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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性评价] 【xiemufeng随笔】阅读《药品申报和审批实用手册》一书的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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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5-7 20: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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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药品申报和审批实用手册》一书的心得体会



近日,偶然拾得《药品申报和审批实用手册》一书(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0年出版,由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主编),其中有三点学习心得希望与众人分享……
一、加速试验3个月约等于长期试验2年
当加速试验3个月各项指标均无变化,则可认为该药品一般可在常温下保存2年基本无变化。但加速试验仅是初步结果,最后结论应通过2年留样观察后确定。
如此,可推理:加速试验3个月≈长期试验2年、6个月≈3年、9个月≈4年、12个月≈5年。在进行仿制药研发时,要注意观察原研制剂效期,同时仿制制剂效期应不得短于原研制剂,为此,在对共有的降解杂质进行比对研究时、便可采用以上时间来推断。
二、制订质量标准时有哪些做法?
在制订新药质量标准时需要完成许多基础研究,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一些做法,提出来供参考。
(一)对于一个创新的药物在研究初期,显然不可能也没必要进行全面深入的质量研究,但随着新药研究的逐步成熟,被研究的物质逐步形成新药时,则应有足够的资料和数据来说明这一药物的质量情况(点评:任何研究、包括仿制药,都是一个循序渐进、不断成熟与完善的进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一步到位,所以研发单位无需在研发初期就追求尽善尽美)
(二)对于仿制国外的新药,所需要的资料可从文献报道或剖析实物中获得。(点评:15年前的专家们就已知晓:仿产品不是仿标准,应从剖析原研制剂着手、不能仅囿于既有文献/质量标准,可现今呢~)
(三)对于质量研究,其内容相当丰富,而实际制定质量标准时,只需选择其中某些必要项目列入标准中去。【点评:质量标准的制订是根据研究结果来确定的,绝非研究了多少个杂质就制订多少个杂质。如经研究:原料药制成0天制剂和 0天制剂经加速试验6个月,这两个环节杂质均无变化(请注意:是“无变化”、不是“没有”),则制剂质量标准中便可无需制订有关物质检查项,这就是“绿色检验”思维的体现,绝非检测得越多越好!】
(四)对于质量研究所采用的方法和手段,不一定都适合常规检验的要求。在制订质量标准时应选用简单易行又能反映质量面貌的方法。(点评:研究时所采用的测定法可与最终订入质量标准的方法不一致,只要结果一致即可。如杂质检测,研发时的大量样品测定均可采用归一化法、但质量标准中依然采用自身对照法,只要经验证两法测定结果一致便可,如此便可具备事半功倍的研发效能)
(五)对于质量标准的制订,并非检查项目越多,检查指标订得越严格,分析检验手段越先进,就认为这样的质量标准是高水平。因为一个好的质量标准,要在全国范围内生产该药的所有药厂实施。因此,药品质量标准的制订必须符合国情,并应有足够的依据说明标准能控制住药品内在质量。(点评:这段话与13年后、即2013年5月国家药典委员会网站发布的“国家药品标准工作研讨会议纪要”中的观点同出一辙,有异曲同工之妙。摘录如下:药品质量标准的关键在于临床,标准的提高不是一味追求某个单一杂质控制;过去我们忽略了临床药学评价,今后要加强质量标准的提高与临床用药的有机结合。标准的制/修订还应考虑社会和经济因素,应科学合理、不宜过度追求高指标,科学的标准不一定都是高精尖的,还应当从药物经济学角度予以客观考虑……)
三、新药的有效期
新药及其制剂的有效期,可通过初步稳定性试验、或加速试验先订暂行期限。如加速试验三个月稳定,有效期可暂定为二年,然后在试生产期间继续考察其稳定性,通过留样观察,积累充分数据后,再制订正式的有效期(解读:国内企业均不重视有效期,几乎均是二年,反观原研制剂,很多为3年、5年甚至8年的产品。在此提醒大家:注意效期的重要性与背后巨大的经济利益!)
(原版详见附件PDF版,祝同仁们五一节快乐!)
随笔于节前 201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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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5-5-7 20: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回复:


在合理的情况下,把繁琐的事情简单化,并且是经过验证的



从加速试验外推有效期的数学模型是什么呢?适用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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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5-5-7 20: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规方面,书越旧越不可鉴,
文学方面,书越老越是经典
勿读法规旧书,否则误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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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  发表于 2015-5-7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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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5-5-7 20: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情况是这样推断的:取市售原研制剂(假设效期为5年),对其进行至少6个月的加速试验,测得含量不断增加的杂质在不同时间点的含量,随后对其进行一元一次线性回归(通用法),求得斜率;随后再测得仿制制剂加速试验6个月的斜率数据,应不得大于原研制剂,据此,则可外延推导出仿制制剂效期不短于原研制剂。(当然,还要同时进行仿制制剂的长期试验)
以上思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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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5-5-7 20: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对于质量研究,其内容相当丰富,而实际制定质量标准时,只需选择其中某些必要项目列入标准中去。【点评:质量标准的制订是根据研究结果来确定的,绝非研究了多少个杂质就制订多少个杂质。如经研究:原料药制成0天制剂和 0天制剂经加速试验6个月,这两个环节杂质均无变化(请注意:是“无变化”、不是“没有”),则制剂质量标准中便可无需制订有关物质检查项,这就是“绿色检验”思维的体现,绝非检测得越多越好!“
就这点来说,在报批阶段,即使你能做到没有变化,CDE的老师也不敢认为你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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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5-5-7 20:24: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农夫山 于 2015-5-7 20:30 编辑

降解速度并不是线性的,可能在某一时间之后飞跃式地改变,用一元一次线性回归并不能代表实际降解程度和速度,公式本身有问题。而且外推条件要参照各个稳定性数据的变异程度,也就是统计学差异,若差异过大,外推程度更加有限制,有效期设定还是主要参考长期稳定性数据,与加速试验相辅相成的。比如我根据ICH Q1A Q1E 汇总的一个表格:
  
条件
  
子条件
是否依从统计分析
有效期设定
加速条件下未发生显著变化
长期数据无显著变化
NA
2×长期数据覆盖时间,但不得长于12个月
长期数据有显著变化
不依从统计分析的数据
1.5×长期数据覆盖时间,但不得长于6个月
依从统计分析的数据
2×长期数据覆盖时间,但不得长于12个月
加速条件下发生显著变化
中间条件下未见显著变化
不依从统计分析
长期数据覆盖时间+3个月
依从统计分析
1.5×长期数据覆盖时间,但不得长于6个月
中间条件下出现显著变化
NA
不应超过长期数据覆盖的时间长度
以上是我的理解,欢迎大家指正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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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长期数据覆盖时间,但不得长于12个月 这里的“但不得长于12个月”,指的是长期数据覆盖时间,还是有效期?应该是前者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5-8 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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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5-5-8 07:4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农夫山 发表于 2015-5-7 20:24
降解速度并不是线性的,可能在某一时间之后飞跃式地改变,用一元一次线性回归并不能代表实际降解程度和速度 ...

2×长期数据覆盖时间,但不得长于12个月

这里的“但不得长于12个月”,指的是长期数据覆盖时间,还是有效期?应该是前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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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5-5-8 08: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象新修订的要求做常温稳定性考察必须满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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