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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调查及管理] 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解答(三十七)中关于QC的解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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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3-9-21 10: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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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原料药的留样,其目检观察是否需要检查每个批次?是否需要拆开包装检查(尤其是批次很多的产品)?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每批药品均应当有留样;如果一批药品分成数次包装,则每次包装至少应当保留一件最小市售包装的成品;留样的包装形式应当与药品市售包装形式相同,原料药的留样如无法采用市售包装形式的,可采用模拟包装;如果不影响留样的包装完整性,保存期间至少应当每年对留样进行一次目检观察。如有异常,应当进行彻底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因此,对于原料药而言,每批产品均应留样并进行留样观察。但是,如果包装为不透明包装形式,若无特殊情况,则无需破坏包装进行观察。
2.问:自制工作对照品或标准品的标化方法是采用药典方法吗?能采用除高效液相色谱法外的其他检验方法吗?
  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如需自制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建立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的质量标准以及制备、鉴别、检验、批准和贮存的操作规程,每批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用法定标准品或对照品进行标化。
  企业标化工作对照品的方法应能够保证工作标准品的准确性。除此之外,还应确保标准的有效传递,具有溯源性。标化方法可以采用法定药典的方法,也可以采用非药典的方法,但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均应满足对专属性、准确性等的基础要求。现在,很多标准品的标化方法均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但是,也并不排除液相色谱法的标化方法。无论如何,企业应当建立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的质量标准以及制备、鉴别、检验、批准和贮存的操作规程,保证工作标准品的准确性和溯源性。
  (本栏目由本报和国家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联合推出。本期问题由国家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解答。有关解答内容只限于所提问题本身,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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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9-21 10:27:35 | 显示全部楼层
前面留名,广告位招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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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9-21 10:5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板凳我占了,感谢分享
我们这悲催的留样归QA管

点评

我们单位是取留样归QA,呵呵  发表于 2013-9-21 15:54
哪里管都一样。 我主张留样归QA管。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9-21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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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9-21 11:33:37 | 显示全部楼层
俺也是这样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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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13-9-21 12:29:58 | 显示全部楼层
玻璃杯 发表于 2013-9-21 10:59
板凳我占了,感谢分享
我们这悲催的留样归QA管

哪里管都一样。
我主张留样归QA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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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楼主| 发表于 2013-9-21 15:5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悲催的留样归QA管

---------- 我们单位是取留样归QA,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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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9-21 21: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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