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454|回复: 5
收起左侧

求助!医疗器械二类敷料做微生物检测卡关了,寻求帮助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5-12-12 08:4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各位大佬!我在一家医疗器械二类敷料公司做质检,最近要做非无菌敷料,要检测产品中金黄色葡萄球菌和铜绿假单胞菌,学习过药典1106控制菌检查方法,有以下疑问想咨询:


1、金黄色葡萄球菌鉴别是不是都要做镜检和血浆凝血酶两个试验?


2、金黄色葡萄球菌阳性对照还要做后续的鉴别吗?阳性对照管要加供试品吗?


另外,我这边还有个初始污染菌报告问题想咨询:


用薄膜过滤法做液体敷料初始污染菌,结果报告计算方式是否正确:


例如:取样6瓶,3瓶过滤做细菌检测,3瓶过滤做真菌检测,报告方式cfu/件= 实测(细菌+真菌) / (总取样数量 / 2)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大师
发表于 2025-12-12 08:5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您的疑问,我提供以下专业解答:

1. 金黄色葡萄球菌的鉴别确实需要通过镜检和血浆凝血酶试验进行。根据《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1106微生物限度检查法,金黄色葡萄球菌的鉴别试验包括革兰氏染色镜检和血浆凝固酶试验。阳性对照管不需要添加供试品,只需使用已知的金黄色葡萄球菌菌株作为对照。

2. 对于初始污染菌报告的计算方式,您提供的示例是正确的。根据《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标准GB/T 16886.1-2011》,当样品数量超过5件时,应至少取两件进行检测,且结果应取所有阳性结果的平均值。您的方法中,取样6瓶,3瓶用于细菌检测,3瓶用于真菌检测,并计算cfu/件=(实测细菌+真菌)/(总取样数量 / 2),这是符合标准的。

希望这些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有进一步问题,请随时咨询。

【鼠鼠还在学习中,内容仅供参考(药搭GMP软件提供技术支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5-12-12 11:48:3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鼠说的不对吧,阳性对照管要加供试品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5-12-12 11:5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插个眼,等大佬回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5-12-12 16: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1.既然是按药典,那菌种鉴定的相关测试就少不了。菌株鉴定从几方面确认:1.形态学鉴定:观察菌体形态、颜色等。2.生化鉴定:进行发酵糖类、气体产物、酯化反应等实验。3.分子生物学鉴定:利用16S rRNA基因序列分析或全基因组测序,确认菌株的种属。金葡菌的镜检和血浆凝血酶是从形态学和生化两方面进行确认的,不可少。
2.阳性对照,除非有要求,一般不需再进行鉴定。因为阳性对照所用菌株是经确认的菌株。非无菌产品,不做无菌测试,这边不涉及。
3.非无菌产品初始污染菌测试,应先确认校正因子后,才能做最后结果判定。也就是你现在“计算结果×校正因子”,才是判定产品是否合格。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5-12-15 15:56:55 | 显示全部楼层
18913555243 发表于 2025-12-12 16:19
1.既然是按药典,那菌种鉴定的相关测试就少不了。菌株鉴定从几方面确认:1.形态学鉴定:观察菌体形态、颜色 ...

非无菌也要测初始污染菌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6-3-15 17:17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