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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办者与注册申请人必须要是同一主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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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26 11: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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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好!
请教一下:
1)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办者与注册申请人必须要是同一主体吗?
2)进口产品在国外开展的临床试验都是由大学或中心发起的,我们能否作为自己的临床试验数据开展临床评价?
国外开展的临床试验主要是在美国,加拿大开展,并且符合国外GCP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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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6-1-26 11: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一下,我也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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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26-1-26 11:25: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uknqqnuq1 于 2026-1-26 11:27 编辑

先明确你的目的

你是打算就要数据,还是要在哪个地区/国家 注册申报,拿器械证

如果是为了境内拿注册证,就依据国内GCP干活就是了,没什么讨论的空间


另外:已经有的境外临床数据如何被审评认同,这个可以看看对应同品种临床评的相关原则,或前期咨询下审评。

点评

老师您好,我是想在中国注册申报。中国的GCP中没有明确要求临床试验申办方和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一个人,但是不确定实际审评的过程中,会不会有这样的规定?  发表于 2026-1-26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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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6-1-26 11:28:17 | 显示全部楼层
1-理论上不禁止;
2-原则上经评估后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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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26-1-26 13:2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uknqqnuq1 于 2026-1-26 13:30 编辑

国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GCP 中的申办者,可以狭义上替换成 医疗器械拟“注册人”

很多条款不是大学或中心能够做到的
(比方申办者应免费提供医疗器械 ,那中心想免费提供,它从厂家采购?要求厂家赠送?就可能违反医疗器械使用管理相关的规定了)

中心主要是作为GCP中的研究者

—————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还是注册人作为申办者为妥

至于境外试验是否会纠结申办者的主体是谁,这个要看审评裁量了,没接触过相关案例,不要瞎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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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6-1-26 16:57:4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一下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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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6-1-27 10:44:23 | 显示全部楼层
1)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办者与注册申请人必须是同一主体。
2)进口产品在国外开展的临床试验都是由大学或中心发起的,若他们发表了论文,你们可以作为开展临床评价的文献使用,但在国内能否走同品种路径还要看法规推荐路径是否是临床试验,若推荐是临床试验。那肯定是不能走同品种路径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若推荐路径是同品种或无推荐,那就可以尝试同品种路径。

我们23年专注于注册和同品种对比,临床试验等CRO服务,如需协助可以和我联系v13817793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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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4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能获得授权也可以,要么是申请方做的临床试验,要么提供的临床试验数据有获取正式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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