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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新版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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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5-11-10 14: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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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配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关键岗位人员。关键岗位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者代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产品放行审核人等,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者代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产品放行审核人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关键岗位是必须要有一个人,是否可以交叉。比如我们这样的小公司,管代可以兼质量部负责人和产品放行是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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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5-11-10 14: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明令禁止,就是可行的,像企业法人就可以兼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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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5-11-10 14:27:48 | 显示全部楼层
管代、质量负责人和放行审核人没看到说不可以是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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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5-11-10 15:0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的  只要是全职 有社保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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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5-11-10 15:0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但是需要明确责任,并确保不会顾此失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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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5-11-10 16:04: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也是管代兼质量负责人兼产品放行,都是“质量监管”的岗,很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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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5-11-10 16: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质量和生产不兼任,基本上都没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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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5-11-11 14:25: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举个栗子,别吃 发表于 2025-11-10 16:17
只要质量和生产不兼任,基本上都没问题的

是的,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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