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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信息化] 重磅:国家总局暂停执行药品电子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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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6-2-20 17: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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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classicboy 于 2016-2-20 17:17 编辑

关于暂停执行2015年1号公告药品电子监管有关规定的公告(2016年第40号)




    鉴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已就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要求,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药品电子监管内容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现决定暂停执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全面实施药品电子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1号)中药品电子监管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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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2-20 19: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个好消息,对于药品零售药店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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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店可以继续卖假药了!ye!!  发表于 2016-2-26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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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楼主| 发表于 2016-2-20 17: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告内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公  告

2015年 第1号

关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全面实施药品电子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按期完成《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要求的“完善覆盖全品种、全过程、可追溯的药品电子监管体系”工作任务,在2015年年底前实现全部药品制剂品种、全部生产和流通过程的电子监管,现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进口药品制药厂商实施药品电子监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2015年12月31日前,境内药品制剂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制药厂商须全部纳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以下简称入网),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283号)的要求,完成生产线改造,在药品各级销售包装上加印(贴)统一标识的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以下称赋码),并进行数据采集上传,通过中国药品电子监管平台核注核销。2016年1月1日后生产的药品制剂应做到全部赋码。
  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药品批发、零售企业须全部入网,严格按照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对所经营的已赋码药品“见码必扫”,及时核注核销、上传信息,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并认真处理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内预警信息。
  2015年4月30日前,尚未入网的进口药品制药厂商应将其指定的药品电子监管工作代理机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口药品实施电子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3〕23号)要求,启动入网实施工作。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进口药品电子监管工作代理机构应按照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部署,积极参加学习培训,优选设备和系统,合理改造操作流程,按要求做好药品电子监管入网、赋码、上传、核注核销等实施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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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2-20 17: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真是贴心,还将2015年第一号公告弄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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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6-2-20 17: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太,太 重磅的消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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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2-20 17:4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先让所以企业上了监管码系统,再停止使用,这是什么路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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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6-2-20 17:57:3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吗,不严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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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6-2-20 18:02: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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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2-20 18:4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局已暂停执行与电子监管码有关的规定

具体内容见国家局网站:
关于暂停执行2015年1号公告药品电子监管有关规定的公告(2016年第40号)

http://www.sda.gov.cn/WS01/CL1746/1447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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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2-20 18:57: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去,这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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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2-20 19:06:05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品生产企业不用赋药品监管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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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2-20 19:35: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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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6-2-20 19:40:19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有人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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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0 19:43:25 | 显示全部楼层
生产线改造完成,政策作废。。。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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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0 19:44:36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国家局发新公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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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2-20 20:02:38 | 显示全部楼层
1月30日下午,国内连锁药店行业三家上市公司: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603883,SH)、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2727,SZ)、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603939,SH)发布联合声明,反对现行药品电子监管码“不合法、不合理、不公平”,完全属于重复建设的不良政策。http://money.163.com/16/0131/10/BELB9OA400253B0H.html
现在是暂停执行,如果彻底停止执行,已经上了码的企业找谁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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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2-20 20:04:53 | 显示全部楼层
说暂停执行电子监管码,又说要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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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2-20 20:5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取消电子监管码,降底企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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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是将不下来的,取消了电子监管码,企业自己必须建立追踪体系,建立这个体系费用不会小!  发表于 2016-7-27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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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6-2-20 21:2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总理在年初的会议上说了要完善追溯体系啊,估计不是朝令夕改,是摊上大事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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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0 21:4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暂停执行2015年1号公告药品电子监管有关规定的公告(2016年第40号)

关于暂停执行2015年1号公告药品电子监管有关规定的公告(2016年第40号)
2016年02月20日
  鉴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已就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要求,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药品电子监管内容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现决定暂停执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全面实施药品电子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1号)中药品电子监管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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