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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关于委托生产出厂放行与委托检验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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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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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各位:如果持有人对成品的上市放行标准,一部分让CMO检验,一部分委托第三方检验,
CMO做出厂放行时,是否可以只对自己检验的部分做出厂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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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6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大佬侠士有法规依据最好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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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6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药学和医疗器械领域的专家,针对您的问题:持有人若将成品上市放行标准拆分为CMO自检与第三方检验两部分,CMO做出厂放行时,不可仅依据自身检验部分的结果进行放行。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等法规要求,受托方(CMO)需确保每批产品均按注册要求完成全部生产和检验项目,并综合所有必要的质量数据后方可批准放行。最终质量责任由委托方承担,但放行决策应基于完整的检验结果,包括第三方报告。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双方事权划分及全项检验要求,确保符合GMP合规性。

【鼠鼠还在学习中,内容仅供参考(药搭GMP软件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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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6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CMO敢接受这么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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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6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各位:如果持有人对成品的上市放行标准,一部分让CMO检验,一部分委托第三方检验,
CMO做出厂放行时,是否可以只对自己检验的部分做出厂放行?
答疑:
1、一部分让CMO检验,一部分委托第三方检验;
——这个可以。
2、CMO做出厂放行时,是否可以只对自己检验的部分做出厂放行?
——只要若销售市场的成品出了质量问题,法律追责的话,“持有人”要承担主要责任(CMO的具体责任划分,要看“持有人”与“CMO”委托生产合同中质量协议怎么约定的),基于这1条风险,“持有人”应要求“CMO”做出厂放行时,对全部检验项目进行确认(委托第三方检验的部分需要核对确认报告中项目是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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