA副总监
对我国与美国、欧盟、日本为代表的其他 ICH 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现行法规和当 前监管实践的对比,提炼在药品注册检验方面的差异,以供我国持续调整和改进药品注册检验 管理的参考借鉴。为了突出相关信息和因素,以表格形式归纳如下。
对比所示,我国长期以来将药品注册检验的实验研究过程
作为核准药品注册标准的检验技术支撑,在当前监管实践中,进口药品标准复核研究工作具有为口岸药品检验提供科学实验基础,使制药企业遵循我国的监管要求的历史意义。但其他 ICH 国家和地区并不将药品注册检验作为常规的注册管理要求,仅在涉及批签发或者有因的特别情形下在注册审评过程中要求检验,注册标准的核定工作也主要基于对申报资料的技术审评,而非对样品的实验室检验。
另一方面,我国的药品上市后监管以药品注册标准为判定假药、劣药的依据,假药、劣药 的处罚决定应当依法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官方药检机构的检验是我国药品上市后监管的重要措施。因此,在药品注册审评过程中会格外关注核准的药品注册标准在上市后官方药检机构开展监管检验的实验室适用性。可见,在讨论其他 ICH 国家和地区药监实践对药品注册检验管理的调整改进的借鉴意义时,也需进一步研究其上市后药品检验的要求。如下表归纳:
我国投入巨大的行政和技术资源、由官方药检机构开展上市药品的质量抽查检验。相较之下,除了批签发管理的疫苗、血液制品等药品外,其他 ICH 国家和地区则更偏向于要求持有人履行责任,确保药品质量并上市药品的放行检验。
国外经验对我国药品注册检验管理的启示通过前述药品注册检验要求方面中国与 ICH 其他国家对比的异同,值得借鉴的启示如下:在临床试验申请阶段,我国与美国、欧洲和日本基本一致,临床试验申请审评过程中均不要求开展药品注册检验(疫苗等特殊情形除外),否则难以实现较快完成临床试验的审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