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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反思] (转)一个办案民警对待疫苗事件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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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6-3-24 08: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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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皇后 于 2016-3-24 08:24 编辑

原文链接 知乎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1504353 我们从警方的角度来看一下本次事件


有质疑我身份的,说我为什么匿名的,我只能说,没办法,我不可能把我在知乎上写的东西给宣传部门审核的。怀疑就怀疑吧,不信请出门左转,右转也可以。 说我给政府洗地的,我也是无奈。是不是我对政府破口大骂才是真的汉子。。。我作为一名警察,为公安说话是应当的,因为这是我的立场,至于洗地,也对吧。。。不过我觉得我的答案还是很用心的,反正对得起我自己就行了。 关于非法经营定罪的问题。这不是合适不合适,而是只能定非法经营。如果按劣药处理,在无法取得疫苗造成危害结果的证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只能将庞某移交食药监局,因为不构成犯罪,而食药监局对庞某做出的只能是行政处罚。这是我们办案单位,法制,检察院三家一起讨论的结果,非法经营是唯一的一条路。 关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可操作性问题。先说一个事实,我办理药品案件也有几年了,立案的罪名,除了假药就是非法经营,劣药一个都没有,见过的听过的都包括在内。简单说下我的理解,首先,劣药的生产者应该是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非法企业生产的应当按假药论处。合法企业生产的药品变成劣药,说明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是有责任的。其次,公安机关应当取得劣药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这个证据的提供者,往往是食药监局,最后这是一个悖论,让监管者证明自己监管不力。 看到有食药监的朋友回复我,我只说个人观点,无意贬低你们,也无意为公安洗地,毕竟监管比打击的责任要更重,难度也更大。食药监又在搞新的gsp认证,对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的监管确实是越来越严,但是在流通环节上的监管,我可以毫不客气的说,是缺失甚至是没有的,不止体现在这次的疫苗事件上。以现在食药监的监管能力,只能监管到市县一级的大型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和大型批发企业内的工作人员,也就是药店和业务员,我真的只能呵呵。。。
就我个人来说,五十块钱以上的常用处方药和进口药,我宁愿麻烦一点,多花一点,去医院开,也从来不在药店买,医院还只去二甲以上公立医院。还有,很早以前我和同事就讨论过,食药监在监管上的缺失迟早要出大问题。。。虽然现在在这说有点马后炮的感觉。。。 @郭林肖 “庞某明知未按规定运输必定导致药品变质的行为完全可以评价为销售假药,但庞某不承认,且证据不足导致只能按非法经营罪论处。”这件事不应这么理解。运输的不规范只是可能使疫苗失效甚至是变质。必须拿出运输不规范导致疫苗确定失效甚至变质的证据。从我们实际办案的角度,我们不能推定一个犯罪事实,只能证明。就像一个人拿着一把带血的刀,我们不能推定他就一定杀了人一样。 还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全程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庞某的销售行为并不是一种危险行为,他的行为是违反了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首先在客观要件上就不符合。还有,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这个严重后果,恰恰是我们无法证明的。而非法经营罪,以庞某的经营数额看,数额特别巨大,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按刑法二百二十五条,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大家不觉得非法经营的量刑更重一点吗,更重要的是有附加刑。
@天天在线 这个我也很无奈,贫富差距始终存在,而更重要的是知识上的差距。我所在地区的农村,村内诊所经常会出现所谓治疗风湿的特效药,最常见的名字叫XX骨痛宁,而主要成分只有一种,激素。。。农村很多老人都吃,因为吃了就不疼了。。。我们查处的时候,还有不明真相的人表示反对。可是他不知道 ,风湿是自身免疫系统疾病,无法治愈只能缓解;人体大剂量,长期使用激素,几乎必然导致股骨头坏死 。。。 @千时太喵 我并不是说城市没有,只是相对受害者更多的地方是经济不发达地区。原因:接种点一般是大型医院,疾控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而最容易出问题的是社区卫生服务站。我国疫苗接种制度是,一类苗财政予以补贴,二类苗则是完全的商品。城市的社区接种点,人员基本都是财政开支的,一类苗补贴到位,温饱是有保障的,而且每天面对大量的接种者,二类苗的消耗是很大的,临期苗存在的可能性比较小。二类苗对于接种点来说是有利可图的,在接种者很多的情况下,正常二类苗可以获得足够的利润,而违规苗的利润与风险相对比,就没有那么大的诱惑力了。而偏远地区的接种点呢,人员基本工资得不到保障,一类苗补贴又不能按时按量发放,温饱都保障不了,那违规疫苗利润大,自然铤而走险的情况就出现了。另外,我在与嫌疑人交流的过程中,他也 对此有所表述,市区管的更严一点,下面相对较松。 一类苗和二类苗的区分,最重要的不是国产与进口,而是自费与免费。自费是二类,免费是一类。  我用了两个晚上,等孩子睡觉之后,给大家分享一下我的经验和感触,可是还是有人喷我。。。我也是无奈。。。谢谢大家的赞,能给大家讲解一些简单的法律知识我很高兴。不论怎样,这个答案,比下面某个律师的答案要好和专业吧。。。明天晚上wow练小号了,为了我的炉石圣骑士新皮肤。 老子不是政府的五毛,老子不是政府的五毛,老子不是政府的五毛。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以下是原文~~~~~~~~~~~~~~~~~~~~~~~~~~~~~~
普通民警,有幸参与到这个案子当中,简单说些自己的感受和解答一些大家的问题。为避免麻烦,只好匿名,大家见谅。 这个案子其实是去年四月份发案的,我所在的地方接到协查大概是在五六月份,然后侦查,取证,立案,抓捕。所以说现在在追查疫苗的去向,基本意义不大了,用了的也就用了,没用的差不多也都过期了,庞某销售的大部分应该都是临期苗。因为临期苗的差价是相对比较大的。 首先请大家不要太担心,庞某销售的都是二类苗,也就是自费苗。一类苗,也就是免费苗按规定应该是省一级疾控统一采购和配送的,是完全的计划经济。而一类苗是强制的,二类苗是自愿,受众面要小很多,另外二类苗相对应的疾病在日常生活中也更少见。还有就是疫苗的管控相对于其他药品来说,真的是严格的多,严格的很多很多。。。 在刚接到案子的时候,我是非常震惊的,因为我也是孩子的父亲,我的孩子也打过自费苗,毕竟想让孩子少受疾病的困扰是每个父母的愿望。 我看到有知友说到应该按假药或劣药来处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定非法经营罪是不对的。 @我是真名为什么不信 这个我来解释一下。当时我们在立案及后续工作中非常想定成劣药甚至假药,因为我们每个办案民警都是父亲,都有孩子,非法经营这种罪名我们真的不想用,但是我国现行法律不支持。先说假药,生产销售假药罪是一种行为犯,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要件有两个:明知和销售假药的行为。庞某明知没有问题,他的前职业和所学专业证明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行为上,庞某购进和销售的疫苗都是真的,即使是临期,毕竟不是过期。再说劣药,劣药罪在我国药品管理法中是一个结果犯,也就是不但要明知,要有销售劣药的行为,更要造成危害的结果。庞某在销售疫苗过程中使用的运输手段已经使合格药品转化为劣药,但是最终造成严重后果这一要件,我们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没有疫苗的完整的追溯体系,没有食药监部门的配合, 只凭公安一家根本做不到。我知道某地(不是山东)在办理这个案子的时候曾经政法委组织公检法一起讨论过,最终的结果也是只能是非法经营罪,而我们最后也定的是非法经营罪,这应该是一个共识。而支持非法经营罪的是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这个国务院颁布的条例。所以在质疑公检法的时候,应当先问下全国人大,为什么在立法过程中,对劣药的定罪这么没有可操作性,为什么没有针对疫苗的相关立法,应当再问问国家食药监总局,为什么案发一年了,才发文要求全国的食药监部门追查所有问题疫苗的去向。当时在办案过程中,我很愤怒,我非常不想把嫌疑人带进办案区。我跟同事说,真想脱了衣服找个地方揍他一顿。后来我很无奈,这么恶劣的犯罪行为,我最后只能以一个非法经营把他装进去。 再说一个追溯体系的问题。我看到大家提到了药品电子监管码这个东西,有支持的有不支持的。我只从我在实际工作中的角度说下电子监管码。全国在售的药品有多少种,我不清楚,但是至少过万是没有问题的。所有这些药品,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如何确定假药,这是一个非常非常难的问题,只能通过食药监部门进行鉴定,不论是发协查向生产企业进行鉴定,还是第三方的鉴定机构,这个鉴定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我们无法对嫌疑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只能放任。而有了电子监管码,至少在初期,通过药品流向,我可以明确的知道这个药品是不是应该出现在这个医院或者药店。如果流向和实际情况不一致,那么说明药品来源有问题,是通过非正规渠道来的。那么我有理由怀疑药品在通过非正规渠道的时候,出现问题。最常见的就是真中掺假,比如十盒药,1假9真。那么我在初期就有理由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防止嫌疑人销毁证据或其他情况。而即使都是真药,嫌疑人通过非正规渠道进货销售,数额巨大,也构成非法经营罪。我个人认为,仅是我个人的有一点小阴暗的想法,药店反对电子监管码的目的,是药店可以公开的从某些渠道进货并销售,最常见的就是医保回收药。现在没有了这个追溯体系,销售医保回收药,简直没有任何风险。至于食药监总局和阿里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问题,我不关心,我只知道,电子监管码对于我的实际工作,是有帮助的,现在取消了,增加了我们的难度。个人认为,药品电子监管码应当掌握在国家手中,而不是某个公司。 还有有人提到疫苗的流向是莆田系 @im will 。相信我,莆田系才不会赚这三瓜俩枣,才不会操着卖白粉的心,赚卖白菜的钱的。莆田系卖假药都比卖疫苗赚钱,还不会引起民愤,还有人叫好。这些疫苗的大部分最终流向只会是乡镇卫生院,村一级的接种机构,尤其是西部地区,山区,还有城乡结合部等各种不发达地区。最终的受害者绝大部分是农民,民工等底层群众。 再说一点,庞某等人之所以通过这种方式销售疫苗, 跟我们国家的药品销售体系有很大的关系。一个城市的医药公司,在市场化之后,基本都是个人在经营,而个人经营的目的就是逐利。医药公司通过业务员来卖疫苗。每个业务员都有任务,每月卖多少钱,多少支。完成任务,有奖金,有返点,完不成只有甚至没有基本工资。所以业务员为了卖疫苗,不择手段。还有用冷藏车送疫苗成本多贵啊,物流的成本才是多少。而药品和疫苗,是不允许使用快递和物流公司进行运输的。为什么庞某能够顺利的通过快递或物流销售出疫苗。快递公司在其中起到了帮凶的作用。我所办理过所有涉及药品的案件,运输渠道都是快递和物流,即使是快递实名制以后,快递公司都会帮寄送人编一个人名和身份证号的。快递公司现在是根本没有监管的。。。。。。真的呵呵,很无奈。。。 还有关于为什么现在才公布案件的问题。大家可以仔细看一看,所有公开的刑事案件都是在侦查基本结束之后,这个案子庞某已经被检察院批捕了,也就是说现在已经移交到检察院了。那些公布的人名单都是已经查实的。还有就是个人观点,山东的同行对于山东食药监是有不满情绪的,毕竟这个案子说明食药监在监管上出现了问题,而山东同行在工作中很可能遇到了不少问题和阻力,公开事情之后,事实证明对案件是有推动作用的,比如食药监总局发的那几个文,但是能起多大作用就不得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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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6-3-24 08:24:4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这个事恐怖的不是新闻炒作的有多大,公众信任危机多么严重,而是切切实实的官方不作为才让人恐惧,案发一年,现在才各地协查,而且有些经营公司居然这么久一直在正常营业,这是扯他们祖宗的蛋呢,更不要说卫计委那边毫无动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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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6-3-24 08:25:28 | 显示全部楼层
的确是啊。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两样都粘不到边,以这两罪名起诉的话,根本入不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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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联合下手,公安也干瞪眼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3-24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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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3-24 08:26: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只能说: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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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6-3-24 08:26: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群无德无能的人掌握了权力,才是这次事件的真正元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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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6-3-24 08:2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我这个反对说食药监不作为的说法。

这个已经在去年4月被抓获,便正式成为刑事案件。刑诉法中拥有侦查权的是公安检察系统的权利,食药监没有侦查权。何来食药监不作为?根本就是检察院和公安局就没把这事当大案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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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说食药监不作为,相比之下,食药监还是小有作为的,是那些强权部门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3-24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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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6-3-24 08:35:33 | 显示全部楼层
红茶. 发表于 2016-3-24 08:25
的确是啊。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两样都粘不到边,以这两罪名起诉的话,根本入不了刑。

不联合下手,公安也干瞪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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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联合办案都是扯蛋,拉一帮人进去各个负责各个不负责的典型做法。 两三百个电话号码已经在手上,济南山东公安局厅没能力撒网,那就上报公安部发协查令,各地公安局早就屁颠屁颠请人喝茶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3-24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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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6-3-24 08:39:53 | 显示全部楼层
皇后 发表于 2016-3-24 08:35
不联合下手,公安也干瞪眼

所谓的联合办案都是扯蛋,拉一帮人进去各个负责各个不负责的典型做法。

两三百个电话号码已经在手上,济南山东公安局厅没能力撒网,那就上报公安部发协查令,各地公安局早就屁颠屁颠请人喝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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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6-3-24 09:01:24 | 显示全部楼层
红茶. 发表于 2016-3-24 08:29
另外,我这个反对说食药监不作为的说法。

这个已经在去年4月被抓获,便正式成为刑事案件。刑诉法中拥有 ...

并不是说食药监不作为,相比之下,食药监还是小有作为的,是那些强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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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那些现在还躲后面不出声的,有担当的多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3-24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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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6-3-24 09:02:28 | 显示全部楼层
话说,经营公司这一块,其实抱卫计委的大腿更紧一点,不怎么把食药监太当回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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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3-24 09: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如楼主所说:最后这是一个悖论,让监管者证明自己监管不力。对于这个案件我们真的只能呵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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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6-3-24 09: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山顶洞人 发表于 2016-3-24 09:01
并不是说食药监不作为,相比之下,食药监还是小有作为的,是那些强权部门

比那些现在还躲后面不出声的,有担当的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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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早特么看卫计委很不爽了,食药监要想不继续背锅,就应该把这件事弄大一点,遮遮掩掩的吃哑巴亏,昨儿看了看总局的微博,那评论,不提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3-24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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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6-3-24 09: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红茶. 发表于 2016-3-24 09:12
比那些现在还躲后面不出声的,有担当的多了。

嗯,早特么看卫计委很不爽了,食药监要想不继续背锅,就应该把这件事弄大一点,遮遮掩掩的吃哑巴亏,昨儿看了看总局的微博,那评论,不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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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到底谁最后背锅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3-24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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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6-3-24 09: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山顶洞人 发表于 2016-3-24 09:16
嗯,早特么看卫计委很不爽了,食药监要想不继续背锅,就应该把这件事弄大一点,遮遮掩掩的吃哑巴亏,昨儿 ...

看看到底谁最后背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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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撕破了,其实就清楚了,但是我还是很悲哀的断定,逃不过官官相护的潜规则,最后活该吃哑巴亏了  发表于 2016-3-24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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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3-24 10: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机关应当取得劣药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这个证据的提供者,往往是食药监局。公安机关就不能拿样品检验?假劣药的危害结果,既然是流通领域中这些假劣药就是为了使用,难道是为自己珍藏?这种行为就是危害不特点人的生命安全,一是耽误了疾病的最佳治疗期,二是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欺诈可能导致致病致残甚至死亡等等。还要什么直接危害结果,难道看到一个暴徒拿着炸药即将点燃,因为还没有产生危害结果就不能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犯罪未遂怎么解释?)
另外,药监系统对经营企业的监管多是形式,不时抓几个典型吓唬一下,这年头靠吓唬还有多大作用?医药界的改革至今热闹的是基药、医保药品的筛选,招投标,新药审评、认证等等与经济利益直接有关的。药监部门对涉及卫计委管辖的部分就是出几个通知等等,有什么实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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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3-24 16:38:39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一个和尚挑水喝,两个和尚抬水喝,三个和尚没水喝。多部门联合就是多个和尚,人一多就变成了争权夺利的战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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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6-3-24 17:37:01 | 显示全部楼层
食药监在监管上出现了问题,应当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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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6-3-30 15:0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良知的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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