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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总局办公厅关于自制二氧化碳和氢氧化钙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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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6-3-26 15: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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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办公厅关于自制二氧化碳和氢氧化钙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187号
2016年03月25日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制糖企业自制二氧化碳、氢氧化钙是否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请示》(内食药监〔2016〕2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二氧化碳和氢氧化钙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作为加工助剂使用。《食品添加剂 液体二氧化碳》(GB 10621—200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氢氧化钙》(GB 25572—2010)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和氢氧化钙的有关技术要求。因此,企业生产(包括自制)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和氢氧化钙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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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6 15:27:13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应该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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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6-3-26 18:4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制糖企业显然属于食品生产企业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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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6-3-26 19: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许可制度形同虚设,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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