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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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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同一厂址内,生产车间变更为另一个车间,需不需要进行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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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5-7-30 16: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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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5-7-31 09: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胆子够大才坐上质量负责人的位置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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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5-7-31 09:5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场地变更,需要申请备案。 评估下来估计是要重新做PPQ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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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5-7-31 10:56: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好最快的办法就是咨询直管药局,不过无所谓,听你们质量负责人的就行,反正最后背锅的又不是你,没必要和他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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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5-9-11 16:3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还得要设备确认、清洁验证以及工艺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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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5-9-11 16:4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尽到提醒义务,留下痕迹,不认可,不签字。让领导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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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5-9-11 17:02: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来找安慰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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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5-9-11 17:05:36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法律法规角度来看,这种情况通常不属于微小变更,需要向省局做变更申请。

根据《辽宁省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药品生产场地变更时,如药品处方、工艺、质量标准等注册管理事项发生变更的,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应经审批、备案后实施或报告。异地变更或新增原料药生产车间,需要向省局提出“已上市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申请。微生物发酵原料药生产从1车间更换到2车间,属于生产场地变更,且发酵罐规模从110吨变为250吨,提取车间设备也增加和扩大,这很可能会对生产工艺、药品质量等产生影响,不属于微小变更。

另外,根据《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药品生产场地由一个生产车间变更至另一车间,属于变更药品生产场地的许可事项,需要进行相应的研究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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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11 17:5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领导很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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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5-9-11 17:58: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猜变更指导原则中应该写了相关内容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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