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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管理] 偏差是先分级后调查还是先调查后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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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5-4 10:4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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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差是先分级后调查还是先调查后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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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5-4 10:44: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先调查后分级,虽说有些偏差一眼就能就看出分级,但是看的过程也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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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5-4 10:47: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的做法是先根据偏差的性质、范围和对质量的潜在影响程度对偏差进行分级,然后根据偏差级别进行与级别相适应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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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5-4 10:5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也是根据偏差问题大小和难易先分级,然后根据不同级别再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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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7-5-4 10:5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先调查再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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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师
发表于 2017-5-4 11: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先根据偏差产生的后果严重程度进行分级,在确认是否需要进行偏差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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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师
发表于 2017-5-4 11: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夜小小 发表于 2017-5-4 10:44
先调查后分级,虽说有些偏差一眼就能就看出分级,但是看的过程也算调查。。。

识别偏差也算是调查的开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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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师
发表于 2017-5-4 11: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Sword 发表于 2017-5-4 10:47
我们的做法是先根据偏差的性质、范围和对质量的潜在影响程度对偏差进行分级,然后根据偏差级别进行与级别相 ...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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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5-4 11:39:28 | 显示全部楼层
meteoric88 发表于 2017-5-4 11:17
识别偏差也算是调查的开始吗?

至少个人认为是,你去识别偏差,就是已经启动偏差调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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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5-4 11:4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先调查后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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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7-5-4 11:49:10 | 显示全部楼层
先分级后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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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5-4 11:5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先有鸡还是先有蛋呢?
我们是先分级后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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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5-4 13: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觉得先分级后调查或先调查后分级都行,要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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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5-4 13:3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先分级,通过分级可以初步确定需要配置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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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17-5-4 14:2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是先分级后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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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5-4 17:29: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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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8 12:52:17 | 显示全部楼层
先分级后调查,但是分级的时候各说各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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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17-5-8 13:0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ysx01234 于 2017-5-8 13:02 编辑

分级是QA做的,调查是责任部门做的,孰前孰后没有那么严格规定吧。

从处理的程序看,先偏差的报告【含紧急措施】,偏差登记与评估【应该就分类了】、偏差调查、偏差处理【限期】、偏差报告的审批【关闭归档】,不过也有将偏差调查放在偏差评估之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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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8-6-17 12:3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beiwei5du 于 2018-6-17 12:49 编辑
zysx01234 发表于 2017-5-8 13:01
分级是QA做的,调查是责任部门做的,孰前孰后没有那么严格规定吧。

从处理的程序看,先偏差的报告【含紧 ...

分级一般是针对于在调查之前进行,而实际上的风险纠正实际上并没有实质上的意义(比如调查后分级或者调查后的分级修正)。
不管是偏差的分级,还是变更的分级,都是针对于潜在的风险“potential”,其实质的目的在于预先估计风险,然后通知相关的部门介入并加强管理的作用。在国外都叫“reporting category”,所以纵使前期相关的分级不准,比如将“微小风险(变更)”评估成“重大风险(变更)”,其实质上并不构成什么问题,仅仅在于对于资源的分配有一定的影响。
一般的分级原则应该是在拿不准的情况下,就有从严的考虑(往高的级别靠),否则会增加相应的风险。
那么如此考虑的话,纵使前期的分级过严(过高),后期再修正偏差级别(或变更级别),并没有实质上的意义,资料的统一连续性即可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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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8-6-17 12:46:46 | 显示全部楼层
beiwei5du 发表于 2018-6-17 12:31
我也比较赞同,不管是偏差的分级,还是变更的分级,都是针对于潜在的风险“potential”,其实质的目的在 ...

那么这里面也有一个内在的矛盾(针对于变更,因为变更的分级不仅涉及到内部分级,而且涉及到外部分级(regulatory),而偏差的分级则仅仅是企业内部分级):
如果按照官方(regulatory)的规定,对于某些变更按照reporting category的分级规定被定义成了major change。但是实际上在企业,其内部的评估并不是major change,而是相应的minor change啊(因为企业自身的有额外的其他保证体系),那么这里的硬性按照官方的变更分级,无疑会增加了相应的企业负担(主要是regulatory程序)。所以现在允许企业企业可以通过建立相应的Established Conditions,POST-APPROVAL CHANGE MANAGEMENT PROTOCOL (PACMP)以及企业内部的Pharmaceutical Quality System (PQS) and Change Management的工具进行变更的降维处理(Q12),而非硬性按照官方规定的具体条框执行。
即原则上遵循risk-based reporting,而非基于生硬条款进行repor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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