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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hongwei2000 于 2016-6-25 09:03 编辑
1.企业要取舍品种,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 2.企业要进行二次开发,要对品种进行系统性的研究; 3.参比制剂先备案,尤其是对于没有合适对照药的,也要抓紧,也要报。总局要让各企业赶紧动起来! 4.关于一次性进口手续总局要求由各个省局负责。关于进口通关问题,北京局可能还要负责周边省市的通关; 点评:好像该省局不允许药品经营企业将药品制剂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吧,这回违反GSP91条的规定,那么地产制剂生产企业怎么合法购买就是个问题,至少现在没有出文,CRO更是连购买资格(GSP、GMP、医疗机构)都没有。 5.同一个品种选择的对照药可能就是有所不同,参比制剂的备案都是要经过一致性评价办公室的专家审评论证过的,只要是审批通过就可以开展。各企业一定要抓紧! 点评:怎么个不同,不同到什么程度,真不同的话一致性评价还有什么意义?还不如直接说,我不相信你们的BE数据,重新做好了 6.体外溶出曲线要纳入到质量标准里,要随时应对检查。即使BE一致,4条溶出曲线也必须一致;(此条有争议) 点评:啥曲线又成金标准了,而且不管BE了,那还费那时间、精力和金钱干什么!中国又开创了先例。 7.化药BE备案相当于申报注册的一套资料,完成生产验证后才可以填全。而且还需要先伦理批准,才可以备案;目前系统里可以查到BE成功备案的仅为3个;如果备案过程中有修改,还需要提交总结报告,可以激活整个系统。(比如预BE不成功,就需要重新调整备案资料); 点评:伦理又出来了,之前一直没有提到,以为不需要了;这东西用于BE,也算是中国特色了。 8.BE结束后至少要准备4套资料:2套上交一致性评价办公室+1套自己+1套药检所(小编注:省局不需要了?以后怎么核查?); 点评:到底是一致办负责还是CDE负责?和第10条加起来怎么看?反正从CDE仿制药审评组的态度来看是不想管。 9.豁免的品种可先申请,国家局陆续也会出台豁免目录; 10.改变处方工艺后,将何时报送CDE,目前还未确定;是CDE同意变更后才可以? 11.对于要进行有效性临床试验的,可以通过补充申请,取得临床批件后开展。但目前该方案还在探讨中; 12.至今为止一致性评价大部分政策已经明朗,各企业要尽快动起来(小编注:再不动手,几年后就该哭了); 13.试验样品要全部医院留存,不能返还给申办方,以便随时进行检查; 点评:更可笑。你们知道医院什么管理水平?放那么多药品医院管的了吗、放得下吗?而且可能会一家医院有很多同产品、同批次的不同家的对照药。最可笑的是,根据2003版GCP第59条的要求,临床剩余样品要退回申办者,一个会议把GCP又给否了。 14.毕局长要求一致性评价的数据要效仿美国(统计)同步生成试验数据; 15.补充: (1)复方制剂还需要等政策; 点评:所有处方制剂都要等?有些维生素直接临床,对于那些什么复方高血压的没有必要等吗? (2)总局要求全部仿制药要进行一致性评价,该仿制药的定义是按照新注册分类来划分; (3)预BE即使结果失败,也需要上报(小编注:如果在国外做或者自己偷着做,就没必要上报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4)预BE需要进行备案,才可以实施(小编注:备案周期多久?万一不通过,再来一次处方工艺研究,然后再备案,时间来来得及吗?所以,慎重在国内预BE)。 点评:预BE管得有点宽了,印度他也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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