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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原料药和制剂效期延长需要全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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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昨天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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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 | 曾文亮来自 | 蒲公英Ouryao
Q:原料药或制剂效期延长稳定性末次点需要做全检吗?
A:上市前产品研发中,申请人根据产品的质量研究数据,设定关键质量属性,确定注册标准。同时稳定性研究也会有相应的检测项目和注册标准,国内注册稳定性标准通常与产品的放行注册标准保持一致。
产品的上市稳定性方案中,会根据产品的性质,设定合适的检测项目和标准,这些应包括在稳定性研究方案中,产品在上市申报进行稳定性研究承诺,后续稳定性研究数据以年报形式进行汇报。
上市时的稳定性检测项目通常会少于注册放行时的检测项目,因为产品在稳定性放置过程中有部分项目是不随时间的延长而变化,比如溶剂残留、炽灼残渣,溶解度等项目,因此在稳定性研究过程中仅保留随时间储存可能会变化的质量属性,比如含量,杂质,溶出度等项目。
这样的设置是符合ICH Q9风险评估的要求,当然某些特殊制剂,部分特殊检项的保留也是必要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原料药或制剂的效期延长属上市后变更事项,根据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单纯的效期延长属于中等变更,有效期变更主要依据长期稳定性试验结果。延长药品有效期不应超过长期稳定性试验已完成的时间。
参考中国药典2025版9001<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试验>通则,药品效期是建立在药品长期稳定性数据基础之上。在效期延长时间点,取样检测,结果与0点进行对比,非与上一个检测时间点对比,由于实验数据的分散性,一般应按95%可信限进行统计分析,得到合理的有效期。如3批统计分析结果差别较小,则取其平均值为有效期,若差别较大则取其最短的为有效期。如果数据变化较小,说明药物稳定,则不做统计分析。
以上法规和指南中都没有提及在效期延长时,应进行项目的全检。
根据行业经验和案例,部分省局有要求,在进行产品的效期延长时,需要全检,原因预计是省局第一次审评资料,趋严要求效期延长对样品进行全检,与0点的检测对比,如没有趋势且符合注册标准,给到效期延长。
从科学角度分析,全检的必要性是存疑的,部分质量属性在稳定性储存期间是不会有变差的情况,在进行申报资料情况充分展示说明的前提下,可允许参照稳性方案,进行部分关键项目的检测,再与0点数据对比,最终给到效期延长。
这样既科学,又节省成本。
参考文献: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中国药典2025版9001<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试验>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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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6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看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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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5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内申报,现在都设置了全检的时间点,都怕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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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5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说,肯定时要全检好一些,药品从严管控,不是几句按照道理不增长就可以不检测的!按照道理通过了BE哪都不用对溶出曲线的,那我还不做溶出曲线的,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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