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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药品生产企业的[size=21.3333px]企业负责人担任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担任其他企业的[size=21.3333px]法定代表人,可能不满足“全职人员”的规定。
根据以下法律法规要求: 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二节 关键人员 第二十条 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 2、《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 持有人(包括药品生产企业)的企业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以下简称生产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以下简称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为企业全职人员,并符合相关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一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咨询的问题是: 1、其中“全职人员”如何判断?企业负责人同时担任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否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需要哪些资料证明是全是人员?
2、关于药品生产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同时担任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再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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