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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管理] 中检所的对照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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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7-19 18:28: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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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中检所的对照品没有生产日期、有效期,只有个批号。如乙酰氨基葡萄糖的批号为101011-200801,从中能看出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么,如看不出有效期,那该如何确定是否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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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9 19: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是没有有效期的,本来我们内部定的是三年,可是一次检查的时候药监局老师就说:你们凭什么说它的有效期是三年,有什么根据。我们自然答不上来,后来就请教老师,老师说,把有效期这一栏杠掉,不过实际用的话,最好是在买来后半年之内用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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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9 20:37: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是通过配制对照品溶液来进行验证从而确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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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7-19 22:30: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u9820168 于 2013-7-19 22:33 编辑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

第二十条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应确定品种编号与批号,一种标准物质对应一个编号。当该标准物质停止生产或停止使用时,该编号不可用于其它标准物质,该标准物质恢复生产和使用时仍启用原编号。标准物质一次制备(同批原料、同批精制、同批标定)作为一个批号。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更换批号、停止使用及撤销的品种,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更换新批次后,根据品种监测情况,一般对上一批次设置3-6个月仍可使用的缓冲期。
http://www.nicpbp.org.cn:8080/directory/web/WS09/CL0273/3456.html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第十条  参照国际惯例,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不规定有效期,但应在规定的储存和使用条件下,定期进行特性量值的稳定性核查。
第十一条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更换批号、停止使用及撤销的品种,需经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委员会批准后,标准物质管理处及时向社会公布。

http://www.nicpbp.org.cn:8080/directory/web/WS09/CL0273/34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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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很专业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7-23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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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3-7-20 08:50:56 | 显示全部楼层
wu9820168 发表于 2013-7-19 22:30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

第二十条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应确定品种编号与批号,一种标准物质对应一个编号 ...

很专业且详细,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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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7-20 08:59: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根据自己需要量,每年更换; 即当年买的当年用掉,这是指一般的对照品。
对于几年不更新一次的对照品或国内买不到的对照品,另采取方法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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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0 09:0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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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3-7-23 08:46:47 | 显示全部楼层
wu9820168 发表于 2013-7-19 22:30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

第二十条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应确定品种编号与批号,一种标准物质对应一个编号 ...

回答很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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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7-23 09:26:42 | 显示全部楼层
标准物质,一般不定有效期,因为储存条件不同,特别是打开口一次用不完的对照品;中检所新批号出来,老批号做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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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10:51:5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我们用的也没有有效期。也曾问过中检所的老师说是新批号出来,旧批号就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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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9 10: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wu9820168 发表于 2013-7-19 22:30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

第二十条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应确定品种编号与批号,一种标准物质对应一个编号 ...

如何进行稳定性核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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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3-9 12:43: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进来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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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3-26 09:51: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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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6 10:0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技术规范

第二十条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应确定品种编号与批号,一种标准物质对应一个编号。当该标准物质停止生产或停止使用时,该编号不可用于其它标准物质,该标准物质恢复生产和使用时仍启用原编号。标准物质一次制备(同批原料、同批精制、同批标定)作为一个批号。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更换批号、停止使用及撤销的品种,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更换新批次后,根据品种监测情况,一般对上一批次设置3-6个月仍可使用的缓冲期。
http://www.nicpbp.org.cn:8080/directory/web/WS09/CL0273/3456.html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第十条  参照国际惯例,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不规定有效期,但应在规定的储存和使用条件下,定期进行特性量值的稳定性核查。
第十一条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更换批号、停止使用及撤销的品种,需经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委员会批准后,标准物质管理处及时向社会公布。

http://www.nicpbp.org.cn:8080/directory/web/WS09/CL0273/34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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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3-26 11: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厉害,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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