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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NMPA:9个药品说明书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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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4-6-24 20: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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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三则修订药品说明书的通知。涉及9个药品。


氨茶碱注射剂(包括氨茶碱注射液、氨茶碱氯化钠注射液和注射用氨茶碱)修订十项内容:增加警示语、 【不良反应】项、【禁忌】项、【注意事项】项、【儿童用药】项、【老年用药】项、【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项、【药物相互作用】项、 【药物过量】项、【药代动力学】项。
氨甲环酸注射制剂(包括氨甲环酸注射液、注射用氨甲环酸和氨甲环酸氯化钠注射液)修订三项:  【不良反应】项、【注意事项】项、【禁忌】项。
环磷腺苷葡胺注射剂(包括注射用环磷腺苷葡胺、环磷腺苷葡胺注射液、环磷腺苷葡胺葡萄糖注射液)修订两项:【不良反应】项和【注意事项】项增加内容。
备案截止时间:所有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应当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附件要求修订说明书,于2024年9月12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


1、氨茶碱注射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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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监局决定对氨茶碱注射剂(包括氨茶碱注射液、氨茶碱氯化钠注射液和注射用氨茶碱)说明书内容进行统一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所有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应当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附件要求修订说明书,于2024年9月12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药师合理用药。  三、临床医师、药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获益/风险分析。  四、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当严格遵医嘱用药。  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特此公告。  附件:氨茶碱注射液、氨茶碱氯化钠注射液和注射用氨茶碱说明书修订要求  国家药监局  2024年6月13日 2.png 3.png 5.png 6.png 7.png 8.png 9.png 10.png 11.png 12.png 13.png 14.png 15.png 2、氨甲环酸注射制剂 16.png 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监局决定对氨甲环酸注射制剂(包括氨甲环酸注射液、注射用氨甲环酸和氨甲环酸氯化钠注射液)说明书内容进行统一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所有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应当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附件要求修订说明书,于2024年9月12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备案。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药师合理用药。  三、临床医师、药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获益/风险分析。  四、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当严格遵医嘱用药。  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特此公告。  附件:氨甲环酸注射液、注射用氨甲环酸和氨甲环酸氯化钠注射液说明书修订要求  国家药监局  2024年6月13日  附件  氨甲环酸注射液、注射用氨甲环酸和  氨甲环酸氯化钠注射液说明书修订要求  一、【不良反应】项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上市后监测到氨甲环酸注射制剂(包括氨甲环酸注射液、注射用氨甲环酸、氨甲环酸氯化钠注射液)以下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这些不良反应/事件来自于无法确定样本量的自发报告,难以准确估计其发生频率):  胃肠系统:恶心、呕吐、腹部不适、腹胀、腹痛、腹泻、干呕、呃逆、胃食管反流、口干、嗳气、食欲减退、口腔感觉缺失、口腔感觉减退。  神经系统:头晕、眩晕、头痛、头部不适、感觉减退、震颤、晕厥、抽动。  全身性疾病及给药部位反应:寒战、发热、胸痛、疲劳、乏力、注射部位痛、注射部位瘙痒、注射部位肿胀。  皮肤及皮下组织:皮疹(荨麻疹、丘疹、斑丘疹、瘙痒性皮疹)、瘙痒、红斑、多汗、冷汗、皮肤变色。  心脏器官:心悸、心慌、心律失常。  呼吸系统、胸及纵隔:呼吸急促、呼吸困难、窒息感、咳嗽。  免疫系统:超敏反应、类过敏反应、过敏性休克。  血管与淋巴管:潮红、苍白、低血压、静脉炎、静脉血栓形成。  眼器官:视物模糊、视觉损害、眼睑水肿。  精神病:烦躁不安。  二、【注意事项】项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上市后监测到本品有过敏性休克的病例报告,用药前应当仔细询问患者用药史和过敏史,用药过程中注意观察,一旦出现皮疹、瘙痒、呼吸困难、血压下降等症状和体征,应当立即停药并及时治疗。  三、【禁忌】项下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对本品任何组成成份过敏者。  (注:如原批准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较本修订要求内容更全面或更严格的,应当保留原批准内容。说明书其他内容如与上述修订要求不一致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 17.png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监局决定对环磷腺苷葡胺注射剂(包括注射用环磷腺苷葡胺、环磷腺苷葡胺注射液、环磷腺苷葡胺葡萄糖注射液)说明书内容进行统一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所有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应当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附件要求修订说明书,于2024年9月12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药师合理用药。  三、临床医师、药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获益/风险分析。  四、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当严格遵医嘱用药。  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特此公告。  附件:注射用环磷腺苷葡胺、环磷腺苷葡胺注射液、环磷腺苷葡胺葡萄糖注射液说明书修订要求  国家药监局  2024年6月13日  附件  注射用环磷腺苷葡胺、环磷腺苷葡胺注射液、环磷腺苷葡胺葡萄糖注射液说明书  修订要求  一、【不良反应】项增加以下内容:  上市后监测到环磷腺苷葡胺注射剂的下列不良反应/事件,由于这些不良反应/事件是在无法确定总数的人群中自发报告的,因此不能准确估算其发生率。  全身反应:寒战、畏寒、发热、乏力、面部水肿、外周水肿。  皮肤及皮下组织:红斑、丘疹、风团、皮肤肿胀、潮红、紫绀、多汗、瘙痒、荨麻疹。  心血管系统:心律失常(如心动过速、心动过缓)、血压降低、血压升高。  胃肠系统:口干、口腔感觉缺失、恶心、呕吐、腹痛、腹胀、腹泻。  神经系统:头晕、头痛、震颤、感觉减退、抽动、烦躁不安、惊厥、意识模糊、意识丧失。  呼吸系统:胸闷、胸痛、呼吸困难、呼吸急促、憋气、咳嗽、喉水肿。  免疫系统:过敏反应、过敏性休克。  肌肉骨骼及结缔组织:背痛、肌痛、肢体疼痛、肌无力。  其他:输液部位疼痛与瘙痒、静脉炎、视物模糊、耳鸣。  二、【注意事项】项增加以下内容:  1.环磷腺苷葡胺注射剂可引起过敏反应,严重者可出现过敏性休克。在用药前,应询问患者过敏史;用药后如果出现过敏反应或其他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停药并及时治疗。  2.本品辅料含右旋糖酐。既往有右旋糖酐引起严重过敏反应的报道。(注:仅含有此类辅料的药品说明书添加该项内容)  (注:如原批准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较本修订要求内容更全面或更严格的,应当保留原批准内容。说明书其他内容如与上述修订要求不一致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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