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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广角] 药企上告食药总局,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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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12-19 09:04: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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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企上告食药总局,赢了

来自羊城晚报消息, 一家越南药企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总局提出了进口化学药品临床试验注册申请,然而却因为申报材料不齐而被国家食药总局下达了不予批准的“死亡通知书”。

上述外资药企一怒之下,将国家食药总局告上了法庭。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上述药企的申请,要求国家食药总局对上述临床试验注册申请重新作出行政审批。  

事实上,不少药企对国内药品审批问题一直颇有“怨言”。由于国家药品审批人员、技术配套跟不上,一种药物从研发实验室出来,到社会上进行临床实验,光等待准入证就需要花上1年半的时间,以至于药品在中国上市往往比其他国家滞后3-4年。

临床申报等待一年无果

2009年4月5日,越南VELLPHARM药品责任有限公司向国家食药总局提出了高血压治疗药物非洛地平控释片进口化学药品临床试验注册申请,国家食药总局于2009年4月20日受理并通知其缴费和进行药品注册检验。

2010年11月12日,国家食药总局对VELLPHARM公司的申请下达《审批意见通知件》,作出不批准注册进行临床研究的决定。理由为:进口制剂中所用原料药来源于浙江省巨化集团公司制药厂,该厂没有原料药的批准文号,也未提供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性文件,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条例,不批准非洛地平控释片的临床注册申请。

临床注册申请不被批准,就意味着该药品无法在中国上市,对药品来说可谓是一张“死亡通知书”。

VELLPHARM公司不服,认为国家食药总局并未通知其补充申报材料,属于程序违法,没有依据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的检验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属于违反了行政许可法,而且《审批意见通知件》做出的时间也超过法定行政许可期限,为此,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驳回VELLPHARM公司诉讼请求。之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又驳回其上诉。VELLPHARM公司最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死亡通知书”终被撤销

201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最终判决国家食药总局作出的审批意见通知件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负责审批的国家食药总局药品审评中心的技术审评工作时间显然未遵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国家药监局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的规定。

而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看,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评意见和样品检验结果等,形成综合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送国家食药总局,国家食药总局再依据综合意见,做出审批决定。

本案中,《审批意见通知件》作出的时间为2010年11月12日,而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出具《药品注册检验报告表》的时间为2010年11月17日,即国家食药总局只考虑了技术审评意见,而没有考虑样品检验结果,明显违反上述规定。

另外,在材料不足的情况下,国家食药总局应当要求药企补充材料,而非直接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责令国家食药总局在法定期限内对VELLPHARM公司提出的“非洛地平控释片化学药品临床试验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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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4-12-19 09: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就越南这种,进得来就捞一笔。不像内地企业或是有广大市场的外企,敢这么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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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12-19 09: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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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4-12-19 09: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文中的“国家食药总局”是CFDA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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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12-19 09: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品还是要谨慎的好,难得支持总局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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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4-12-19 09: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外企牛啊
哪怕是输了也玩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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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4-12-19 09: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gumupai 发表于 2014-12-19 09:14
文中的“国家食药总局”是CFDA吗?

我也有这种疑问

不过看完北京中院等确认后认为就是CF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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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4-12-19 09: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玻璃杯 发表于 2014-12-19 09:19
药品还是要谨慎的好,难得支持总局一回。

不准小越南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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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12-19 09: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总局是应该好好整顿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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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12-19 09:35:35 | 显示全部楼层
给力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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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12-19 09:4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外企真牛啊,国企你行政诉讼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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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12-19 09:51: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年前的事情现在才曝光?也就是外企可以这样,在国内的话厂子是不想干了,敢和总局对着干,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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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12-19 10: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品审批需要医疗专家、法律专家、药典委员会的质量标准专家、药品制剂专家等相关人士参加,食药总局药品注册司的人员数量和资质条件能否担当此重?建议药品注册由现在的行政审批改为准们的药品审批委员会。可以在现有的药品审评中心的基础上独立成立药品审批委员会。从食药总局机构中剥离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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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4-12-19 10:01:32 | 显示全部楼层
管理办法中的时限基本就是个晃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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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4-12-19 10:0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内药企怕没这个胆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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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12-19 10:0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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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12-19 11:51:17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只能是外企敢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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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12-19 14:53:44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就是老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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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12-19 17:07:09 | 显示全部楼层
说明总局的管理没有跟上,好好的反省一下吧。国内的企业是敢努不敢言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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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12-21 18: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内企业有敢告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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