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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反思] 食药监总局查保健品广告,令工商总局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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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3-6-9 20: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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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总局查保健品广告,令工商总局情何以堪?


       国家食药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对去年和今年一季度全国118个省级电视频道、171个地市级电视频道和101份报刊的监测数据,保健食品广告90%以上属于虚假违法广告。32家保健食品证件持有企业(人)今天被行政告诫。(6月8日《新华社》)


       说句实在话,笔者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前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直没有好印象。
不为别的,就因他们第一任局长郑筱萸推行“一药多名”,滥发“新、特药”批号,而令药品价格在发改委不断降价中仍快速上升,结果在医疗保障制度不断完善、财政资金投入越来越大的情况之下,老百姓却越来越看不起病。郑筱萸伏法后,我们没有看到该局对“新、特药”的管理有什么变化,结果导致该系统腐败丛生,食品安全事件频发、药品价格继续一路飞涨。笔者曾发文《
张敬礼落马,显药监局“烂透了》,以表达对该局的愤怒。今年“两会”之后,该局升格为正部级单位,全称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由张勇担当第一任“掌门人”,笔者曾撰文《建言张勇:郑筱萸就是你的“一面镜子》,希望这个新部门能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重,抛弃部门利益,搞好食品安全管理;取消“一药多名”这一荒唐做法,让药价大幅度回归,让人民能吃得起药、看得起病。


       即使如此,笔者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成立不久,即着手整治混乱不堪的保健食品广告仍持坚决的支持态度。


       应该说,这个调查结果,和笔者此前“保健食品广告百分百属于虚假违法广告”的结论可谓不谋而合,至少也可以说相当接近了。我想,这一微小的差距,并不能说明谁对谁错,而只因各自所处的位置不同,对结果有着不同的表达方式而已。国家食药监总局的“90%以上”,其实并未否定我的“百分百”,只是他们作为官方,在这个问题上的表达方式更加谨慎而已。


       国家食药监总局此次整治的“虚假违法广告”,我认为是专指企业夸大保健食品的医疗功效
,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而目前的保健食品广告却绝对少不了这一内容,最耳熟能详的要数那个喝了某某产品,“腰不酸了,腿不疼了”的广告,还有什么“增强记忆力”、“补充大脑营养”等明显忽悠人的广告。


       可话又说回来,如我等普通老百姓都坚信保健食品广告绝大多数甚至“全部”属于虚假违法广告,那专司广告管理的工商部门平时又干什么去了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很明显,整治虚假广告并不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能范围,但该局作为食品安全的监管者,对关乎保健食品广告的管理也似乎是理直气壮,即使有“狗拿耗子”之嫌,但因为对老百姓有利,百姓也一定会拍手称快。


       只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如此“狗拿耗子”,将令多年来一直专司广告管理的国家工商总局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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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3-6-9 20:3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不是纳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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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3-6-9 20:36:26 | 显示全部楼层
?????奇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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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3-6-9 20:38:1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是我搞错了

日前,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其官网上公布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食药总局")设17个内设机构,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45名。

    规定提出,将原卫生部确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制定检验规范的职责,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整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推进管办分离,实现资源共享,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

    规定强调了国家食药总局需要加强的职责包括: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地方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机制;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国家食药总局涉及食品行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二、负责制定食品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国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三、负责制定食品监督管理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四、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五、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六、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七、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省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规定还提出了国家食药总局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其他与相关部委职能协调的相关事项。

    相关链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部分内设机构职能

    食品安全监管一司

    掌握分析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食品安全监管二司

    掌握分析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食品安全监管三司

    承担食品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食品安全总体状况,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根据该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稽查局

    组织查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指导和监督地方稽查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监督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指导地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应急管理司

    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地方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各部委职责分工协调

    农业部

    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及时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尽快制定、修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商务部

    商务部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

    公安部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与公安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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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6-9 20: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告有人管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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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6-9 22: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次我给我们领导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名字了 变成CFDA了 领导说我开黄腔  说是SFDA  我给他解释了半天 后来他打开网页一看傻眼了  还来给我道歉{: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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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9 22:25: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典型的政出多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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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3-6-10 08:54:56 | 显示全部楼层
工商   电台电视台报社  只收钱   不管真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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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6-10 09:02:08 | 显示全部楼层
工商   电台电视台报社  只收钱   不管真假
这才是根本,不治理、不约束电视台,工商只要药监移交案件就罚钱,药监就瞎忙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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