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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77.4万元!2批次酚磺乙胺注射液PH值不合格药企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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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1-8-26 20:0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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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安徽省药监局 编辑:早春




近日,安徽省药监局公示3则行政处罚信息。安徽长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酚磺乙胺注射液,2个批次PH值不合格被处罚77.425万元;安徽惠丰国药有限公司,桑叶【性状】项因有较多未除去叶柄不合格被警告;安徽华鼎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 ,地骨皮总灰分项不合格被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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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长江药业,2批次酚磺乙胺注射液,PH值项不合格被处罚77.425258万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长江药业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管理法  

违法事实:我分局接到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安徽省药品抽检不符合规定产品核查的函》(药监综便函﹝2020﹞513号):当事人安徽长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酚磺乙胺注射液(标示生产厂家:安徽长江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0041401,2ml:0.5ɡ)、酚磺乙胺注射液(标示生产厂家:安徽长江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0041402,2ml:0.5ɡ),经安庆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Q2020-C0479、AQ2020-C0388),【检查】PH值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WS1-XG-011-2019检验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结果不符合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接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  

处罚內容:1、没收违法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51.4489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25.976308

2、安徽惠丰国药,桑叶【性状】项因有较多未除去叶柄不合格被警告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惠丰国药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  

违法事实:2021年6月2日,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抽检不符合规定产品核查函》(药监综便函﹝2021﹞139号),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不合格报告书1份,报告书编号:A21YG00712、检品名称:桑叶(批号:201101)、生产单位:安徽惠丰国药有限公司、检验结果:【性状】项结果为有较多未除去叶柄,不符合规定。2021年6月4日,该公司对检验结果存有异议,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提出复验。2021年7月6日,我局接中检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书1份,检品名称:桑叶(批号:201101),生产单位:安徽惠丰国药有限公司,复验结果为【性状】项检验结果未破碎,有较多未除去叶柄(不符合规定)。2021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已对该企业进行初步核查,该企业承认上述批次饮片是该公司生产销售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处罚內容:警告  

3、安徽华鼎堂中药饮片,地骨皮总灰分项不合格被警告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华鼎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类型: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  
违法事实:2021年4月25日,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1﹞103号),徐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不合格报告书1份,报告书编号:XZ2021YC0041、检品名称:地骨皮(批号:20200101)、生产单位:安徽华鼎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检验结果:【检查】总灰分项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应不得过11.0%,检验结果16.9%)。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內容: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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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1-8-27 07: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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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8-27 08: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徽长江药业,2批次酚磺乙胺注射液,PH值项不合格被处罚77.425258万元。这个处罚力度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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