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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管] 遏制非法添加 仍需多管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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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师
发表于 2014-2-18 14: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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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0日,江苏省扬州市广陵法院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山芪参胶囊”案进行宣判,被告单位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罚1500万元人民币;企业负责人习文有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万元。

  该案是2013年扬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与公安机关联合破获的一起大案要案,扬州市局在查获可疑产品“山芪参胶囊”后,通过6个月技术攻关,检出非法添加较大毒性物质盐酸丁二胍,并联合公安机关辗转千里,历时数月,一举捣毁了位于北京通州区的制假窝点,为全国严厉打击保健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成功范例。该案涉案地区广、作案手段隐蔽、社会危害性高,违法产品销售至全国23个省市368个销售点,案值约1.45亿元,被列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三督办案件。如今案件完结,扬州市局参与该案件侦破过程的工作人员对本案进一步梳理分析,找到目前保健食品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深入思考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敬请关注本期报道。

  合法企业非法添加凸显监管漏洞

  北京阳光一佰公司一直生产添加盐酸丁二胍的“山芪参胶囊”,却长时间未被发现,反映出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的缺失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在日常监督管理方面有所疏漏。

  北京阳光一佰公司是一家拥有正规生产车间、30余名员工且取得合法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合法企业。该公司先组织生产一批不添加盐酸丁二胍的“山芪参胶囊”送检通过后,再大批量生产添加“1号药”(含盐酸丁二胍的原料药)的“山芪参胶囊”,且不标注在“山芪参胶囊”成分内。对于合法生产企业,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往往着重检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是否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保健食品,生产出来的保健食品是否存在重金属、微生物超标等质量问题。而对产品是否涉及非法添加,特别如本案,企业预先生产出不添加的合格产品通过检验部门检测后再另行生产的现象,监管部门常易忽视。

  此外,该公司的产品销售方式隐蔽性强,也增大了监管难度。本案中,违法犯罪分子采用了一种名为“会议营销”的销售模式,将数百名糖尿病患者集中在一起开会。会上,经销商对产品大肆吹嘘,对患者进行洗脑,使其对“山芪参胶囊”的治疗效果深信不疑。建立“信任”后,销售商再直接将产品送到患者家中。这就使监管部门在检查过程面临“三难”:一是“口”对“耳”的营销模式是直接夸大宣传,行政处罚“难以固定书面证据”;二是由于现场没有产品实物,执法人员“难以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查”;三是销售会场相对封闭,执法人员“难以进入取证”。

  在我国,经营保健食品仅需获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或保健食品流通许可证,对于经营者的资质、经营规范等没有统一的相关规定,给违法经营者以可乘之机。除了本案的会议营销手段之外,体验式销售、网络销售等其他销售模式,也使监管部门面临严峻挑战。

  利用合格产品逃避检测造成监管盲点

  本案在侦破过程中,在检验环节遭遇重重波折。扬州市局对患者购买的“山芪参胶囊”进行多次检验,甚至连胶囊壳也一并进行检验,但多次检验结果显示产品中没有添加降糖药物成分。后经过检验人员近7个月的不懈努力,通过高效液相色谱法及质谱法检测,终于在问题产品中检出盐酸丁二胍。盐酸丁二胍属于被禁止药品,我国没有将丁二胍列入为药品目录,所以按照现行药品标准无法检出。近来,监管部门发现,将药品衍生物或者淘汰药品添加到保健食品中,导致常规检验方法无法检出,已经成为违法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手段之一。在去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仅发布了第一批,这在应对不断推陈出新的非法添加物质的检测中显然还远远不够,虽然也有相关的一些补充物质名单发布,但却没有用相应的法律条款予以固定,对于案件定性会造成障碍。

  本案中,北京阳光一佰公司在得知长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出“山芪参胶囊”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盐酸丁二胍成分后,为了应对检查,安排生产了一批不添加盐酸丁二胍的“山芪参胶囊”,结果顺利通过当地监管部门检查。之后,该公司就专门准备了一种不添加任何违禁成分的“山芪参胶囊”,专门摆放在各地经销点门市,用来应对监管部门的抽检。

  保健食品的抽验工作是国家保障产品质量的一项行之有效的举措,然而,企业在巨额利润的利益驱使下,花招频出,采取各种办法来应对抽验工作,变相逃避检验。如何应对这种现象,是监管部门必须想办法解决的难题。

 

  完善保健食品监管工作刻不容缓

  2012年我国保健食品的产值已经达到2800亿元。据估计,营养保健食品市场的销售规模已经超过6000亿元,按照国家《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对营养与保健食品制造业的预测,到2015年,中国营养与保健食品的产值将达到10000亿元,年均增长达20%。如若对不法生产、不规范的宣传和欺诈性的销售等市场混乱局面整治不利,将会严重抑制消费者对国内保健食品的消费,中国保健食品市场最终也会被国外生产商与经销商所蚕食,因此,完善保健食品监管工作刻不容缓。通过对本案的反思,建议保健食品监管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有重点、多渠道从源头抓监管。严格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等法规要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产品的配方和工艺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生产过程中是否偷工减料或掺杂掺假,对生产管理不规范、不按批准配方生产、对标识认识不足、加入违禁药物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坚决取缔;选择容易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的重点品种进行飞行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如辅助降血糖(调节血糖)、减肥、辅助降血脂(调节血脂)类保健食品,加大对此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产品的抽验力度,检测是否添加与保健食品声称功能相关的药物成分,做到发现一个、处理一个;处罚一起,警示一批。

  参照药品GSP规范经营。借鉴药品流通监管的先进经验,推行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类似GSP管理,建立分级管理制度,督促经营企业建立和完善产品购进索证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台账制度、经营场所卫生管理、人员健康管理、质量承诺等制度,对产品采购、贮存、销售、售后服务进行全面有效监管。监管部门应明确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监管的重点,即:经营保健食品是否取得有关许可;经营的保健食品是否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是否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是否明知保健食品存在非法添加药物仍然继续经营的。

  抽检重心放在生产企业。所有质量存在问题的保健食品都必然肇始于生产环节。因此,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抽样是保健食品抽样监管工作的关键控制点。可借鉴国外产品质量的控制经验,加大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抽检品种和数量,从源头予以控制,从根本上保证保健食品的产品质量。相对而言,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抽检则可作为辅助监督手段,抽验工作的有所侧重能使抽检工作的作用得到最大程度地发挥。

  建立非法添加物质名单数据库。目前,保健食品非法添加有愈演愈烈之势,从普遍添加的物质品种向具有特殊性而不易被查出的物质品种演变。本案中,违法分子添加了被禁用药物盐酸丁二胍,导致检验部门花了将近7个月的时间,反复试验才得以检出。而后在侦办过程中得知,在此之前,长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曾经从该“山芪参胶囊”中检出盐酸丁二胍的成分,但因为没有一个公共的检测数据平台,无法在第一时间共享检测信息,使扬州市检验所在检验时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影响了办案效率。因此,有必要在全国建立一个非法添加物质名单的数据库,根据检测数据等实时更新数据,并赋予其相应的法律效力,以提高监管部门的执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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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2-18 14: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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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2-18 14:4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加大处罚力度,整治保健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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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2-18 15:5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因为犯罪成本较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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