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农业局、商务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林业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管理的通知》(食药监〔2013〕20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中药材管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8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具体贯彻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切实提高对加强中药材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省是中药资源和中药材生产大省,近年来,以中药材种植养殖、产地初加工和专业市场为主要环节的中药材产业,呈现出持续发展的良好态势。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标准化种植养殖落实不到位,不科学使用农药化肥造成有害物质残留;中药材产地初加工设备简陋,染色增重、掺杂使假现象时有发生;中药材专业市场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制假售假,违法经营中药饮片和其他药品现象屡禁不止。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中药材质量安全,危害公众健康,阻碍中药材产业和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做好中药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加强中药材管理作为改善和保障民生的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中药材产业链各环节的管理力度,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中药材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全省中药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管理,完善措施,促进中药材产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中药材种植养殖管理。
1. 加强中药材资源的保护、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我省中药材资源分布、自然环境条件、传统种植养殖历史和道地药材特性,加强中药材种植养殖的科学管理,加强中药材种质资源利用研究和原产地保护,建立中药材种质资源库和鉴定与评价技术体系;加强中药材良种选育和推广,按品种逐一制定并严格实施种植养殖和采集技术规范。强化中药材野生资源的采集和抚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采集、使用国家保护品种的审批手续。严禁非法贩卖野生动物和非法采挖野生中药材资源。(农业部门牵头,林业、中医药管理部门配合)
2. 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按年限、季节和药用部位采收中药材,提高中药材种植养殖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禁止在非适宜区种植养殖中药材,严禁使用高毒、剧毒农药、严禁滥用农药、抗生素、化肥,特别是动物激素类物质、植物生长调节剂和除草剂。实施推广山东省中药材无公害生产地方标准和中药材农业主推技术。(农业部门牵头,林业部门配合)
3. 建立健全中药材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加强检验检测,定期对中药材种植区域进行抽检,全面监控种植过程中中药材的活性成分、重金属及农药残留变化,完善地方中药材质量控制标准以及农药、重金属等有害物质限量控制标准,防止不合格的中药材流入市场。(农业部门牵头,林业、食药监部门配合)
(二)加强中药材产地初加工管理。
4. 产地初加工是指在中药材产地对地产中药材进行洁净、除去非药用部位、干燥等初步加工处理,是防止霉变虫蛀、便于储存运输、保障中药材质量的重要手段。要加强对中药材产地初加工的管理,制定产地初加工规范,统一质量控制标准,提高中药材产地初加工水平,避免粗制滥造导致中药材有效成分流失、质量下降。(农业部门牵头,林业部门配合)
5. 严厉打击产地初加工过程中掺杂使假、染色增重、污染霉变、非法提取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滥用硫磺熏蒸等方法对药材进行初加工,二氧化硫等物质残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农业部门牵头,林业部门配合)
(三)加强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
6.严格中药材市场监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药材专业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管,加强对调味品市场和地产药材集中产地的农贸市场的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部门牵头,商务部门配合)
7.加强舜王城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监管。中药材专业市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要求,切实承担管理责任,明确市场开办主体及其责任。要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人员、经费和检测设施设备,建立健全市场巡查和质量抽查检验制度,严厉打击销售掺杂使假、染色增重等伪劣药材的违法行为。市场开办单位要完善市场交易和质量管理制度,形成公司化的中药材经营模式。构建中药材电子交易平台和市场信息平台,建设中药材流通追溯系统,配备使用具有药品现代物流水平的仓储设施设备,提高中药材仓储、养护技术水平。严禁销售假劣中药材,严禁未经批准以任何名义或方式经营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其他药品,严禁销售国家规定的28种毒性药材,严禁非法销售国家规定的42种濒危药材。
(四)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经营管理。
8. 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的管理。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
药品
GMP有关规定,确保中药材质量、产地稳定和来源可追溯,所生产的品种要以道地药材原料为主。积极推进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鼓励和引导中药饮片、中成药生产企业逐步使用可追溯的中药材为原料,在传统主产区建立中药材种植养殖和生产加工基地,保证中药材质量稳定。严禁未取得合法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从事中药饮片生产、中药提取。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经营中药饮片的非法窝点,严厉打击私切滥制等非法加工、变相生产中药饮片的行为。(食药监部门牵头,工商、经信部门配合)
9. 加强中药饮片经营、使用的管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药品GSP、《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和《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有关规定,应从持有《药品GMP证书》的饮片生产企业或持有《药品GSP证书》的饮片经营企业采购中药饮片,并索取合法资质和票据。严禁从中药材市场或其他不具备饮片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采购中药饮片,确保中药饮片质量安全。(食药监部门牵头,卫生、工商部门配合)
(五)促进中药材产业健康发展。
10. 制定我省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明确重点发展的药材种类和发展方向,对中药材产业发展进行合理布局,促进道地药材发展。制定中药材鉴别人才的培养规划,抢救性保护有经验的中药材鉴别老药师队伍。(经信部门牵头,中医药管理、农业、林业、食药监部门配合)
11. 推进规范化生产基地建设,推广先进栽培技术和加工工艺,鼓励各中药材产区对重点优势品种进行规范化、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大力推进中药材GAP基地建设。营造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加大对中药材生产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逐步建立以企业投入为主体,政府扶持资金为引导,社会资金广泛参与的投资机制。(经信部门牵头,农业、林业、商务、食药监部门配合)
三、强化领导,明确责任,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一)明确责任,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
各地要切实履行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落实对中药材种植养殖、产地初加工和专业市场各环节的管理责任。要明确中药材管理的综合协调机构和人员,保障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要定期研究涉及中药材质量的有关事项。建立和完善中药材质量的考核评估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并加大工作考核和问责力度,确保中药材质量安全。
(二)加强部门、区域联动,形成协调配合的监管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和《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齐抓共管,形成协调配合的监管合力,做好中药材质量安全工作。
(三)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
要针对当前中药材的突出问题,在中药材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认真排查、深挖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问题,健全中药材管理的长效机制。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曝光典型案件,保持打假治劣的高压态势。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推进中药材管理社会化。
要把握舆论导向,及时宣传中药材专项整治成果。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群众参与整治行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第三方检测机构和社会公众监督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形成中药材质量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请各市相关部门将贯彻落实情况,于2014年3月10日前,对口上报省直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