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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豚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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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 【10金币】成品放行前,涉及的变更是否必须关闭?【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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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6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还要看变更的情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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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6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变更没有关闭,相关措施已经导入到商业化生产中?
这样来看,需要分情况:
变更没有关闭需要具体来看“未关闭项”是什么。
1.未关闭项目存在的剩余风险影响到产品的安全有效性,不可以放行
2.未关闭项目为一般观察项,可以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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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6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变更关闭可分为2个阶段,如稳定性研究工作如涉及指导原则要求必须有3-6个月的稳定性数据,你可以在有3-6个月的稳定性数据后,进行第一阶段变更关闭,放行产品。待稳定性工作整体完成后进行最终的变更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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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关的都列出来,交给受权人放行时做评估,受权人别只是单纯打钩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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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变更可以阶段性关闭,涉及到时间久的先调查并出个说明“对产品质量无影响”,如有需要等变更完成后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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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豚鼠 发表于 2025-12-29 16:01
嗯呢   不影响产品的   放行的时候也不关联  不考虑

这个讨论的是  影响产品的变更

我理解需要分情况讨论:
一、公司内部的变更:1、不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要在相关文件上进行规定,变更未关闭前可以放行成品。
2、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一定要变更结束后再放行。因为成品和中间产品以及物料有所不同,后两者可以限制性放行,还没有到消费者,但是成品放行后一定会用到消费者身上,所以需要关闭变更;再有可能在变更执行过程中还会有调整和变数。
二、上报国家层面的变更:无论是否影响产品质量,都需要等变更结束,国家审批通过后再放行产品。
以上是个人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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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cq254032003 发表于 2025-12-29 20:53
这个问题发问的角度有问题,变更属于一种高度计划性质的工作,在变更发起时就应该作好充分的评估,评估对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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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简单的变更,具体措施完成就可以关闭。但是复杂的变更,别的不说,涉及注册的变更,不就要完成加速稳定性,完成可比性报告等一系列内容后才能批准,才能被放行吗?这种周期都在半年以上,甚至1年多,不也要等了。
但是不涉及注册的变更,要么就把长期工作扔到有效性考察里面去,不影响变更关闭,要么就在变更流程里设计上“影响放行的措施”分类,只要完成涉及放行的工作就可以正常放行。“关闭”总归是一种状态,不涉及官方硬性要求的情况下,怎么合情合理达到“关闭”状态不还是企业想办法么。

点评

后半句认同 但是前半句中的 涉及注册的变更 难道可以不等批准就放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5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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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楼主| 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懒鱼君君 发表于 2025-12-31 16:48
简单的变更,具体措施完成就可以关闭。但是复杂的变更,别的不说,涉及注册的变更,不就要完成加速稳定性, ...

后半句认同   但是前半句中的  涉及注册的变更    难道可以不等批准就放行???

点评

肯定要批准呀,所以我说涉及注册的变更,光稳定性都要做个半年以上,还要申报,时间只会更长,你该等不还是都等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昨天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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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你变更执行阶段,就应该评估对放行的影响了,然后该放行的放行,不能放行的在变更关闭后再评估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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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wahee 发表于 2026-1-1 10:05
在你变更执行阶段,就应该评估对放行的影响了,然后该放行的放行,不能放行的在变更关闭后再评估放行。

法规没有要求你一定要关闭后再放行的。而且变更关闭还涉及了外部的机构、客户通知,总不能微小变更也等客户一个月再关闭再放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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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前天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棒子打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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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昨天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豚鼠 发表于 2025-12-31 20:06
后半句认同   但是前半句中的  涉及注册的变更    难道可以不等批准就放行???

肯定要批准呀,所以我说涉及注册的变更,光稳定性都要做个半年以上,还要申报,时间只会更长,你该等不还是都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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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昨天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等和重大肯定要等,微小的话根据变更影响范围和变更周期,不直接影响产品质量且周期较长的变更,比如辅助系统的变更,可以汇总数据同步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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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昨天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产品放行,不需要等变更关闭,但通常要等变更批准。
涉及工艺的变更,哪怕是微小变更,基本都要做稳定性吧。稳定性没做完,变更不能关闭吧。
实际操作中,有谁家做个变更就扔掉一至三批的产品,然后再等个两三年(稳定性考察结束,具体时间跟效期相关)后再正式变的?
如果这样,那变更就没法变了,设备坏了,某个产品的设备坏了,相关的产品就得停产等几年后再卖。变更原辅料供应商,几年后再卖,显然不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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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昨天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豚鼠 发表于 2025-12-29 16:01
嗯呢   不影响产品的   放行的时候也不关联  不考虑

这个讨论的是  影响产品的变更

这个问题的本身,是把变更批准,和变更关闭混为一谈了。
变更经过评估、研究,认为风险和影响可控,可以批准,后面就按批准后的实施即可。但变更批准了,不一定能关闭,还会有一些长期的跟踪项,比如稳定性研究。
通常,变更经过3-6个月的长期/l加速稳定性研究未发生/发现异常趋势,即可批准变更,但长期稳定性研究还得继续,这个时候,变更还不能关闭(因为跟踪项没有跟踪完),所以,要继续跟踪,直至所有的跟踪项完成后,变更才能关闭(关闭前还可能涉及变更再评估),这个通常要几年时间。产品放行显然等不起。
实际操作中,变更批准后稳定性考察结束前也不宜提前关闭变更——易造成跟踪项缺失,也不利于稳定性考察出现异常时快速与关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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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昨天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不等关闭,但需要对其进行评估,确认对本批放行产品的质量安全没有影响。比如,变更需要稳定性试验,或新建一个车间,只要依据历史和现有生产工艺和质量检验情况和记录,对其进行评估。确认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即可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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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昨天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2023年版实施指南中,3.5.3产品放行:●所有与本批有关的异常,包括偏差、检验结果超标等,均已按照程序调查,评估并处理,变更已纳入控制。

质量受权人做出产品放行决定的前提,如下: ●批生产及检验相关变更已按照规程处理,需要经药监部门批准的变更已得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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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昨天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lm1024 于 2026-1-4 17:06 编辑

这个问题如果严格扣GMP条款,那就必须关闭后才能放行,条款如下:
  第二百三十条 产品的放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批准放行前,应当对每批药品进行质量评价,保证药品及其生产应当符合注册和本规范要求,并确认以下各项内容:
  1.主要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经过验证;
  2.已完成所有必需的检查、检验,并综合考虑实际生产条件和生产记录;
  3.所有必需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均已完成并经相关主管人员签名;
  4.变更已按照相关规程处理完毕,需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变更已得到批准;
  5.对变更或偏差已完成所有必要的取样、检查、检验和审核;
  6.所有与该批产品有关的偏差均已有明确的解释或说明,或者已经过彻底调查和适当处理;如偏差还涉及其他批次产品,应当一并处理。
说得很清楚变更已按相关规程处理完毕。但是实际执行中企业面临稳定性考察的时候就会非常尴尬,这个时候就需要参考EU GMP了,大家都知道中国GMP基本就是翻译EU GMP之后删减了一些东西。下面是EU GMP的要求:
1.7.15 The impact of any change to product manufacturing or testing has been evaluated and any additional checks and tests are complete. 很明确没有要求关闭,只要求执行了评估且额外的检查和检验已经完成即可。
这就说明当年抄EU  GMP的时候没抄明白,留了一个大坑,很多企业就面临这个坑的时候就不知道咋办了。相对比较务实的做法一般是加速3个月结果出来后就会放行,等长期全部做完后再回顾一下是否有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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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10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多次省局培训以及咨询的时候的回答,现在他们的管理思路是一直强调企业的责任主体,风险自己承担,还没有关闭偏差变更产品放行了,后续调查结束没问题,一切ok,如果后续调查有问题,有质量风险,出问题自己扛,该召回召回,该处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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