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1688|回复: 1
收起左侧

[食品] 馒头添加剂超标之法条适用争论

[复制链接]
宗师
发表于 2013-5-9 09: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馒头添加剂超标之法条适用争论


一酒店自制的馒头经抽检,被检出铝超标,调查得知这些馒头添加了含铝泡打粉的添加剂。添加剂超过标准规定,该馒头应判定为不合格,并对酒店依法作出处理。但在对上述行为判定和处理的法条适用上,办案人员形成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应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判定为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进行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铝是一种低毒金属元素,不会导致急性中毒,但人体摄入后蓄积,仅有10%~15%可能排泄,大部分会在体内蓄积。铝会与多种蛋白质、酶等人体重要成分结合,影响体内多种生化反应,长期摄入会损伤大脑,导致痴呆,还可能出现贫血、骨质疏松等疾病,尤其对身体抵抗力较弱的老人、儿童和孕妇产生危害,可导致儿童发育迟缓,老年人出现痴呆,孕妇摄入则会影响胎儿发育。所以对含铝添加剂的使用有一个量的限定。超过这个限定,就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种意见:应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作出“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的判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十)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先责令停止经营,如不停止销售再进行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二)项中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单独列为食品安全标准中一项,说明食品添加剂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中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因此,该馒头属于上述“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三种意见:应按《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判定属于不符合标准产品,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理。

    第四种意见:应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三条进行处理。

    《特别规定》第三条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添加剂超标的馒头属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分析】

    由于《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餐饮环节食品添加剂超标问题没有直接对应的条款,所以会产生多种处理意见。上述四种处理意见哪个条款最贴切?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中提及的将食品添加剂作为食品安全标准单独一项内容,说明其在食品安全中的重要性,更应加强管理,且让当事人暂停销售也没有具体条款可以引用,故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十)项;对于第三种意见,《产品质量法》其实还属于质监部门的专门法,执法主体应是质监局,餐饮服务单位按照事权划分属药监部门监管,受《食品安全法》调控,《产品质量法》在此不适用;第四种意见,《特别规定》适用,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里有具体规定,相比之下,依据《食品安全法》的法条更贴切、更准确。

    笔者以为第一种意见比较妥当,理由如下:

    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卫生标准是根据人体的耐受度和加工工艺要求制定出来的,以人体耐受度为主,超过这个标准就容易危害人体健康。因此,添加剂超标的馒头应定性为《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添加剂超标的食品,当然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是否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的“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之列,目前没有相关权威解释。笔者认为,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来判断,即“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保障人体健康”,而添加剂之所以有限量的规定,就是因为超量会危害人体健康。

    3.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有严格要求,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要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4.一些地方省市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也出台了具体规范要求,如浙江省和上海市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地方法规均明确添加剂超标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应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二)项处罚。

    综上,对于食品添加剂超标馒头的处罚,应该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二)项处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5-15 17:27:4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贴,一定不要放过,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11-4 12:15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