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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巴西木 于 2014-1-26 19:07 编辑
欧洲药典简介
《欧洲药典》由欧洲药品质量委员会(EDQM)编辑出版,有英文和法文两种法定文本。其全称为European Pharmacopoeia,缩写为Ph.Eur.。
《欧洲药典》的基本组成有凡例、通用分析方法(包括一般鉴别试验,一般检查方法,常用物理、化学测定法,常用含量测定方法,生物检查和生物分析,生药学方法)、容器和材料、试剂、正文和索引等。
《欧洲药典》正文品种的内容包括:品名(英文名称,拉丁名)、分子结构式、分子式与分子量、含量限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度及化学名称、性状、鉴别、检查、含量测定、贮藏、可能的杂质结构等。

欧洲药典官方网站:http://www.edqm.eu/
欧洲药典出版历程:
1977年出版第一版《欧洲药典》。
从1980年到1996年期间,每年将增修订的项目与新增品种出一本活页本,汇集为第二版《欧洲药典》各分册,未经修订的仍按照第一版执行。
1997年出版第三版《欧洲药典》合订本,并在随后的每一年出版一部增补本,由于欧洲一体化及国际间药品标准协调工作不断发展,增修订的内容显著增多。
2001年7月,第四版《欧洲药典》出版,并于2002年1月生效。第四版《欧洲药典》除了主册之外,还出版了8个增补版。
2004年7月,第五版《欧洲药典》出版,即EP5.0,EP5.0于2005年1月生效
2007年6月,第六版《欧洲药典》出版,即EP6.0,EP6.0于2008年1月生效
2010年6月,第七版《欧洲药典》出版,即EP7.0,EP7.0于2011年1月生效
2013年6月,第八版《欧洲药典》出版,即EP8.0,EP8.0于2014年1月生效
欧洲药典的成员与观察员
包括欧盟在内共有37个成员。最新加入的成员:波兰(2006)。
包括世界卫生组织在内,加上7个欧洲国家(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白俄罗斯、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摩尔多瓦、俄罗斯联邦和乌克兰)和14个非欧国家(阿尔及利亚、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中国、以色列、马达加斯加、马来西亚、摩洛哥、塞内加尔、叙利亚、突尼斯、美国),共23个观察员。
最新加入的观察员:阿根廷、亚美尼亚和摩尔多瓦(2008)、白俄罗斯共和国(2007)、俄罗斯联邦和乌克兰(2006)。
欧洲药典使用说明
使用欧洲药典之前,必须要仔细阅读前言和凡例,在药典使用中遇到问题应该重新阅读凡例。我听到很多人问我关于是否要对药典方法进行验证的问题,答案是不需要的。因为在前言部分已经明确说明“个论在起草时已根据该方法的使用目的,按照先行法规进行过验证。” 欧洲药典标准是由通则和个论组成。每一个个论中都会用到一个及多个通则。实际应用时,个论中一般不会采用通则的互相引用,除非为了避免产生歧义,一般不进行交叉引用。 个论鉴别项标题下有第一鉴别和第二鉴别时,任何情况下都必须进行所有的第一鉴别。若该产品完全可以追溯,且可以证明该产品完全符合个论中其它的规定,则可以采用第二鉴别。实行个论一致的目的,在于达到对产品所有质量指标控制的一致性。对某些产品,很难达到完全一致,例如不同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解释。因此,有必要由全球PDG批准并发行一些包含尽可能多的具一致性性质的个论,所有关于未经协调的、有关药物性质的信息将继续收入以后版本的药典总章中。
药典必须考虑质量控制的所有重要方面,同时,药典应为供应商和使用者提供具有“通用语言”的标准检验方法;认证机构需要提供经独立评价的方法检验的数据。
◇ 欧洲药典8为欧洲药典最新版本;
◇ 2013年7月出版;
◇ 2014年1月生效。
欧洲药典第8版包括两个基本卷,于2013年7月出版发行,以后在每次欧洲药典委员会全会做出决定后,通过非累积增补本更新,每年出3个增补本。第8版累计共有8个非累积增补本(8.1~8.8)。
各增补版的出版日期及执行的日期。

最初的两卷包括第7版完整的内容,以及欧洲药典委员会在2012年12月全会上通过或修订的内容,共收载了2224个个论,345个含插图或色谱图的总论,以及2500种试剂的说明。变化的内容(插入或删除的内容)在页边标注出
自2014年1月起,在欧洲药典成员国,包括欧盟国家,将执行第8版并取代第7版。第7版至12月31日都是有效的。欧洲药典有英文版与法文版,英语与法语是欧洲委员会的官方语言。欧洲药典有印刷版、USB闪存版和在线版。其西班牙文版正在翻译之中,将来包括在在线版中,不再另收取费用。
欧洲药典: 一部药品与药用物质的标准
欧洲药典是欧洲药品质量控制的标准。已有多项法律文件使欧洲药典成为法定标准:
2009年经36个欧洲国家和欧盟批准的编撰欧洲药典协议;
关于人用或兽用药品的欧盟指令2001/82/EC、2001/83/EC(修正案)和2003/63/EC,维持了欧洲药典对在欧洲上市药品的强制执行性。这些标准规定了药品、生产用原材料与合成用中间体成份的定性、定量和所用的检验项目。所有药品、药用物质生产企业在欧洲销售或使用其产品时,都必须遵循欧洲药典标准。
欧洲药典的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由行政管理或司法部门强制要求符合欧洲药典。成员国的国家当局必须采用欧洲药典,必要时可替代相同物质国家标准中的个论。
欧洲药典的内容包括活性物质、辅料、化学、动物、人或植物来源的药用物质或制品、顺势疗法制剂和顺势疗法原料、抗生素,以及制剂和容器等。
欧洲药典还适用于生物制品、血液和血浆制品、疫苗和放射药品。
欧洲药典8 EP8相关内容
ep8.0-index.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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