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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验证及确认] 委托生产产品方法转移中无菌验证需要做几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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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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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有个产品因为MAH转移,原生产场地变为受托单位。委托生产的产品,受托单位生产和检验,制剂需要在委托单位的QC进行抽检,委托方(现MAH),受托方(原MAH),现在正在进行方法转移。
问题:生产场地和检验场地没有变化,委托方做抽检,在做方法转移时,涉及的无菌检查是否需要重新做方法验证(方法适用性)?如果需要需要做几批?一批是否可以?
感谢大家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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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前天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无菌验证相关要求,在委托生产的无菌产品方法转移时,即使生产/检验场地未变更,仍需进行方法适用性确认。通常建议至少完成**3批样品**的验证以证明工艺稳定性与可重复性。若因特殊原因无法满足三批,需提供充分的科学合理性说明并经监管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单批次验证,但需注意单批结果可能存在统计学局限性,可能影响数据可靠性。具体操作应结合产品风险评估、历史数据及ISO 11737等国际标准综合判定。建议优先遵循三批原则以确保合规性。

【鼠鼠还在学习中,内容仅供参考(药搭GMP软件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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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前天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理解你的情况是这样的:
  • 产品:制剂
  • 变化:MAH 转移 → 原生产场地变为受托方,生产+检验都还是在原来的 QC 实验室进行
  • 委托方:现在的 MAH
  • 受托方:原 MAH(也是原生产检验单位)
  • 方法转移:委托方在委托单位 QC 抽检
  • 疑问点:无菌检查的方法适用性试验是否需要重新做?如果做,要几批?一批是否够?


1. 需要不要重新做?虽然生产和检验场地没变,但是监管逻辑上,“方法转移”不是只看场地,还看方法适用性与双方的质量体系衔接
在这种 MAH 转移 + 委托检验的场景下:
  • 如果 方法、设备、人员、环境完全相同,且原方法适用性验证文件能追溯到现生产检验体系,并且检验数据可直接为 MAH 质量体系所接受
    → 理论上可以不重新做,但需要在方法转移协议里明确“使用原验证结果,确保方法已在现 QC 条件下验证”。
  • 如果 MAH 需要对自己的质量体系独立确认方法可行性(这是很多 MAH 内审、注册、飞检的关注点)
    → 通常会至少做一次适用性确认,哪怕是缩小版的(如选 1 批样品+阳性菌恢复试验)。


2. 如果要做,要几批?
  • 药典/无菌检查通则里,方法适用性本身不是批间验证,而是方法确认,所以 1 批即可(目的只是证明该方法在该产品上可行,不是做趋势分析)。
  • 常见做法是:

    • 选 1 批或 1 个代表性批次的成品
    • 用药典规定的微生物(6 种阳性菌)做恢复试验
    • 对照组(空白)、试样组(抑菌消除后)
    • 确认菌能在规定培养时间内长出且差异在药典限度内


3. 建议的合规路径
  • 方法转移协议中声明:

    • 生产与检验条件无变化
    • 原方法验证记录可追溯
    • 为满足 MAH 质量体系要求,进行一次方法适用性复核试验

  • 做法:

    • 选 1 批产品,按《中国药典》无菌检查法做全套方法适用性
    • 保留原验证数据与新复核数据一并归档
    • 在变更评估和质量协议中记录“此试验确认方法在委托检验条件下适用”


结论
  • 法规上可引用原方法验证结果,但 MAH 质量体系常会要求至少 1 批的适用性复核,以便留档。
  • 不需要做多批,1 批足够(无菌检查方法适用性不是批量验证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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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的回复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前天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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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前天 15: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世间始终你好 发表于 2025-08-09 14:24
我理解你的情况是这样的:
产品:制剂
变化:MAH 转移 → 原生产场地变为受托方,生产+检验都还是在原来的 QC 实验室进行
委托方:现在的 MAH
受托方:原 MAH(也是原生产检验单位)
方法转移:委托方在委托单位 QC 抽检
疑问点:无菌检查的方法适用性试验是否需要重新做?如果做,要几批?一批是否够?

1. 需要不要重新做?虽然生产和检验场地没变,但是监管逻辑上,“方法转移”不是只看场地,还看方法适用性与双方的质量体系衔接。
在这种 MAH 转移 + 委托检验的场景下:
如果 方法、设备、人员、环境完全相同,且原方法适用性验证文件能追溯到现生产检验体系,并且检验数据可直接为 MAH 质量体系所接受
→ 理论上可以不重新做,但需要在方法转移协议里明确“使用原验证结果,确保方法已在现 QC 条件下验证”。
如果 MAH 需要对自己的质量体系独立确认方法可行性(这是很多 MAH 内审、注册、飞检的关注点)
→ 通常会至少做一次适用性确认,哪怕是缩小版的(如选 1 批样品+阳性菌恢复试验)。

2. 如果要做,要几批?药典/无菌检查通则里,方法适用性本身不是批间验证,而是方法确认,所以 1 批即可(目的只是证明该方法在该产品上可行,不是做趋势分析)。
常见做法是:

选 1 批或 1 个代表性批次的成品
用药典规定的微生物(6 种阳性菌)做恢复试验
对照组(空白)、试样组(抑菌消除后)
确认菌能在规定培养时间内长出且差异在药典限度内

3. 建议的合规路径在方法转移协议中声明:

生产与检验条件无变化
原方法验证记录可追溯
为满足 MAH 质量体系要求,进行一次方法适用性复核试验

做法:

选 1 批产品,按《中国药典》无菌检查法做全套方法适用性
保留原验证数据与新复核数据一并归档
在变更评估和质量协议中记录“此试验确认方法在委托检验条件下适用”

结论:
法规上可引用原方法验证结果,但 MAH 质量体系常会要求至少 1 批的适用性复核,以便留档。
不需要做多批,1 批足够(无菌检查方法适用性不是批量验证性质)。

谢谢您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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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13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批一次,一批三次;不过建议是三批,取样大多不均匀,批次多,误差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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