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2140|回复: 13
收起左侧

[内外部检查] 药品生产企业企业负责人转授权是否需要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8-23 11:4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药品生产企业企业负责人转授权是否需要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应到哪一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质量受权人、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如何规定的?

PS:我是江苏的,最好能提供国家或省里的具体法规出处,非常感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3-8-23 12:44:08 | 显示全部楼层
具体看各省规定 还是咨询为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3-8-23 12:4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是要求上述3类人员均需备案。
企业负责人还可以转授权?

点评

是呀,只听说过质量受权人可以转授权。企业负责人在GMP里的职责都没有什么太具体的,换句话说没有那么多日常签字的。  发表于 2013-8-23 12:57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3-8-23 12:57:59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负责人还可以转授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3-8-23 13: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
市级以上药监局问问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8-23 14:53:18 | 显示全部楼层
直接咨询省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3-8-23 15:37: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过来学习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8-23 15:4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打个电话咨询一下市局吧,他们肯定知道,找市局也比较方便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3-8-23 15:5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市局签字,省级备案,具体要看各省规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8-23 15:53:44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备案,您办理质量受权人备案的时候,备案表里面有一项转受权信息,你填好,并提供转授权人资质和其他相关材料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8-23 15:56:15 | 显示全部楼层
质量授权人要通过市局签字,省局备案,生产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直接到省局备案,备案完后要把备案表交一份给市局存档;备案表都是一式三份,自己留一份,省局一份,市局一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3-8-23 15:57:13 | 显示全部楼层
咨询你们江苏省局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8-23 16:04: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江西的,但是程序都差不多,具体参见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网上办事-------办事指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3-8-24 23: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duan 发表于 2013-8-23 16:04
我是江西的,但是程序都差不多,具体参见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网上办事-------办事指南

大致我明白了,我会去江苏省局的办事指南里面查的,非常感谢你的解答。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9-25 05:28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