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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药] 请教关于原料药备案申请中回收液应该如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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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10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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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计划申报一原料药,生产工艺中涉及有回收液的应用,比如是结晶回收液混入到前一浓缩工序,应该怎么合规?参详什么资料,本人也查了相关一些法规和帖子,仍然觉得好乱,求各路大神指导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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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10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个问题问得非常关键 。原料药工艺里涉及“回收液”的使用,确实在审评和 GMP 检查里是监管关注点,因为牵涉到质量一致性、杂质累积风险和污染交叉风险。我给你整理一份合规思路和参考资料:

一、监管对“回收液”的基本态度
  • 可以使用,但必须论证
    监管部门(NMPA、FDA、EMA)普遍允许工艺中回收溶剂/回收液的使用,但要求通过验证和风险评估,确保不会对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 区别“溶剂回收”和“母液/结晶回收液”

    • 溶剂回收 → 经纯化处理后再利用,需符合质量标准。
    • 结晶母液/回收液 → 除了溶剂,还含有杂质、未反应物、降解物,风险更高,需要做杂质谱和工艺控制的论证。


二、你提到的情况
“结晶回收液混入到前一浓缩工序”
这种操作常见于降低成本,但合规上要注意:
  • 回收液成分复杂,可能带入未知杂质或增加杂质水平;
  • 若多批回收,会有杂质累积效应;
  • 审评时一定要说明“该回收液流向、使用比例、控制措施”。


三、合规需要做的工作
  • 工艺开发阶段

    • 对回收液做杂质分析(与原料药杂质谱对比)。
    • 确定杂质是否可在后续工序去除,尤其是持久性杂质(难除杂质)。
    • 评估使用比例上限,避免批间差异。

  • 工艺验证阶段

    • 验证在含回收液条件下,产品质量指标(含量、杂质、残留溶剂等)仍然满足标准。
    • 验证多批连续回收情况下,不会造成杂质累积超标。

  • 申报资料(CTD 模块 3)

    • 3.2.S.2.2 制造工艺:需描述“回收液在工艺中的使用点、使用量”。
    • 3.2.S.2.4 控制关键步骤和中间体:需说明“回收液的质量控制与监测”。
    • 3.2.S.2.6 制造工艺开发:需提供研究数据,证明回收液使用不会影响最终质量。
    • 3.2.S.4.5 杂质:如回收液可能带入杂质,要有对应数据与限度控制。

  • 现场检查(GMP关注点)

    • 回收液必须专批专用,避免不同产品间交叉。
    • 储存、标识、清洁验证要符合 GMP。
    • 不能无限循环使用,要有科学设定的“最大回收次数/比例”。


四、可参考的法规与指南
  • ICH Q7(原料药GMP指南):第7章对回收溶剂、母液、滤液有明确要求。
  • ICH Q11(原料药开发与工艺设计):关于工艺开发、杂质控制。
  • 中国药典 & 药审中心相关问答(CDE FAQ里也提过“回收溶剂/回收液使用问题”)。
  • FDA Q&A on cGMP for APIs (ICH Q7 Q&A):对回收液的使用也有说明。
  • EU GMP Part II(API GMP):7.3、7.4章节。


五、实际建议
  • 提前做杂质比对实验,拿数据说明“回收液不会带来新的或超标杂质”。
  • 在申报资料里明确披露,不要隐瞒(查 GMP 时一旦发现未披露,风险很大)。
  • 在工艺开发报告中写清楚逻辑

    • 回收液如何处理 → 加入哪一步 → 使用量上限 → 杂质控制措施。

  • 如果回收液风险难控,可以考虑“只做溶剂回收,不直接回收母液”。


总结一句:
结晶回收液用于上一步浓缩是允许的,但必须做足“杂质谱研究+工艺验证”,并在 CTD 中完整披露,同时 GMP 体系下对使用比例、次数、存放方式有清晰 S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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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10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世间始终你好 发表于 2025-8-19 10:07
你这个问题问得非常关键 。原料药工艺里涉及“回收液”的使用,确实在审评和 GMP 检查里是监管关注点,因为 ...

非常感谢如此细致的指导,感谢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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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半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国GMP、ICH Q7及关联审评要求,原料药生产工艺中回收液合规应用需遵循以下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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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规核心要求

  1. 法规基础:

      • GMP规范:回收液需制定《经批准的回收操作规程》及《明确的质量标准》。

      • ICH Q7 6.4节:回收溶剂只能用于原生产工艺或其他经批准的工艺,且需证明不影响产品质量。

  2. 工艺逻辑约束:

若结晶回收液混入前一浓缩工序,应视为跨工序套用,需验证套用次数与回收液质量对整体工艺的影响,禁止返回更前端步骤(如合成起始步骤)。

------

二、合规实施步骤

1. 建立回收工艺与质量标准

  • 操作规程:制定《结晶回收液套用浓缩工序SOP》,明确回收步骤、检测频次(如每批检测关键杂质)、套用次数上限(需验证)。

  • 质量标准:针对回收液制定特定指标(如残留主药含量≤0.5%、溶剂纯度≥99.5%、特定杂质A≤0.1%),并通过HPLC/GC等确认其与新鲜溶剂的等效性。

2. 工艺验证与风险评估

  • 质量对比验证:对比使用回收液与新鲜溶剂生产的关键中间体(如浓缩后物料)的质量数据(如含量、杂质谱、晶型),需证明无显著差异。

  • 套用次数验证:通过多批次累积实验(如连续套用5次),确认无杂质积累或溶剂降解风险。

3. 数据记录与追溯

  • 批记录要求:每批记录回收液来源(母液批次)、套用比例、检测结果及用途(浓缩工序X)。

  • 年度质量回顾:分析回收液使用对产品关键质量属性(CQA)的影响趋势,如杂质含量波动是否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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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资料要求

  1. CMC资料:

      • 在3.2.S.2.5(生产工艺描述)中详细说明回收液套用逻辑、套用次数及控制措施。

      • 在3.2.S.2.6(关键步骤与中间体控制)中附回收液质量标准及验证数据。

  2. 风险评估报告:

通过FMEA工具分析回收液引入的潜在风险(如交叉污染、杂质累积),并对应控制措施。

  3. 合规性声明:

明确引用GMP第194条、ICH Q7 6.4等条款,声明符合回收溶剂管理要求。

------

四、常见失败案例与规避建议

  • 问题1:套用次数无依据

某企业因未验证套用次数(仅声明“循环使用”),审评中被要求补充多批次杂质累积数据。

建议:通过至少3次连续套用实验确定上限(如不超过3次)。

  • 问题2:未区分工序限制

某企业将回收液用于合成步骤,因违反“禁止返回前端工序”原则被发补。

建议:限定回收液仅用于相同或更后端工序(如结晶→浓缩,而非浓缩→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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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参考资料清单

  1. 国内法规: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第194条

      • 国家药监局《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公告》(2019年第56号)

  2. 国际指南:

      • ICH Q7 6.4(原料药GMP指南)

      • FDA Guidance: CGMP for APIs (Section XI)

------

总结:合规核心是“可验证、可追溯、风险可控”,需通过工艺验证量化回收液影响,并在申报资料中系统呈现控制逻辑。若仍有疑问,建议咨询省级药监局审评中心预沟通(参考2019年56号公告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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