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wu9820168 于 2013-7-19 22:33 编辑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
第二十条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应确定品种编号与批号,一种标准物质对应一个编号。当该标准物质停止生产或停止使用时,该编号不可用于其它标准物质,该标准物质恢复生产和使用时仍启用原编号。标准物质一次制备(同批原料、同批精制、同批标定)作为一个批号。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更换批号、停止使用及撤销的品种,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更换新批次后,根据品种监测情况,一般对上一批次设置3-6个月仍可使用的缓冲期。
http://www.nicpbp.org.cn:8080/directory/web/WS09/CL0273/3456.html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第十条 参照国际惯例,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不规定有效期,但应在规定的储存和使用条件下,定期进行特性量值的稳定性核查。 第十一条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更换批号、停止使用及撤销的品种,需经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委员会批准后,标准物质管理处及时向社会公布。
http://www.nicpbp.org.cn:8080/directory/web/WS09/CL0273/3455.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